2015年1月25日 星期日

《逆權管有》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41020日發表《逆權管有》報告書作為其諮詢的最後結果。

相關法律

香港目前的逆權管規則主要是基於《時效條例》。《時效條例》表示,土地的管有者經過12年後可以對私人土地逆權侵佔;經過60年後可以對官地逆權侵侵佔。

財產權

《時效條例》不單止因案件年期過長而拒絕接受訴訟,還將業權轉讓給侵佔者,反對逆權管有的人士會認為這是違反了人權法,違反了私有產權。英國曾有逆權侵佔的案件以英國的《時效條例》違反了人權法,打上歐洲人權法院,但最後敗訴。

《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第一號議定書

第一條規定:
“每個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權安寧地享用其財產。除非是為了公眾利益並符合法律與國際法一般原則所規定的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財產。
然而,上述規定不得在任何情況下損害國家執行其認為必需的法例的權利,以便按照整體利益管制財產的使用,或是確保稅款、其他供款或罰款得到支付。”

業權

香港的業權是指租賃權。在香港出售土地事實上是等於出售和購入政府租契。香港目前只有《土地註冊條例》,而《土地業權條例》尚未生效,因此香港尚未設有業權註冊制度。土地法律制度仍是以管有為基礎,因此逆權管有的規則繼續適用於香港。管有權是相對的,以最佳管有為基礎。

香港的逆權管有案件

2002年至2012年,香港的每年有關案件約十多宗,在2013年則有36案。由於案件涉及龐大利益,多宗案件已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判定逆權侵佔符合基本法。

支持逆權管有的四個理據

第一項理據:防止逾期提出的申索

原告人不得對自己的權利坐視不理。這是因為隨着時間的過去,要調查管有會變得越來越困難。

第二項理據:避免任由土地不開發和荒廢

如土地擁有權和實際管有情況脫節,有關土地會變成無法出售。鼓勵對其進行妥善的維護、改善和開發,符合公眾利益。

第三項理據:避免在有錯誤時造成困苦

擅自佔地者可能是錯誤地佔用了鄰近地帶而花費開支於改善土地的事上。有時,真正擁有人知道並讓佔地者犯錯,令其困若。

第四項理據:便利非註冊土地的轉易

 “……在不受爭議的情況下長期管有土地的人,能夠以擁有人身分處置有關土地是合乎公眾利益的”。英格蘭法律委員會表明第四項理據“無疑是支持逆權管有的最有力理據”。

法改會建議

    法改會提出了10項建議,其建議1認為逆權管有條文應予保留。建議6認為,政府應加倍努力解決新界的土地界線問題。然而,單單對界線重新進行全面測量並不能解決有關問題,因為按重新測量的界線而蒙受損失或不利的人可能不會接受新的界線。因此,法改會建議,新界的土地界線問題,最好是在《土地業權條例》的實施過程中一併解決。

劉山青
25-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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