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4日 星期三

容易受傷的男人


 
盛事基金全部撥款涉及 9,700萬元,已完成的22項目中有九項 (41%) 受財政懲處。民主黨已就龍獅節一項向廉署投訴。
立法會賬目委員會在512 日就盛事基金進行公開聆訊,相關人土為:盛事 C1C2C3C4的主辦機構召集人陳鑑林議員和盛事G的主辦機構代表高志森先生。
審計報告揭露出兩項盛事都出現嚴重的『懷疑不當行為』,包括:1. 部份『無發票或正式收據佐證』;2.數項可疑的付款。 
 
報告反映盛事G涉及的風險相當嚴重。
 
高志森以春天實驗劇團、焦媛實驗劇團、阿盧製作和中英劇團的名義將四齣舊舞台劇《容易受傷的女人》、《仙樂飄飄處處聞》、《Q版老夫子》和《喝彩》包裝成大型音樂劇節,向盛事基金申請撥款計劃舉行日期為2010 329 日至21 ,表演場地為香港理工大學賽馬會綜藝館。
 
審計署懷疑不當行為涉及採購、招聘員工和其他收支項目當中涉及三筆金額:
 
1)海外的電視宣傳(實際支出:24 萬元)
 由於政府至今無法索取其拷貝,所以不能確定其為盛事基金活動,還是在隨後2天的加拿大演出的推廣宣傳。當中的一筆約92,000 元的開支,沒有任何正式收據作佐證。另有一筆32,970 元開支,是用於在北美宣傳所有四齣劇目,但只有一張購買加元的銀行兌換收據作憑據。
 
2)製作電視預告片(實際支出:47 萬元)
──基金秘書處沒有釐清有關預告片是否專供盛事節目使用。
──沒有遵照撥款協議的規定,將預告片送交新聞處審批;
──沒有報價單佐證;及
 
3)印製宣傳品(實際支出:38.7 萬元)
沒有證據顯示秘書處曾查詢額外印製的宣傳品是否只用於盛事的節目。雖然所印製的宣傳品載有商業廣告(例如航空公司/珠寶商的廣告),但經審計財務報表沒有記錄由此所得的收入。
 
高志森在公開聆訊中以証人身份表示:他已將當日的職員(即會計及紀錄等)解散,他手中的一封來自盛事基金秘書處的感謝信函表示活動已完成,他與盛事基金已經── settled account 言下之意是:他不會再提交任何資料,包括那個電視宣傳拷貝。
 
難道除了法律行動,這筆糊塗賬就屬settled account?
 
 
劉山青

盛事基金糊塗帳的根源--委任制下批款處事草率


 
盛事基金批出撥款 9,700萬元,已完成的22項目中有9 (41%) 受財政懲處,這等於說,至少4,000萬元是糊塗賬。 
陳鑑林《香港龍獅節》的520萬批款,高志森的《容易受傷的女人》及其他的共250萬批款外,還有其他個案。
 
個案八(審計報告)
2011 瑞銀香港高爾夫球公開賽盛事(E1) ,獲基金撥款790萬元和康文署撥款140 ,但基金撥款協議沒有界定撥款的具體用途。主辦機構在2012(E2)重辦同類盛事時再獲基金撥款500萬元。審計署進行公司查冊後,發現主辦機構僱用的代理人(公司)與主辦機構有關連,因為代理人的股東亦是主辦機構執行委員會的當然委員,代理人為上述兩項盛事提供的服務價值分別達290 萬元和270 萬元。然而,主辦機構既沒有申報上述關係,亦沒有就向關連代理人採購一事徵求政府批准。審計署注意到,在盛事E1,主辦機構向代理人發放20 萬元獎金,但這筆獎金從未編列在預算之內。計及所支付的獎金,盛事開支已超出預算,但基金秘書處卻沒有查問。
 
政府如此糊塗撥款並非單一事件,同樣發生在正待審議的第六十一號報告書的第910章的創新及科技基金。截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獲批的資助金額達 75億元,基金轄下有四個資助計劃,即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小型企業研究資助計劃、大學與產業合作計劃及一般支援計劃,當中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及小型企業研究資助計劃的項目佔了基金撥款的 90%。二零零六年四月,政府成立了五所研發中心。
 
審計署發現:
 
每所研發中心本於五年期屆滿後則應自負盈虧,但經七年的運作後,未來『短期內要達到自負盈虧的目標,機會十分渺茫』。
 
把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項目的成果商品化:
--所得的特許費用(科研商品化的指標)佔每年研發項目總成本的少於1%至約9%
---雖然開支達 28億元,但創新科技署居然沒有系統記錄其項目商品化的資料;
 
 
把小型企業研究資助計劃項目的成果商品化:
--政府只收回了 2,280萬元,相當於 3.34 億元撥款額的 7%
 
 
審計署懷疑濫用資源的個案。
 
個案八
1. 二零零八年六月,創新科技署批准由小型企業研究資助計劃向公司的項目發放 200萬元資助,該項目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完成。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公司 D 向創新科技署匯報取得 200萬元的跟進投資,但沒有提供證明文件;二零一一年二月,創新科技署要求公司 D 於二零一一年三月或之前支付 20萬元 ( 200萬元的 10%)的還款,公司 D 於二零一一年六月支付有關款項。公司在回應創新創技署二零一一年七月及二零一二年一月的催辦信時,匯報並無收益/投資,但卻沒有回應創新科技署二零一二年七月的催辦信。二零一三年一月,創新科技署向公司 D 發出另一封催辦信,但被香港郵政退回,理由是並無此公司。自此以後,創新科技署並無向公司 D 的新地址發出催辦信。
審計署進行公司查冊,發現公司 D 在二零零九年一月至二零一三年三月期間向新股東分配價值 500萬元的股份,不過,公司 D 只向創新科技署匯報200萬元,並無匯報其餘 300萬元。
 
 
縱觀這類糊塗賬,在回歸前不大出現,其直接理由是英國人明白殖民地心態,港英不會派錢。
以盛事基金為例,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黃灝玄先生為受管制人員(問責人員)。盛事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有9,官方代表有3人,由旅遊事務副專員羅淑佩女士領銜,每年開會三次,真正負責日常事務為秘書處。秘書處有6位公務員,當中有2位高級政務官和2位政務官和一位文書,但沒有專業會計,他們亦有其他工作。開會前,秘書處會對收到的申請進行初步篩選,餘下交給評審委員會。但評委會只有總評分紀錄,而沒有個別紀錄,短短的數小時便批出款項以千萬計,難免粗枝大葉含混其事。若有用心不良者甚或乘機漁利其中。
政府部門開支有嚴格的審批制度,但這一制度不適用於委任制下的委員會。政府內部有一不公開的守則,不容許公務員有過大的酌情權和有一個反覆審核制度,其目的就是避免其『下屬人員因而暴露於明顯貪污風險』(見《南丫4號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報告》
 
盛事基金的問題,差不多橫跨於其所有獲批項目。若商業罪案調查科介入調查,就一定會有人頭落地。
 
注:委任制度屬於總  5 3  政府總部:民政事務局  綱領(3):地區、社區及公眾關係之:
 制定和發展有關下列事項的政策:地區行政計劃;社區建設計劃;大廈管理;賭博;遺囑;法律援助;諮詢及法定組織的成員委任;旅館、會社及床位寓所的發牌事宜;設計郵票;以及評估民意;
 
劉山青

2014年5月12日 星期一

如何調查盛事基金


親中團體私分公帑,搞活動,為自己做勢,由來已久。今次盛事基金被審計署的第62份報告的第3章狠批爆出不少糊塗帳甚至涉嫌弄虛作假。
 
在立法會拉布審議的財政預算案中的年花16.450 億元的 總目 152 - 政府總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 工商及旅遊科 ) 在其綱領( 6 ):旅遊 中只提及一句:
• 在盛事基金經修訂的兩層機制下,資助合資格團體在香港舉辦大型藝術、文化、體育和娛樂盛事 』。出身於民建聯的蘇錦樑局長在其後的『二零一四至一五年度需要特別留意的事項』的9點中完全不提及盛事基金,有徇私之嫌。
查盛事基金在二零零九年五月成立獲批1億元,二零一二年四月加批1.5 億元。運作至今共資助了 24項盛事,共批款項 9,700萬元。它以兩層機制運作:第一層機制旨在吸引國際盛事來港舉行,第二層機制是後加的補充版,以便協助本地非牟利機構籌辦更多具吸引力的藝術、文化和體育盛事。
 
今次抽出了民建聯立法會議員的陳鑑林,24 項獲批的香港龍獅節的籌委會召集人。2011年12月2日的政府新聞公佈是這樣寫的:
 
盛事基金支持2012香港龍獅節
***************
 政府今日(十二月二日)公布,盛事基金評審委員會經考慮第六輪申請後,已預留最多一百四十萬元,支持訂於二一二年一月一日(星期日)舉行的2012香港龍獅節。
 
 香港龍獅節籌備委員會將於二一二年元旦舉辦該項盛事。適逢「龍年」將至,2012香港龍獅節將以「龍」為主題,並特別安排八十八條彩龍作公開巡遊表演,力圖打破健力士世界紀錄。
 
這是有關團體第二次舉行此盛事。此盛事於二一一年一月一日首次舉行,共吸引了六萬名觀眾,包括一萬名海外旅客。該盛事並以由一千一百一十一頭獅子組成的最大舞獅匯演,成功打破健力士世界紀錄。
 
更有甚者,他向基金秘書表示在2013年的活動也打破健了力士世界紀錄。直至審計署在20142月提出查詢,才回覆刷新紀錄的申請仍在處理中。
 
 
審計報告指出: 
1.      截至二零一四年二月,在已完成的22項基金盛事中,儘管被拒比率偏高,但仍有不少受財政懲處。
2.      所創造的職位對勞工市場的影響微不足道,甚至全無影響---誇大其詞。
3.      至少 410人是直接從三間小學和八間幼稚園招募。這些年幼學童,不可能當作有薪表演者。
4.      評委會的委員的出席率偏低。
5.      旅遊事務署對主辦機構的能力的評估不足。
6.    主辦機構僱用關連代理人和採購時存在利益衝突。
7.      審計署發現的懷疑不當行為。
8.    廉政公署於二零一零年針對濫用撥款的風險進行跟進研究。二零一零年九月,廉署發表審查工作報告,建議進一步完善申請程序,防止基金機制衍生貪污問題。
 
盛事基金運作五年以來的問題,足以構成廉署關注的『暴露於明顯貪污風險』。
 
《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3829條:
(1) 除第1314條另有規定外,立法會或其常設委員會可命令任何人到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席前,作證或出示其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
(2) (1)款授予常設委員會的權力,可由任何其他委員會行使,但該委員會須為立法會藉決議特別授權就決議中指明的任何事項或問題而行使上述權力者。
 
在建制派的護航下,專責委員會通常無法成立,就算一日成立,大都無法調查出什麼真相,201358日成立的調查湯顯明事件的專責委員會,正是例子。
 
但今次事件有點不同,一旦有議員動議,《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9(1)條中的任何人。它可以傳召議員。今次事件牽涉有個人利益的有民建聯的陳鑑林和身為盛事基金評審委員會主席的經民聯議員林健鋒。
雖然根據議事規則第84條,立法會議員只須在有直接金錢利益的情況下表決時才須退席,但陳鑑林和林健鋒很難在投票時不避嫌。而且手握13票的民建聯和7票的經民聯是否需要在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上避嫌,也是一個頗堪咀嚼的爭辯。
 
 
劉山青
 

2014年5月10日 星期六

人性立法---男士侍產假的一些問題


 
立法會《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修訂《僱傭條例》的宗旨,是為了使男性僱員有權就其嬰兒出生,享有最多3天侍產假,產假期間獲得相等於平均日薪五分之四的薪酬。
當局曾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意見,該委員會於20121126日的會議上表示支持。法案委員會在2014510(星期六)聽取團體意見,屆時有19個團體代表出席和另外的5份意見書。
經驗說,政府所提出的法案都是直通車,議員最多只可以爭取些小恩小惠。除了一些如銀行公會、大律師公會等外,其他民間團體的聲音不會影響其結果。無論如何,此法案的制定,關乎普羅大眾。
 
大部份的關注是法案的第15D
15D. 享有侍產假的權利
 (1) 男性僱員如符合以下情況,即有權就某嬰兒出生,享有侍產假——
       (a) 他是嬰兒的父親;
(b) 他在緊接放取侍產假前,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2) (b) 有權就每次分娩放取不多於 3天假期(不論是否連續日子 )
 (4) 即使同一胎有多於一名嬰兒出生,亦只視為一次分娩。
 (5)  (b) 不適用於流產個案。
 
發表意見的團體,不少為政團,但大多沒有提交書面意見,這或可反映他們不大認真。讓我們看一些書面意見吧。
 
1.香港空運貨站職工會 ---
其副主席在文件中說:『15D 只能讓他一生中只享有3天分娩假期。』令人摸不著頭腦。原來,他指自己已有2個小朋友,未來最多添丁一個。
 
2. 明光社 ----
『對於有議員建議將男士侍產假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女同性戀者的伴侶關係,本社認為是魚目混珠。』
 大概,女同性戀者的伴侶可以取到男士侍產假的數量無足輕重。這些純為意識爭論。性小眾權益只有在一個開放的社會才受到尊重。香港的外表是一個先進體系,實質十分落後。
 
 
立法會法律顧問致律政司的信件表示它關注三個法律問題:
 
)嬰兒如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僱員須提供該嬰兒的出生證明書,或任何其他證明文件。
但,僱主可能無法理解不同的語言和程序的其他文件。一旦訴訟,會引起司法管轄權的相關問題。
 
 新增第15H(2)條的"average daily wages"未下定義。何不採取第57章就產假及其他法定權益(就是疾病津貼(35)、假期薪酬(41)及年假薪酬(41C))所使用的草擬方式,即"daily average of the wages"
 
放取侍產假的模式
根據第57章第6條,產假及年假均不得計算作通知期的其中部分。鑒於條例草案中並無類似條文,如以給予通知的方式終止合約,侍產假便可以計算作通知期的其中部分。 :若解僱通知期為七天,僱主可否將正申請侍產假的三天放在其中?
 
勞福局在二零一四年二月給立法會的文件表示:
 
(f) 流產及死胎個案  
據《 僱傭條例 》,流產的女性僱員可享有病假而非產假 政府建議法定侍產假不適用於流產個案,但適用於死胎個案。
其後,它又表示:
法定侍產假的政策目標,是讓所有符合資格的在職父親在嬰兒出生前後享有假期, 以照顧嬰兒的母親和初生嬰兒。
「流產」的定義是「在懷孕2 8個星期內排出不能於產後存活的成孕物體」。
正如香港中華總商會的意見書:根據政府的粗略估計,港人嬰兒的每年平均為4.7萬個,若給男性僱員侍產假三天,涉及的僱主開支約為1.2億。2013年的實質本地居民總收入為2萬億。放寛流產個案對經濟做成的影響極之有限。
筆者認為,排斥流產個案不近人情。流產肯定對婦女帶來打擊,重則引致抑鬱。立法者認以人道和人性進行立法。
 
劉山青
 

2014年5月9日 星期五

張炳良應否引咎辭職


週五 2014-05-09 劉山青 張炳良應否引咎辭職
圖:蘋果日報

廣深港高鐵香港段原定在20155月全面通車,但港鐵於2014415日表示要延遲到2017年底才能提供服務;運房局局長張炳良公開表示驚訝,並對自己在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傍晚舉行的緊急會議上接納了港鐵行政總裁韋達誠的說詞,不向立法會披露真相一事道歉。

高鐵香港段工程費680億,與14-15年的預算案的基礎建設的779億、社會教育的754億和社會福利的619億相若,相當於財政儲備的7550億的9%

面對如此龐大的公共開支計劃的失誤,張炳良身為問責局長,應否辭職?

在回答這問題前,我們需要了解相關的五個持份者在這醜聞上的角色。

1. 前任政府

曾蔭權一意孤行,拍板高鐵總站座落西九。200878日,財務委員會批准52TR 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 設計及地盤勘測工作,開支的278千萬, 然而,只有 8千萬用於地盤勘測工程,比例只有3%,遠遠低於其他立法會工務小組相類工程所需, 例如開闢地下空間、將軍澳公路網、焚化爐工程等所需,均約佔一至二成開支。

基於20135月的政府給立法會的高鐵第六份半年度報告中的承建商向港鐵公司的索償資料,筆者早撰文作分析:
1. 主要問題出在總站;2. 勘測數據出現問題;3. 主要事件發生在2013年前期。

現在,政府和港鐵和承辦商(禮頓-金門聯營)在今年55日給立法會的各自報告中,也反映出主要的嚴重工程延誤發生約於去年三月始。

但,曾蔭權已經著草,這一責任已無從追究。

2. 承建商

禮頓-金門聯營投得810A西九龍總站(北)和 811B西九龍總站連接隧道(南),是總站延誤的主區。兩項工程總額為117億,佔整個工程合約446億的四份之一。

大凡工程承辦商接收這麼大型地盤的首件事,就是立即自行進行一次通盤勘測和詳細設計。大約在二個月內已測知真正的地質情況,但他們都不會向委託者全面披露,以便可以『未能預知的情況』來向委託者索償。而且,只要延誤責任不在己方,越多延誤越能賺利。

這就是810A工程的實況。從地鐵公司55日報告附件12中反映,工程於去年3月尾已知延誤約一年。禮頓-金門聯營應地鐵公司的要求,在去年四月提交『追回措施』 Delay Recovery Measures programme)。其做法包括:1. 重新設計B1層工程;2. 加建大量支柱:即多了一份工程索償收益。

這本是行內慣例。在合約精神下,本無可非議,只是今次玩大咗。

由此看來,承建商只是追求暴利,屬商業行為,不是事件元凶。

3. 港鐵公司

高鐵680億如此龐大工程,本非港鐵公司的經常性業務,董事會主席錢果豐將工程項目交給工程團隊。錢果豐的角色相等於外交大使,其日常工作大概是飲香檳和握手。

行政總裁韋達誠的職責是監督全部港鐵事務。他在去年1121日會議上說服張炳良留情(in good faith),認為『追回措施』還有機會可以追回延誤。說到底,他是試圖為港鐵爭取時間。

工程團隊的總負責人是工程總監周大滄。他知道延誤,在去年四月要求承建商交出『追回措施』-- Delay Recovery Measures programme,在去年3月尾已命令工程以局部開通模式進行:港鐵報告52(D),但港鐵在13/9/2013才與路政署署長商討可否接受局部通車模式。局部開通即高鐵可以運用總站的一部份,但工程並未完成。他完全清楚情況十分嚴峻。但作為工程人員,工程只要一息尚存,其最終上級(港鐵主席、行政總裁、港府)不予制止,他嘗試搶救。從這角度上看,他沒有終極責任。

總的來說,港鐵高層是官僚壞事,推卸責任,不肯為工程當最後把關。從政府在55日的報告附件G(事件時間序表)中顯示:港鐵在30/11/2012已在每月的監委會例會(第30次會議)上承認西九總站有明顯延滯後,路政署署長在第31次會(25/1/2013)要求港鐵交代,港鐵答允在2013年三月作簡報;其後在三月拖延至四月,四月又拖延至五月才交出簡報。港鐵三度拖延已表示事態嚴重。

4. 政府 地政署

地政署署長是高鐵項目的監管人員,並負責領導一個項目監管委員會(監委會)。監委會每月舉行會議以檢討項目進度,並對相關採購活動、招標後的成本控制和有關合約申索的調解進行監察。監委會亦會督導影響高鐵鐵項目進展的事宜。這部份工作屬於財政預算案中總目60 路政署,綱領(3)鐵路發展的範疇確保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及時於二零一五年或之前完成。但綱領 (3) 只得1億元開支,佔其總開支的3%

真正為政府在工程項目上提供技術意見的是路政署署長劉家強,JP,之下的路政署鐵路拓展處(2)處長陳志恩,JP ,之下的鐵路拓展部(3)的路政署總工程師/陳彩偉先生和他的12名工程師小組。其資源與600億工程項目相比,極之有限。

陳彩偉在每月的監委會內是否哈哈哈,不得而知,但路政署確實已預先警告運房局工程出現延誤至少一年。這是為什麼政府會在21/11/2013會議上與地鐵公司在延誤問題上無法達成共識的原因。

其理由如下:

地鐵報告附件12
3.10 At 31 March 2013 the reported actual delay to Contract 810A was 341 days. An entitlement to 259 days Extension of Time has since been acknowledged by the Corporation for the period up to 31 March 2013. This included an entitlement to an Extension of Time against Completion Obligations in the north top-down area of 291 days.

其意思是,在去年3月尾,地鐵公司已同意(has since been)承建商禮頓-金門聯營在西九龍總站(北)延遲259日(『追回措施』之前)。可以推斷,路政署在去年3月已知道這一嚴重延誤。

路政署聘請的嘉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在第42份月報中已表示:在20132月,有11個工程項目滯後6個月;西九總站在內的三項主要工程滯後18個月。

從政府在55日的報告附件G(事件時間序表)中顯示:路政署從2013年初已開始在每月的監委會中追問西九總站的延誤。直至28/6/2013,港鐵首次表明項目要延後六至七個月。
因而,路政署已交了功課。

5. 張炳良 問責局長

張炳良是高鐵香港段代表政府的最後把關者,他本人不懂工程,本來無可厚非,但他不採納政府的專業意見(地政署),而接受港鐵行政總裁韋達誠的保證 港鐵有能力確保高鐵可如期通車。

政府在55日的報告附件G(事件時間序表)中顯示:張炳良在延誤事件上,首次現身是20135月再應傳媒的追訪。他在24/5/2013發新聞稿:

『在一般大型基建項目的建造過程中,承建商遇上比投標時預計較為困難的情況是頗為普遍的。在大型工程合約中,因種種原因遇到承建商提出申索而進行雙方商討,也時有發生。西九龍總站是一個建在地面以下約26米的地下鐵路站,工程非常複雜,涉及的工程數目及種類繁多,需要各方面周密的協調。在工程的某一階段期間稍有滯後並不足為奇。』

第二次現身是22/10/2013,運房局首次向他滙報,以局部通車的模式,才有可能在2016年中通車。

第三次現身就是21/11/2013會議和對港鐵行政總裁韋達誠(in good faith)。

第四次現身已是20144月爆煲。

張炳良在21/11/2013會議上,不採納政府的內部意見,反受對方的教唆,表示其剛愎自用。

他在最關鍵的去年11月至今年4月完全沒有為此作出行政指令,表示其毫無政治智慧。

他在立法會上向公眾的道歉,也僅僅限於「疑中留情」。

葉劉淑儀對其責難的全文為:「你是學者出身,估不到你當了局長;但你未做局長前都應該知道高鐵(菜園村事件等)好麻煩。去年出了事,有無理由不立即成立專案小組,自己一個人揹哂。人講你就信?咁大個仔!」

更有甚者,運房局20144月報告的57段:直至港鐵公司能夠提供詳細工作計劃顯示如何能夠解決銜接問題以及預定的工作進度是否合理,路政署未能評估2016年底的完工日期是否可以達到。

在羅生門中,每個角色都是為自身的最大利益行事。局長的責任就是代表政府,也就是代表市民監察其運作。他不勝任,因而,應該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