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 星期五

領事館與高鐵內地口岸區有否共通之處?



大律師公會在一地兩檢問題上,指人大常委會的職能及權力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67 條規定,其對香港特區可行使的權限,則由《基本法》第 17182090158159 160 條及附件一和附件二賦予及規限(註一)。而今次人大決議明顯地不受制於上述規限。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梁愛詩反駁,大律師公會不懂大陸的法制。由於基本法是中國憲法之下,所以不能以普通法理解,但問題是,基本法的核心之一就是香港施行普通法。
梁愛詩進一步引述基本法第八條,指香香港原有法律,除普通法外還有、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等,若與基本法相抵觸便要修改。今次事件帶出一個問題,人大需要向港人解釋:究竟普通法在一地兩檢事情中有什麼地方需要修改?
這問題留待李飛來港時解釋,不是本文要點。本文的要點是,究竟領事館與高鐵內地口岸區有否共通之處?簡言之,香港的美國領事館的範圍內是否行使美國法律?本文的答案為否。

背景

領事特權及豁免建基於一九六三年訂立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3)。其一般做法是對等的,因而中國與不同國家都要獨立地簽訂協議,但這些協議大都是一樣的(4)
但按照普通法慣例,適用於香港特區的雙邊協定條文需要本地立法,香港的為《領事關係條例》(5)。香港的立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6)

結論

總的而言,坊間所說的領事館可行使其本國法律是錯誤說法。其主要的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是:
一,                        領館館舍不受侵犯。中國國家工作人員進入領館館舍,須經領館館長或者遣國使館館長或者他們兩人中一人授權的人員同意;
二,                        領事官員人身不受侵犯(嚴重罪行除外)
一般而言,基於外交關係,領事館享有治外法權。其領事官員不會被駐地國起訴。但並不表示,如西九總站,可執行本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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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註一

公會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不能憑空得到和行使權力,其職能及權力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67 條規定,其對香港特區可行使的權限,則由《基本法》第 17182090158159 160 條及附件一和附件二賦予及規限。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特區事務作出的任何決定,必須依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的上述條文。

註二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註三


背景及理據
授予特權及豁免的基本原則
2. 領事關係是主權國之間透過共同協商而建立,旨在保護有關國家及國民的權利和利益,促進彼此友好關係和加強合作。按照一般既定做法,接受國會授予派遣國的領館及其人員當地一般居民或旅客所不能享有的特權及豁免。這些特權及豁免的授予是對等的,意即接受國和派遣國的領館人員在其派駐的領館轄區內均享有相同程度的特權及豁免。
3. 授予領館人員特權及豁免,用意不在於惠及個人,而在於確保領館人員代表派遣國有效執行職務。領館的職務包括-
(a) 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的利益;
(b) 增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間的商業、經濟、文化及科學關係的發展;以及
(c) 對派遣國國民給予各項所需協助。
授予特權及豁免(例如領館館舍不受侵犯),對確保有關領館及其人員能有效地執行領事職務是必要的,因此,也是主權國之間建立領事關係的部分條件。

《維也納領事公約》

4. 在一九六三年訂立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維約》)是多邊國際公約,把有關領事關係和設立領館所涉及的事宜的國際法規則,以及領事特權及豁免,編纂為成文法則。《維約》訂明的特權及豁免大致上包括-
(a) 領館館舍、檔案及文件不受侵犯;
(b) 領事官員人身不受侵犯(嚴重罪行除外)
(c) 為執行領事職務而實施的行為獲豁免受管轄;
(d) 豁免就執行領事職務所涉事項的作證義務;以及
(e) 免稅、免納關稅及免受查驗、免除個人勞務及捐獻。
按照普通法慣例,《維約》內影響私人權利和義務或需要對現行法例作出例外規定的條文,已藉《領事關係條例》( 557 )具體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律內。
5. 《維約》第 73 條訂明,該公約並不禁止各國間另訂國際協定以確認、或補充、或推廣、或引伸該公約的各項規定。

雙邊領事協定

6. 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府)迄今已令到 13 項與個別主權國簽訂的雙邊領事協定適用於香港特區(這些協定的一覽表載於附件 G)。關於加拿大駐香港特區領館的增補領事職務的兩項命令,已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起實施。涉及四個其他國家(即澳大利亞、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及越南)的增補特權及豁免及/或增補領事職務的命令,已在二零零五年七月起實施。涉及另外四個國家(即印度、意大利、新西蘭及俄羅斯聯邦)的增補特權及豁免及/或增補領事職務的命令,已在二零零九年七月起實施。關於日本駐香港特區領館的增補特權及豁免的命令,已 二零一五年七月 實施。當前的立法工作則處理有關柬埔寨和菲律賓的命令。至於與韓國簽訂的雙邊領事協定,並不需要制定任何附屬法例。

7. 中國與柬埔寨和菲律賓分別簽訂了適用於香港特區的雙邊領事協定。協定讓這兩個國家駐香港特區的領館及其人員享有增補特權和豁免,以及就領館在香港特區內管理遺產的增補領事職務作出規定,包括-
(a) 領事官員的寓邸不受侵犯;
(b) 領事官員及其家屬的人身不受侵犯;
(c) 除某些民事訴訟外,領事官員及其家屬獲豁免受司法及行政管轄;
(d) 保護及保存有關國家的已故國民在香港特區內的遺產;
(e) 維護有關國家國民就某死者在香港特區遺留的財產所享有的權利的利益;以及
(f) 接受有關國家國民因他人死亡而有權獲得的在香港特區內的款項或財產,以便轉交予該等國民。

本地立法的需要

8. 按照普通法慣例,適用於香港特區的雙邊協定條文如影響私人權利和義務,或需要香港特區的現行法例作出例外規定的條文,應藉本地立法予以鞏固。就我們奉行的普通法傳統而言,鞏固上述雙邊領事協定 ( 3 )
有關條文的最佳方法,就是制定本地法例,明確而具體地列出有關條文。

註四A


2005 年第 52 號法律公告
《領事關係 (增補特權及豁免) (美利堅合眾國) 令》
 () 派遣國領事官員住宅應享有與派遣國領館館舍同等不得侵犯、受到保護及免予徵用的權利。如果為了國防或其他公共用途而必須徵用領館住宅時,接受B384 2005 年第 52 號法律公告 2005 年第 16 期憲報第二號法律副刊國應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妨礙領事職務的執行,並及時向派遣國付出適當的和有效的補償。
3. 領館的公務函電,包括領事郵袋和其他容器,如本款第 2 項所述,接受國當局不得開拆或扣留。
..........
() 1. 領館成員及其家庭成員免受接受國的刑事管轄;
2. 領館成員及其家庭成員執行領事職務時的作為免受接受國的民事和行政管轄;
3. 惟本款第 2 項之規定不適用下列民事訴訟:
(1) 因領館成員並非代表派遣國訂立的合同所引起的訴訟;
(2) 有關領館成員以私人身份作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繼承事件的訴訟;
(3) 有關第三者要求賠償船舶、車輛或飛機所造成損害的訴訟;
(4) 有關處在接受國司法管轄下的私人不動產的訴訟,除非領館成員係代表派遣國為領事館之用而擁有該不動產者;
(5) 有關領館成員在其公務範圍外在接受國進行的任何私人的、專業的或商業的活動的訴訟。
4. 對本款所提到的任何人不得採取執行措施,除非屬本款第 3 (4) 的案件,即使對此項案件採取措施也不得損害其人身和住宅的不可侵犯性;
5. 領館成員及其家庭成員得被請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場作證。如領事官員及其家庭成員拒絕作證,不得對其施行強制措施或處罰。除本款第6 項所述事項外,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不得拒絕作證;

註四B

雙邊領事協定
6. 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府)迄今已令到 13 項與個別主權國簽訂的雙邊領事協定適用於香港特區(這些協定的一覽表載於附件 G)。關於加拿大駐香港特區領館的增補領事職務的兩項命令,已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起實施。涉及四個其他國家(即澳大利亞、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及越南)的增補特權及豁免及/或增補領事職務的命令,已在二零零五年七月起實施。涉及另外四個國家(即印度、意大利、新西蘭及俄羅斯聯邦)的增補特權及豁免及/或增補領事職務的命令,已在二零零九年七月起實施。關於日本駐香港特區領館的增補特權及豁免的命令,已 二零一五年七月 實施。當前的立法工作則處理有關柬埔寨和菲律賓的命令。至於與韓國簽訂的雙邊領事協定,並不需要制定任何附屬法例。
7. 中國與柬埔寨和菲律賓分別簽訂了適用於香港特區的雙邊領事協定。協定讓這兩個國家駐香港特區的領館及其人員享有增補特權和豁免,以及就領館在香港特區內管理遺產的增補領事職務作出規定,包括-
(a) 領事官員的寓邸不受侵犯;
(b) 領事官員及其家屬的人身不受侵犯;
(c) 除某些民事訴訟外,領事官員及其家屬獲豁免受司法及行政管轄;
(d) 保護及保存有關國家的已故國民在香港特區內的遺產;
(e) 維護有關國家國民就某死者在香港特區遺留的財產所享有的權利的利益;以及
(f) 接受有關國家國民因他人死亡而有權獲得的在香港特區內的款項或財產,以便轉交予該等國民。

註五

本條例旨在就在香港實施《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某些條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締結的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是適用於香港的關於領事關係的其他協議中的某些條文,訂定條文;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他國之間在香港的領事關係及與此相關而發生的事宜訂定進一步條文;使在香港的外交代表及領事官員可在某些情況下監誓和作出公證作為;以及就與前述事項相關的事宜並就前述事項附帶引起的事宜訂定條文。

關於領館之便利、特權與豁免
第三十一條
領館館舍不得侵犯
.領館館舍於本條所規定之限度內不得侵犯。
.接受國官吏非經領館館長或其指定人員或派遣國使館館長同意,不得進入領館館舍中專供領館工作之用之部份。惟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須迅速採取保護行動時,得推定領館館長已表示同意。
第四十一條
領事官員人身不得侵犯
.領事官員不得予以逮捕候審或羈押候審,但遇犯嚴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機關之裁判執行者不在此列。
.除有本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對於領事官員不得施以監禁或對其人身自由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之拘束,但為執行有確定效力之司法判決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條
管轄之豁免
.領事官員及領館僱員對其為執行領事職務而實施之行為不受接受國司法或行政機關之管轄。
.惟本條第一項之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民事訴訟:
()因領事官員或領館僱員並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國代表身份而訂契約所生之訴訟;
()第三者因車輛船舶或航空機在接受國內所造成之意外事故而要求損害賠償之訴訟。

註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第四條 領館館舍不受侵犯。中國國家工作人員進入領館館舍,須經領館館長或者遣國使館館長或者他們兩人中一人授權的人員同意。遇有火災或者其他災害須迅速採取保護行動時,可以推定領館館長已經同意。中國有關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保護領館館舍免受侵犯或者損害。
第十二條 領事官員人身不受侵犯。中國有關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領事官員的人身自由和尊嚴受到侵犯。  領事官員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但有嚴重犯罪情形,依照法定程式予以逮捕或者拘留的不在此限。  領事官員不受監禁,但為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不在此限。


































2017年12月27日 星期三

評一地兩檢人大記者會




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包括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草案。其後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人大法工委出席記者會回答傳媒提問。
其主要帶出的訊息是,在不抵觸基本法的情況下,人大第一次直接介入特區的具體社會民生的安排,具體而言就是全國高鐵網絡包括香港和香港高鐵總站的撰址(註一)。它也解釋是中共不會被中英聯合聲明及其後制訂的基本法所束縛。當年制訂基本法時不能預計所有情況,而新的情況就是《珠江三角洲地方改革發展規劃綱要》(註二)的制訂。今次人大決定的最重要訊息就是:大灣區的發展高於特區發展,從而高於基本法。
其二,由於今次由人大決議“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決定的有關問題。”而且,不具體引用基本法的某一條,而是基本法的“基本法裡根據憲制性法律給予的空間”及“按照一些基本的原則創造出很多新的判例”(註四) ,因此,特區沒有司法覆核的空間,而立法會在未來的第三步的本地立法也沒有討論總站的內地安檢區的空間(註五)
其三,人大在基本法的18條和20條等等和各種方案曾進行過詳細研究,它也表明中共在目前尚未準備宰殺這隻生金蛋的鵝 ,但也不會天長地久,看來中央已不準備在2047延續一國兩制,或基本法形式的一國兩制(註六)
其四,李飛解釋了中共的強盜原則,普通法並不適合──“我們國家所制定憲制性法律不能用普通法字面理解,要知道憲制性法律所確定的原則和內涵。”(註七)

後記

因而,一地兩檢的未來抗爭並非法治問題而是政治問題。香港人將要面對第二次回歸爭議,那是2047之後怎麼辦?在這裡,民主回歸論當然地不適用。這一責任將由未來一代的知識份子份子承擔。
所謂香港獨立只是一個幻想,總之一句話,放棄幻想,不斷鬥爭!

---------全文完--------




備註




註一

[黃柳權]2017-12-27 16:40:03
我們反復與特區政府協商、論證,比較、分析各種通關查驗模式,多次實地到香港和廣東考察,像廣東的廣州南站、福田、深圳北,我們都去看過,也到香港的西九龍站看過。香港社會也非常關注到底用什麼通關模式比較好,提出了很多建議,包括提出在列車上查驗,提出在深圳某個地方“一地兩檢”,也提出“兩地兩檢”,也提出委託香港來檢,也提出像美國、加拿大一樣進行預檢,也提出像英國、法國歐洲快車那樣檢,所有這些意見和建議都納入了有關部門和特區政府討論的範圍。從2010年以來,中央有關部門和特區政府正式磋商超過30次,非正式磋商更是難以計數。大家經過反復研究論證,一致認為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並且實施“一地兩檢”是最合理、最科學的方案。

註二

[黃柳權]2017-12-27 16:32:15
2008年國務院批准了廣東省的一個規劃,這個規劃叫做《珠江三角洲地方改革發展規劃綱要》,這個規劃綱要是規劃到2020年的,在這個綱要裡明確提出粵港澳經濟要進一步融合發展,要形成三地分工合作、優勢互助、全球最具核心競爭力的大都市圈之一。所以這個規劃綱要實施以後,在珠三角建設一小時生活圈、一小時經濟圈、一小時城市圈的現代化基礎設施開始全面實施。

註三

[李飛]2017-12-27 17:35:33
關於你說的第二個問題,香港立法會在這之後走第三步的時候會是什麼前景,我是很樂觀的。剛才我已經講了,民調顯示絕大多數的香港人支援“一地兩檢”,立法會在1115日已經通過了動議,雖然是一個沒有約束力的動議,但是能反映出來,民眾對“一地兩檢”的支持。因為立法會都是民眾選出來的,都支持“一地兩檢”。這麼一件對於兩地只有好處沒有壞處的事情,我想只要有一點正常判斷的人都能知道,“一地兩檢”到底能給香港帶來什麼好處。

註四

[李飞]2017-12-27 17:24:59
關於要不要適用第18條?剛才黃主任已經講到了,已經討論了10年,我們要給“一國兩制”實踐,特別是特區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首先是基本法。我們進行了反復的認真的研究,它不是某一個條款能解決的問題。還有人問為什麼不用第20條,為什麼不用其他條,我在這裡說一說。因為“一國兩制”前無古人,在制定基本法的時候我們非常佩服當時的前人,把特別行政區的特殊的制度能夠寫到現在這個地步是非常不容易的,而且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它不可能事無巨細,特別是今後可能預料到、也可能預料不到的事情都作出事先的詳細規定,那就不構成一個憲制性法律了,所以在基本法中不是簡單的適用某一條來解決當時難以預料的這種情況。你們在座的哪位30年前就知道中國要建高鐵,而且高鐵要接到香港去?那是因為後來國家發展了,高鐵建起來,大家才認識到高鐵是個好東西,才引出來建這麼大型的交通基礎設施需要解決兩制下的通關問題,就要在基本法裡根據憲制性法律給予的空間,這一點香港普通法做得更好,它可以按照一些基本的原則創造出很多新的判例來。

註五

[李飛]2017-12-27 17:35:33
關於你說的第二個問題,香港立法會在這之後走第三步的時候會是什麼前景,我是很樂觀的。剛才我已經講了,民調顯示絕大多數的香港人支援“一地兩檢”,立法會在1115日已經通過了動議,雖然是一個沒有約束力的動議,但是能反映出來,民眾對“一地兩檢”的支持。因為立法會都是民眾選出來的,都支持“一地兩檢”。這麼一件對於兩地只有好處沒有壞處的事情,我想只要有一點正常判斷的人都能知道,“一地兩檢”到底能給香港帶來什麼好處。

註六

[李飛]2017-12-27 17:34:17
我來回答你的這個問題。剛才我已經講了,包括決定裡也作了明確規定,在內地口岸區履行職責的內地查驗機構不到查驗區之外行使權力,這是明確的。我順便補充一下,剛才講到18條的時候,因為如果按照香港有些人的邏輯,只要是內地的任何法律在香港實施都必須列入附件三,儘管第18條有個限定,屬於國防、外交,但是後面還有一個大口袋,按照基本法不屬於特區高度自治範圍的法律。實際上中央在考慮第18條適用的時候是非常謹慎的,從設立特區到通過基本法,當時列入附件三的只有幾件法律,之後先後做過四至五次決定,到目前列入附件三的也就是12部法律。為什麼中央這麼約束自己?就是嚴格按照“一國兩制”方針辦,因為內地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內地普遍適用的法律體現的是社會主義原則,我們不輕易的列入附件三放到特區實施。如果按照某些人的邏輯必須要列入附件三才能在香港實施的話,我們想把哪個內地法律用到特區,就把它列入附件三,你們香港人願意嗎?放心嗎?所以我們說18條的適用一定要符合它的原意,不能把內地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原則的一些法律全面適用到香港,所以我在這裡再補充一下。

註七

[李飛]2017-12-27 17:21:43
剛才我也講了,它的適用物件只限于在口岸區通關的這些乘客,不及于所有的香港的居民,這和第18條所講的全國性法律在特區實施的適用物件也是不一樣的。在這之前曾經有香港的記者問我,也有一些大律師到北京來問我,我說如果香港居民覺得不放心,你還可以走其他的口岸,可以不坐高鐵。不坐高鐵,那“一地兩檢”就不適用到你身上,但是你要知道哪個方便、哪個不方便,恐怕到那個時候當事人可能自己心裡更明白。所以我剛才說,在“一國兩制”下、在特區範圍內按照內地法律處理涉及國家或者內地的事務,不減損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符合基本法所確定的不抵觸原則,是完全合法的。正確理解基本法第18條,就不能夠狹義理解。我們國家所制定憲制性法律不能用普通法字面理解,要知道憲制性法律所確定的原則和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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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3日 星期三

十一號幹線研究乃偷步買車


今天,立法會工務小組討論對進行十一號幹線(北大嶼山至元朗)進行可行性研究及相關的工地勘測工程,估計所需費用為8,770萬元。其基本走線約為由青山公路跨海至大嶼山北端,即大嶼山青嶼幹線收費站附近。這類工程費時十多年,提早進行可行性研究本來無可厚非。






政府提出興建11號幹線的理由基本上為二。一,紓緩新界西北對外交通的擠塞情況(1);二,改善聯繫香港國際機場及大嶼山與市區的陸路交通系統的穩健性(2)
       
至於其理由一,政府所說的是20年以後的事,而其所計算的屯門公路小欖段和深井段在沒有11號幹線的塞車情況也只是道路容量的1.3倍,即擠塞情況開始無法控制。但問題是,大嶼山北部地帶本屬非經濟區,洪水橋及元朗南等新發展區居民為何要到那裡?

至於其理由二,屯門至赤鱲角連接路工程已經進行。雖然出現人工島「飄移」,預料北面連接路可在3年後完成。因而,聯繫機場的陸路交通已有2條,其理由經已減弱。

偷步買車

十一號幹線的真正用意是為配合未來的「香港2030規劃遠景與策略」。它將會在交椅洲建立人工島,將新界西新發展區與香港島接合。






因而,合理的做法應該是首先為東大嶼都會進行可行性研究,再為其配套研究十一號幹線。但發展北大嶼山遭到環保團體反對,尤其是梅窩。政府索性在立法會的工務小組討論文件中完全不提東大嶼都會計劃。這令到這個討論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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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註一

興建十一號幹線是為了配合洪水橋新發展區及元朗南發展等大型發展計劃以增加本港房屋及經濟用地的供應。洪水橋新發展區和元朗南發展,連同天水圍、元朗和屯門新市鎮,將會成為香港西部一個主要的新市鎮發展群。就洪水橋新發展區,現時預計首批居民可在2024年遷入,其他主要工程亦會相繼動工,整個洪水橋新發展區計劃於2037/38年完成,屆時可提供61000個住宅單位,容納約176000新增人口;並同時創造約150000個就業機會,為洪水橋以及天水圍、屯門和元朗的居民提供就近的工作機會。至於元朗南發展,現時預計首批居民可在2027年遷入,當整個項目在2038年完成後,可提供28500個住宅單位,容納約85400新增人口,以及提供約10500個就業機會。
8.擬建的十一號幹線將是支持新界西北擬議發展的主要公路。根據目前最新的行車量預測,當屯門至赤鱲角連接路啟用後,即使屯門西繞道已經建成,屯門公路、大欖隧道及汀九橋至2036年左右於繁忙時間的擠塞情況將轉趨嚴重。視乎本研究的結果,若十一號幹線能在2036年之前啟用,屯門公路、大欖隧道及汀九橋於繁忙時間的擠塞情況可得到改善,即十一號幹線建成後,可紓緩新界西北對外交通的擠塞情況。


註二

9.再者,十一號幹線將提供青馬大橋/汲水門大橋及屯門至赤鱲角連接路以外的第三條連接大嶼山的行車通道。汲水門大橋在20151023日遭船隻意外地碰撞而臨時封閉的事件,令社會關注到需要改善聯繫香港國際機場及大嶼山與市區的陸路交通系統的穩健性。

註三

政府於2013年獲立法會撥款興建屯門至赤鱲角連接路,工程現正在進行。項目完成後除了為往返新界西北與大嶼山西北的車輛提供較直接的通道外,亦有助騰出現有道路(包括屯門公路)的部分容車量,以疏導交通。至於屯門西繞道,路政署過去數年就走線、出入口及設計等建議多次諮詢持分者。經綜合各方意見及進一步規劃後,路政署於去年下半年向相關區議會及鄉事委員會介紹最新建議走線方案,他們對於建議就最新走線方案進行勘測研究沒有異議。路政署已於今年10月展開勘測研究及初步設計,勘測研究預計需時約兩年。研究將包括檢視環境、交通等多方面的影響評估,亦會檢視建造費用、推展安排及時間表。

註四

825TH-屯門至赤鱲角連接路及屯門西繞道
問題
我們需要興建屯門至赤鱲角連接路,連接北大嶼山公路和屯門第40區,以配合港珠澳大橋的開通,這將有助完善香港、珠海、澳門和深圳之間的運輸網絡,並提高香港交通網絡的整體效率。
建議
2.路政署署長建議把825TH號工程計劃的一部分提升為甲級;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估計所需費用為4479,840萬元,用以建造屯門至赤鱲角連接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支持這項建議。

(b)為通往機場增設替代通道
我們需要在現時通往機場的道路走廊以外,增建1條替代通道。目前,青嶼幹線和北大嶼山公路是機場和北大嶼山往來市區的唯一道路走廊。如有任何交通事故令此走廊嚴重受阻,屯門至赤鱲角連接路的北面連接路(由屯門通往香港口岸,再連接機場)將成為北大嶼山公路以外通往機場的替代及緊急通道,有助確保機場的正常運作。舉例來說,20086月,北大嶼山公路發生山泥傾瀉及水浸事故,以致堵塞通往機場的通路,這事故說明了增建替代通路連接機場及市區的重要性。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