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0日 星期二

中共的網絡23與我們有冇關係?


20175月,國家網信辦發佈新的《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及《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中共的互聯網由『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它規定了一列惡法,在61日起實行。

它是習近平於20160425日在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的延伸。習近平表示:“互聯網是一個社會資訊大平臺,億萬線民在上面獲得資訊、交流資訊,這會對他們的求知途徑、思維方式、價值觀念產生重要影響,特別是會對他們對國家、對社會、對工作、對人生的看法產生重要影響。”


『網絡23』在司法規定了入罪10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征信資訊、財產資訊5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50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5000條以上的;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簡而之,它們是(並非全部)
1.          販賣50條個人資訊可入罪;
2.          仲介買賣交換個人資訊所得5000元以上可入刑;
3.          微信公眾號、網路直播採編發佈、轉載取最高罰3萬元;
4.          真實身份註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
5.          篡改、嫁接、虛構新聞資訊。

 

後記

張德江等人已不斷地重申:一國之下,才有兩制。“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了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管治權的方式,即規定了一部分權力由中央政權機構直接行使,一部分權力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行使,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高度自治權。”
有人說,“大陸的事不關我們的事、六四與我無關”。這是愚蠢人的話。527日的“基本法實施20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已清楚表明,中央十分介意佔中和港獨。張德江說:“近年來,香港社會有些人鼓吹香港有所謂“固有權力”、“自主權力”,甚至宣揚什麼“本土自決”、“香港獨立”,其要害是不承認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這一事實,否認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其實質是企圖把香港變成一個獨立、半獨立的政治實體,把香港從國家中分裂出去。對此,我們絕對不能視若無睹。”中共十分清楚,以上所謂的鼓吹,主要是經互聯網進行的,所以大家還是不要以為中國內發生的事與自己無關。它總會以某些形式,最終引進香港的。


附註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20170502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令
1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已經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室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61日起施行。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互聯網資訊內容管理,促進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互聯網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新聞資訊,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導、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導、評論。
    第三條 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條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二章 許可
    第五條 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帳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活動。
    前款所稱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資訊採編發佈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
    第六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三)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四)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申請互聯網新聞資訊採編發佈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
    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還應當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互聯網資訊服務許可或備案手續。
    第七條 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單位。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八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的採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資訊採編業務。
    第九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申請主體為中央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中央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為地方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地方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為其他單位的,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受理和初審後,由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決定。
    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決定批准的,核發《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活動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申請續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應當定期向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報告許可受理和決定情況。
    第十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為中國公民的證明;
    (二)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的資質情況;
    (三)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制度;
    (四)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五)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安全評估報告;
    (六)法人資格、場所、資金和股權結構等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運行
    第十一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資訊內容負總責。總編輯人選應當具有相關從業經驗,符合相關條件,並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備案。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培訓、考核。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相關從業人員從事新聞採編活動,應當具備新聞採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
    第十二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健全資訊發佈審核、公共資訊巡查、應急處置等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為使用者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傳播平臺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實身份資訊。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身份資訊和日誌資訊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採編、發佈、轉載、刪除新聞資訊,干預新聞資訊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傳播平臺服務,應當與在其平臺上註冊的用戶簽訂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對用戶開設公眾帳號的,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審核其帳號資訊、服務資質、服務範圍等資訊,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分類備案。
    第十五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資訊,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佈的新聞資訊,注明新聞資訊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資訊內容,並保證新聞資訊來源可追溯。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資訊,應當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或前款規定內容的,應當依法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變更主要負責人、總編輯、主管單位、股權結構等影響許可條件的重大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用新技術、調整增設具有新聞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應用功能,應當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進行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安全評估。
    第十八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明示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編號。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社會投訴舉報管道,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應當健全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依法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舉報。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方式,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予以處置。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應當建立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網路信用檔案,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和約談制度。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會同國務院電信、公安、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加強工作溝通和協作配合,依法開展聯合執法等專項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運行過程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原許可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暫停新聞資訊更新;《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換發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新聞資訊更新,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新聞資訊更新,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新聞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報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和新聞電影製片廠。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根據本規定處理後,轉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國家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網路出版服務等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符合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6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前頒佈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2017年5月27日 星期六

台灣同性婚姻合憲的法院解釋


台灣同性婚姻合憲的法院解釋是對人權的一個演繹。它是對台灣憲法第22條和第5條的一次釋法。

台灣憲法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釋憲


解釋理由書

1. 法院應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及自由。

2.本院從未就同性結婚作出解釋。

3. 婚姻章第972 條規定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婚約。

4.「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應受憲法第22 條之保障。

5. 同性結婚不影響異性婚姻。

6. 憲法第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性傾向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7. 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

8. 婚姻未規定繁衍後代。

9. 同性結婚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

10. 立法機關應自2 年內為同性婚姻立法。

11. 同性婚姻可行使配偶之權利及義務。

12. 現行的關異性婚姻制度的權利及義務,不因本解釋而改變。

後記

台灣憲法法院的釋法主要是基於性傾向屬很難或不可改變的個人行為,同性結合並不影响異性結合的倫理,因而應享有同等權利。
但大家應注意台灣實行成文法,不同於香港實行普通法,因此,法院不用考慮案例。香港的法院需要考慮習慣、習俗、判決先例和各式各樣的規章和法律行為。釋憲需要透過閱讀司法機構、政府委員會或法學者的評論,才得以理解憲法。





附註

註一

972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2017年5月26日 星期五

保存六四


六四事件雖然過去28年,民主、人權和自由是香港人的核心價值,中港民主不可分割是我們的認識。香港六四集會帶有指標性的意義。
毋忘六四,平反八九民運,才能真正地為全球華人嚮往的中國夢打下基礎。

六四

1989年,北京學生在天安門廣場上爭取民主。一羣羣年輕學生、工人,市民站了出來,他們的目的只有一個,希望解決貪污、物價高脹、官方倒賣、教育改革,却遭到血腥鎮壓。


但這些卑微的訴求至今天還沒有得到解決。習近平集權,訂立惡法、打壓維權律師、強拆十字架、李旺陽被自殺、2010年,劉曉波繫獄,其妻劉霞被軟禁。
中聯辦干擾香港選舉、一國兩制白皮書、銅鑼灣書店店員被跨境執法,這些都是港人關注的事項。它們是六四得不到平反的延續。

無法直視的黑夜


1989415日始的64天,香港受著空前的壓力,港人看到裕華、的士掛滿黑布,見到3次的百萬人上街大遊行,感到可惜、難過和生命的變化。

無視血腥、永遠血腥

今天,131名「天安門母親」聯署公開信,表示她們持續受到當局滋擾及恐嚇;浦志強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監視居住;胡石根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半;唐荆陵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其妻子流亡海外;袁新亭被判三年半有期徒刑;高瑜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但因她患有嚴重疾病,暫予監外執行。


現行暴行

「六四」已成為中國人民爭取民主的一條「線」。20155月,上訪市民徐純合,被警察開槍擊斃,觸發了有史以來的規模最大的維權律師聯署聲明,獲得660 名律師簽名支持。
另一邊廂,四名律師在江西高院前,抗議法院剝奪「樂平冤案」律師的閱卷權,參與抗議行動的維權人士吳淦(屠夫)等,被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诉。案件仍在處理中。
709大抓捕」由201579日起,全國不同地區維權律師、律師助理、維權人士、家屬等,突遭公安局帶走,受影響人士多達319人,涉及25個省份。
維權律師李和平、李姝雲在獄中遭折磨,被強迫灌藥;陳建剛全家被拘押,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為此發聲明;謝陽被迫承認控罪,和在香港接受兩個機構的培訓,被西方憲政思想「洗腦」。

打壓法輪功

中共打壓神韻世界藝術團的巡演。明慧網收三萬四千五百八十一案例控告江澤民的刑事控告狀副本。

打壓台灣

中國在迫使台灣退出聯合國後,不斷以其外交影響力鎮壓台灣的國際地位,其中包括:
1. 2012年倫敦奧運,迫使當地組織將中華民國國旗國旗撤下;
2.2015年迫使尼泊爾拒絕台灣對其地震災難的經濟援助。
3.迫使台灣代表丁文茵退出「地球小姐」賽事。
4.令台灣政府官員和非政府組織無法參與聯合國氣候峰會;
5. 今年,在澳洲舉行的「金伯利流程」年度大會裡,中國代表團不斷對台灣代表大聲咆哮,被澳洲官員批評「令人作噁」。

民間反抗

但不尊重人權民主的做法帶來不斷的抗爭,大陸的環境維權無休無止。去年的有:

4月,湖南省多個村的上千村民遊行示威,抗議政府強行建大型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6月,湖北潛江市政府擬建「奧古斯特」農藥廠,引發數萬名民眾走上街頭抗議。
6月,湖北仙桃市數萬民眾抗議在市中心興建垃圾焚燒廠。
6月,江蘇南京市上千村民抗議垃圾填埋焚燒場污染環境。
7月,四川金龜壩村的百餘名村民到市政府抗議垃圾山,與警方發生衝突。
8月,江蘇連雲港的上萬民眾走上街頭,抗議當局在該市擬建核廢料處理廠。
10月,陝西西安市高陵區的數千民眾上街示威,抗議興建垃圾焚燒廠。
10月,廣東茂名市百餘村民因當局建垃圾中轉站與警方發生激烈衝突。

今年59日,廣東清遠市飛來峽鎮政府執意興建垃圾焚化廠,引發當地數萬居民抗議,3日內已有逾300人被拘捕。

支聯會

支聯會今年的口號為:“毋忘六四 薪火相傳”。
支聯會一直爭取設立六四紀念館永久地址,展示死難者的遺物、有子彈孔的頭盔、遺書、由醫院及公安局發出的不同版本死亡證、由駐守天安門記者收集的學運領袖簽名T恤等等。但它被指無牌舉行公眾娛樂活動,被迫休館。

支聯會在今年唯有與石硤尾賽馬會藝術中心和社會文化發展中心合辦六四紀念館專題展,名為「六四關我?事」。但它的展期只能從今年430日展至615日。
它的展出有:
馮浩然、張中柱、方蘇作品展;
廖家宜 Miss FAT 作品展;
陳彥璘主持的「我這一代創作人」,其嘉賓有:三木、黃國才、張嘉莉(C&G)、廖家宜、廖偉棠等;
真人圖書館─認識「八九民運」的兒童,其第一節主角為蘇兆禧,講述其在8歲時聽父母講述八九民運、並以童畫紀錄當年的所知所感。
709 人們》放映及映後座談會,其分享嘉賓為:製作人江瓊珠、盧敬華;
「為香港發聲」社區音樂工作坊,透過是次社區音樂創作工作坊,社區音樂導師Andrew Liu 分享當下香港人的「六四」歌曲;
一人一故事劇場「六四」專場,當中有藝術家陳錦成「六四」記憶。

政府應採取的行動

「六四」是香港人的集體回憶。政府應該支持「六四」紀念館永久設址,讓支聯會展出及保留這重要的歷史文物,敦促中國走向民主,令類似的悲劇不再次發生,從而加快特區的雙普選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