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6日 星期日

對今次補選的觀察


今次有兩個補選,分別是山頂區和約位於西環區的A13東華選區。錢志健基本上代表雨傘運動的影響力在山頂與自由黨對陣。葉劉的退出應該與錢志健因素無關。她曾任保安司,對情報分析應有一手,她應該是計算出不敵自由黨而放棄角逐。但自由黨在2015的山頂區議會選舉中得票1,837,而今天只得1,378,跌了四分之一。自由黨的定位可能是其內部無法解決的問題。錢志健在選後感,“香港正在崩壞。”他可能是正確的,他反映了雨傘後力量的燥動。當年89民運造就了港同盟,雨傘運動的後繼影響與此相差甚遠。

另一個補選了A13東華選區。它是一個老區,其選民應較為中產和有一定的主見。其數據如下:
2011年香港區議會選舉結果
        1. 何俊麒 907 41.23% 民主黨
        2. 李肇昌       125 5.68%      人民力量(選民力量)
    3. 蕭嘉怡      1,168 53.09% 民主建港協進聯盟 
投票 2,200 投票率為41.43%

2015
1.蕭嘉怡*               民主建港協進聯盟        1,352 (當選)(57.98%
2.何俊麒@              民主黨    980 42.02%
總投票為2,332 (投票率為45.13%

2017年補選
1      呂錦強                    909    46.31  
2      伍凱欣民主黨(當選)        1,034       52.67      
        總投票為 1,973     (投票率為38.83  %

投票率低的問題


2011年大埔區P12新富選區36.41%,它在2015補選投票率 42.55%(增長16%)
2011年的東區區議會C26南豐選區為42.81%,其2014年補選49.49% (增長15%)2011年的南區區議會D07 海怡西為52.97%,其2014年選為53.65%(稍微增加)

補選投票率跌而且跌得這般厲害是一個警號,A13東華選區投票率跌了( 45.13/38.83= 1.16) 16%,剛巧為之前C26南豐和D07海怡西的倒置。這反映選民離開議會文化。筆者估計,由於缺乏政治對立面,未來的投票率都會偏低。教協本來以向政府爭取權益起家,它反映泛民的基本盤,但其現成員超過一半對林鄭政府滿意,是一重要的逆轉指標。未來的唯一異數是23條的本地立法。

民主黨的得利

今次選舉結果有像有300多張親中鐵票不知所終。筆者估計,低投票率多少會影響親中陣營得票;其二,蕭嘉怡應有一定的個人魅力;其三,建制派的習性似乎略有改變,它們對不是自己黨的,不會全力催谷。但這三個因素不足以解釋為何少了民主黨估計的300票。

若按比例計,民主黨今次的得票相當誇張,若按比例,民主黨的得票應為2015年的980 乘以投票率 38.83/45.13,相約於840票。以現在的得票1,034計, 民主黨增加了22% 支持度。就算保守地減少一半,也是一個驚人的數目。

後記

筆者認為,今次結果對泛民的未來整體得票未必是吉兆。政府在1117日內務委員會上不提交政府議案。林鄭再公開表示,以目前立法會拉布情況,提交政府議案無意思(備註)
林鄭試圖將社會對議會的不滿轉嫁到泛民身上。這有可能讓部份選民覺得議會沒有會,減低了投票意欲。到頭來益了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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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議案遇阻 林鄭月娥感失望
20171025
對於有立法會議員採取「拉布」手段,拖延討論政府「一地兩檢」無約束力議案,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失望。

林鄭月娥今日在黃大仙探訪機構後表示,政府從沒奢望立法會在一次會議通過「一地兩檢」議案,原先預計最少進行兩次會議,每次以兩日時間辯論。

她指,反對「一地兩檢」議員利用議事規則拖延,令首讀二讀另一法案也成為「拉布」基礎。

林鄭月娥說,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上周三已向立法會提出終止審議《2017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以便討論「一地兩檢」;目前「一地兩檢」議案遭拖延,證明政府調動議程的做法正確。

立法會今日安排討論「一地兩檢」議案,有反對議案的議員在《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首讀二讀階段提出不把該草案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議案,該程序令討論「一地兩檢」議案被拖延。

  

2017年11月22日 星期三

為何前朝屢出貪官?




香港前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在美行賄被補,涉及烏干達外長和乍得總統德比,其案情似乎涉及國家行為。中國近年不斷到非洲等地投資、收購能源,當中不可能不行賄。而中國的能源公司、運輸、電訊等全為太子黨壟斷,即共產黨集體貪污。雖然特朗普從習近平手裡救了三個美國仔,看來習近平一定不會救何志平的。

話說,何志平是香港眼科權威。他似乎醫術差劣,醫德更壞。不可證實的消息說,多年前曾有一八歲女童患眼球腫瘤 retinoblastoma,一種惡性腫瘤。其處理方法是必須馬上切除,否則會感染另一隻眼。

女童的父親到威院看何志平,何志平告訴女童父母威院的隊很長,已趕不上,並勸其家長到其私人診所看私家症,其手術費用要十多萬元。奈何苦主家境清貧負擔不起,遂向何志平苦求,希望可以轉介到瑪麗醫院。這等於斷了何志平的如意算盤,被何拒絕。

事件展轉數月,最後女童還是到了瑪麗醫院看急症室,其時她的雙眼都有腫瘤,結果要摘除雙眼,從此不見天。

還聽聞他做手術弄壞了很多人,江湖傳聞他醫壞了有勢力人士,被警告要封刀。現時醫委會修改條例,只觸動了很少範圍,也被醫生團體群起反對。這故事應發生在八九年間(如果真有其事的話),由他安排港澳辦前主任姬鵬飛直入威爾斯親王醫院,由他操刀治療白內障之際。那時發生在小市民身上的醫療事故,更加無人受理。


從反恐條例修訂看台灣問題


聯合國在2014年通過了2178決議案,主要是針對“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在國與國之間“進行旅程、資助、組織或協助” 恐怖主義活動。中國是簽署國,它要求特區修訂本身的《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575 )
聯合國認為特區的現條例在凍結被指定為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的人或實體的資金或其他資產的方法太麻煩(1),為此,新修訂增加了8A“禁止處理若干財產”。政府的處理恐怖分子的資金有5(2)
另在,現行條例只有第3A 部“關乎爆破訂明標的的禁制”和第3B 部“關乎船舶及固定平台的禁制”,而剛剛沒有提及2178決議案的中心“國與國之間的旅行”。因此,新修訂增加了新部份(3),基本上為禁制及懲罰為恐怖主義而進行的旅行、為其旅行的集資和策劃“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的旅行。

港台問題


但其立法引申了一個問題,2178決議案只針對國與國之間的事。這裡的國指“居住國或國籍國”,而根據香港的《釋義及通則條例》(1)3條,“外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台灣、香港及澳門。那麼,法例如何針對港台之間的可能的恐怖主義活動呢?
還有,2178決議案要求若有發現,將訊息通知其“居住國或國籍國”,那麼通知誰呢(4)?今天的修訂沒有增加這點,因而新修訂并不符合2178決議案的第9(5)

簡約原則問題

政府立法從來向商家嚴重傾斜,它在涉及商家利益時,就會以最簡約原則立法(6,7) ,但今次關乎人權的(8),政府則以更廣泛的原則立法(9),究竟其準則為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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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註一

特別組織的第 6 項建議,要求成員毫不延遲地凍結被指定為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的人或實體的資金或其他資產。在二零一二年有關香港的相互評核第四次跟進報告中,特別組織指出《條例》的第 6 條有所不足;現時第 6 條只針對凍結通知所指明的財產,而凍結程序涉及的多個步驟會造成延遲。

註二

(12) 在第(1) 款中,處理 (deal with) 就財產而言,指 ——
(a) 收受或取得該財產;
(b) 隱藏或掩飾該財產( 不論是隱藏或掩飾該財產的性質、來源、所在位置、處置、調動或擁有權或任何與它有關的權利或其他方面的事宜)
(c) 處置或轉換該財產;
(d) 把該財產運入特區或調離特區;或
(e) 用該財產借款,或將之用作抵押( 不論是藉押記、按揭或質押或其他方式進行)


註三

11K. 禁止為指明目的而進行旅程
(1) 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得懷有為指明目的離開特區 ( 或特區以外任何地方 ) 前往外國的意圖,而登上任何運輸工具。
(2) 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得為指明目的,而離開特區 ( 或特區以外任何地方 ) 前往外國。


11L. 禁止提供或籌集財產以資助為指明目的而進行的旅程
任何人不得在下述情況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
(a) 該人懷有以下意圖︰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資助任何人為指明目的而進行往來國家之間的旅程 ( 不論該財產實際上有否被如此使用 );或
(b) 該人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資助任何人為指明目的而進行往來國家之間的旅程( 不論該財產實際上有否被如此使用 )

 11M. 禁止組織或協助為指明目的而進行的旅程
(1) 任何人 (前者 ) 不得在下述情況直接或間接組織或協助任何人進行往來國家之間的旅程——
(a) 前者懷有以下意圖︰該旅程將會為指明目的而進行;或
 (b) 前者知道該旅程將會為指明目的而進行。
(2) 就第 (1) 款而言,不論——
(a) 組織或協助旅程的事宜,實際上有否如前者所預期般進行;或
(b) 該旅程實際上有否如前者所預期般進行,前者仍屬懷有有關意圖或知道有關情況而組織或協助進行該旅程。”。

註四

1.     現提交修訂是否完全滿足了聯合國2178決議案對簽訂國的要求?
2.     政府提交的修訂有否滿足聯合國2178決議案的第9(4)的要求,及在條例修訂中的那點?
3.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1)3條,“外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台灣、香港及澳門。請問,現時與台灣方面的反恐合作為何?
4.     若政府發現有“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利用民航飛機往返台灣和香港,依據聯合國2178決議案的第9點,政府“將這一信息與這些人的居住國或國籍國分享”,其指的居住國或國籍國為何?若政府會直接將這一信息與台灣當局分享?

註五

聯合國2178決議案
9 促請會員國要求在其境內營運的航空公司將旅客信息預報提供給國家主管部門,以發現第1267號和第198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指認的個人通過民用飛機從其領土出發,或企圖入境或過境的情況,並進一步促會員國酌情並依照國內法和國際義務向委員會報告這些人將從其領士出發,或企圖入境或過境的情況,並將這一信息與這些人的居住國或國籍國分享;

註六

2017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草案》
5. 我們必須認真地履行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國際責任。要填補規管 制度上所有不足之處並不可能,儘管如此,我們建議集中處理較重要的範疇。
13. 現時《法律執業者條例》、《專業會計師條例》和《地產代理條例》已訂有一套適當 的紀律和制裁措施,包括譴責、勒令作出糾正、民事罰款5,以及暫時吊銷執業資格或撤銷牌照(視何者適用而定)。這些措施應足以對三個行業起適當的阻嚇作用。考慮到這些指定非金融業人士的風險較金融機構為低,我們不建議就不遵從《打擊洗錢條例》的規定施加刑事制裁。
18. 顧及該行業的風險,以及需要在指定非金融業人士之間維持若干程度的一致性,我們不建議把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不遵從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列為刑事罪行。

7

2017年稅務(修訂)(5)條例草案》
2017年稅務(關於收入稅項的雙重課稅寬免和防止逃稅)(新西蘭)(修訂)令》
1 7 . 《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我們計劃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命令,宣布《多邊公約》在香港具有效力。我們打算只實施《多邊公約》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對非強制性條文作出適當的保留/聲明,令這些非強制性條文不適用於(或只會局部適用於)香港。

註八


Resolution 2178(2014)

Reaffirming its respect for the sovereignty, territorial integrity and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Reaffirming that Member States must ensure that any measures taken to counter terrorism comply with all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in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international refugee law,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underscoring that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fundamental freedoms and the rule of law are complementary and mutually reinforcing with effective counter-terrorism measures, and are an essential part of a successful counter-terrorism effort and notes the importance of respect for the rule of law so as to effectively prevent and combat terrorism, and noting that failure to comply with these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including under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is one of the factors contributing to increased radicalization and fosters a sense of impunity,

註九


立法會CB(2)2164/16-17(02)號文件
有關(( 2017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 (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15. 條例草案的政策重點是放在預防有關恐怖主義活動或培訓的旅程的前期準備方面。立法建議中資助、組織或協助該等旅程的罪行,牽涉國與國之間的旅程,較2178號法議的要求稍廣,以期杜絕旅程於萌芽。

註十


1.      政府為履行簽訂國國際責任時,為此而修訂法案條例時,較多時採用最簡約原則,為何今次採用較為廣泛原則?政府在採納當中原則時,其考慮因素為何?
2.          政府在所指的“進行旅程、資助、組織或協助”應指新增的11K 11L 11M ,其對應大概指聯合國2178決議案的第5點吧。政府需要進一步解釋“較2178號法議的要求稍廣”的具體內容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