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9日 星期三

《2014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將會說什麼?



中國國務院發佈的相關人權的重要文件分別有:

2009413日發佈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09-2010年)》;
20100926日發表了《2009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
2012611日發佈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122015年)》;
2013514日發佈的《2012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
2014526日發佈的《2013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
另外,中國人權研究會在201486日發佈了《中國人權事業發展報告(2014)》,(人權藍皮書)。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09-2010年)》是中國政府第一個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劃。
2009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表示:
中國信訪總量連續五年保持下降態勢;
中國政府不斷完善公共衛生體系;
中國農村居民生活水準進一步提高;
中國基本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和人權保障法律制度。
2012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表示:「201211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又將“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確立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之一」。

國務院應將在5月發佈新的一份人權報告,現在讓我們看一看它的《2013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吧。白皮書分為9章。部份為:

一、   發展權利
人民生活水準持續提高。
二、   社會保障權利
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鄉居民醫療權利。
三、   民主權利
2013年,首次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全國人大代表。
四、    言論自由權利
2013年,中國出版各類報紙482億份,各類期刊33億冊。
五、    人身權利
20133月起,各地基本停止使用勞動教養。
六、    少數民族權利
經過直接和間接選舉產生的現任四級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占93%以上。
七、    殘疾人權利
2013年全國共培訓各級各類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25.6萬人,其中康復管理人員2.5萬人,康復業務人員5.5萬人,社區康復協調員17.7萬人。
八、    環境權利
推進環保重點城市和環保模範城市PM2.5監測點建設。
九、人權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201310月,中國在日內瓦順利通過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二輪國別人權審查。

後記


若以中國的標準,香港政府的福利、醫療、環境、治安等都歸入人權範圍。在民主權利上,中國在2013年才首次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全國人大代表。因此,湯家驊及郭榮鏗和大律師公會一行人等,到北京問《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8.31幾時有得改?」,是問道於盲。他們得到答覆,「所有法律都有得改」,是自取其辱。

2015年4月28日 星期二

中國的廣告法是掩耳盜鈴


中共頒佈實施了20年的廣告法首次大修,《 人民日報 》撰文,題為,「最嚴新法能否遏制廣告亂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新法自201591日起施行,共有六章七十五條。當中的一些條款簡述如下: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廣告主需要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廣告審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廣告代言人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服務、虛假廣告作推薦可能觸犯法律。)

香港消委會

香港並沒有一套綜合性的法例監管廣告推銷手法。現行法例對有誤導及具欺騙成分廣告的監管分佈在《商品說明條例》、《藥劑業及毒藥規例》、《不良醫藥廣告條例》、《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貨幣兌換商條例》、《放債人條例》、《保障投資者條例》、《證券條例》、《銀行業條例》內。
消委會曾於1999年為此進行公眾諮詢,並提出五個方案,其一為制訂統一的廣告法,反對者的理據之一為,「政府可能會被指責,在執行管制廣告的法例時,表達自由受到限制。」

美國第一修訂案

第一修訂案禁止美國國會制訂任何法律以----侵犯新聞自由與集會自由。
1971年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起因是一則政治性募捐廣告。黑人民權份子在廣告中指責警察非法禁閉示威者。由於廣告內容有多處不實地方,沙利文以涉及蒙哥馬利市警察為由,控告紐約時報誹謗。案件上訴至聯邦法院,法官考慮了第一修訂案的立法原意,並判紐約時報勝訴。法官認為,要求報章驗證廣告的真偽,等於限制新聞自由。

後記

消委會的諮詢引用到歐盟的廣告法,歐盟委員會對「誤導廣告」的定義為:「任何廣告-----有可能影響他們的經濟行為,或-----有可能傷害到其競爭對手。」在這裡,我們看到香港和歐盟等地的廣告法是從經濟角度出發的。而大陸的廣告法(精神文明、優秀傳統、社會安定、公共利益)則包括政治性元素。此為一。
它要求廣告主向政府部門申請和提交證明,相等於誹謗罪的事前審查。這是高壓社會的體現,等於握殺自由傳媒的生存空間。此為二。
沙利文案清楚顯示,傳媒沒有能力對廣告進行核實。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同樣負上刑事責任是打壓新聞自由。此為三。
中國是做假大國,上至奶粉,下至食鹽,皆為欺騙誤導。因而應正視的商品生產本身,而多於宣傳它的廣告。此為四。

歸根究底,中國需要新聞自由法,目前的廣告法是掩耳盜鈴。

2015年4月27日 星期一

從 “網路劫持”看文明與專制的分別




國內正加緊限制網路自由,其中一項就是指網上侵權。 人民日報 》在427日發表(人民論壇)。

“網路劫持”式的轉載當休矣

文章所感嘆的“網路轉載的亂象”是:
「一起普普通通的社會新聞,經由多路網媒“八仙過海”,-----別有用心地打撈,“張冠李戴”----種種網路轉載失範現象,不勝枚舉。
對傳統媒體報導進行“深加工”,近乎招引眼球的標準模式。斷章取義、移花接木,篡改標題、亂貼標籤,煽動性、情緒化表達氾濫------更嚴重損害媒體公信。
就此而言,國家版權局近日發佈《關於規範網路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著力治理網路轉載生態,可謂正逢其時。」

《關於規範網路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

國家版權局辦公廳於2015417日根據《關於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就規範網路轉載版權秩序有關事項通知共9條,大意為「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並指明來源。」
其中特別值得留意的是:
「三、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不得對作品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對標題和內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刪節的,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和作品的原意。」
這一條就是港人所關注的網絡23條─戲仿。

版權條例修訂

本港自2006年起多次就版權條例進行公眾諮詢。 政府於 2011 6 月向立法會提交 2011 年條例草案,以更新版權制度,但該條例草案沒有恢復二讀,並隨著上屆立法會結朿而失效。戲仿作品本來不是修訂的內容之一,但由於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擔心成為網絡23條,因此政府就此在2013年進行公眾諮詢。

戲仿

政府在2013114日向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提供的文件表示:
在香港現時的法律情況,
1.          並非所有戲仿作品均侵犯版權。
2.          戲仿作品如只包含原作品的意念或只複製原作品的非實質部分,不會構成侵權。
3.          戲仿作品一般而言針對與原作品不同的市場,並不會取代原作品的合法市場。

無論在香港或我們曾研究的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我們並不知悉有對戲仿作品作出刑事檢控的案例。

各國顯然並無劃一的方法處理戲仿作品,但以下幾點值得我們留意:(a) 美國採用概括的公平使用原則。
 (b) 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中,澳洲和加拿大均已在“公平處理”的框架內為戲仿作品和諷刺作品訂定版權豁免。英國也許會依循類似方法,制訂戲仿作品、滑稽作品和模仿作品的公平處理的版權豁免。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對草案相關條文解釋如下:
2014年條例草案建議新增公平處理豁免,以包括下列用途─
(a)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目的,原因如下─
(i)此範圍清楚明確,屬公認為文學或藝術創作手法,並已獲海外版權制度適當接納;
(ii)這些作品是市民經常用作表達意見和評論時事的工具,有助促進表達自由;
(iii)這些作品鼓勵創意,培育人才,甚至促進娛樂事`業,因此對社會的整體經濟及文化發展有所裨益;和
(iv)這些作品通常具批判或轉化意味,不大可能取代原作品;
(b)評論時事。我們理解,一些使用他人版權作品以評論時事的做法,不一定憑靠戲仿。而某些作品在這種情況下,促進表達自由本身已構成充分的理據;和
(c)引用,而引用的程度不大於為某特定目的而所需要的程度。這包括一些常見,有助在網路和傳統環境中促進表達自由和討論,涉及使用版權作品而並無改動原作或戲仿及相類似元素的作品。
14.有關上述建議在“三步檢測”下的詳細理據,見附件E。我們相信新增的公平處理豁免已在合適的情況下包括許多我們在上文提到,以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評論時事和引用為目的,十分常見的互聯網活動。這些建議應足以回應就在數碼環境中,許多為上述目的,使用他人版權作品的使用者提出的主要關注。

後語

去年1122日晚雨傘運動期間,熱血公民成員「法國佬」利用所謂網絡23條,即《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撞爛立法會玻璃大門。他大概從來沒有看過相關條例草案。
從香港和大陸的不同處理手法看到,香港的立法比大陸的行政通知明文得多。

2015年4月26日 星期日

玻璃樽回收計劃


2013年,玻璃樽佔本港每日都市固體廢物棄置量約2.7%,約250公噸。在世界各地將廢玻璃樽循環再造成新的玻璃樽,非常普遍。然而,香港沒有此等工業。目前,廢玻璃樽只能壓碎以取代河沙或制作環保磚作鋪設路面之用。

政府政策

政府在2013年進行了公眾諮詢,推動 《香港資源循環藍圖 2013-2022 ,期望能以「污染者自付」的原則,逐步推行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

回收情況

政府鼓勵市民「沖洗乾淨再回收」;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住宅屋苑共設有 1 200 個回收點,覆蓋大約 69% 的人口 ,而其他處所和公眾地方亦設有約500 個回收點。

自願回收計劃

自願計劃的回收量有限,每年只可處理數千公噸的廢玻璃樽(低於總棄置量的 5%)
2013年,環保基金撥款約共400萬,支持三個不同的回收計劃,推行公眾教育並收集了約 1 160 公噸的廢玻璃樽。即只及全港的1.2%廢玻璃樽。
香港酒店業協會的回收計劃,則由業界資助;但此計劃在2013年仍需花費約50萬元去收集約 760 公噸的廢玻璃樽

循環再用成本

從廢玻璃物料,每年約有 6 000 公噸製造環保地磚;500 公噸用作路基等填料。政府報告指出:
「若不推行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單靠市場力量將不可能有效收集廢玻璃樽,並將之轉化成資源;」
「利用回收玻璃物料製造建築材料的總成本很可能高於由傳統物料製成的相關產品,這是由於收集及處理廢玻璃物料所需的資源。」

強制性生產者責任計劃

政府計劃作供應商徵收循環再造費,每公升收取約1 港元徵費,即一支紅酒約 $0.75。政府也計劃引入發牌管制管理廢玻璃容器的進出口。

後記


從上述資料看來,回收玻璃用作地磚等用途的經濟效益有限。從長遠計,廢玻璃樽循環再造成新的玻璃樽是最可取的方法。政府在推行玻璃樽徵費後,仍然應向這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