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5日 星期五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還有意義嗎?




正值我的朋友計劃到處懸掛「我要真普選」巨幅標語之際。我希望借此討論真普選為何。我們一般地把真普選的定義以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的第25條作參考(包括B)。雖然,香港在聯合國中並無簽署25(B),但作為普選的整體,此部份不能切割。

1.        公約

第二十五條:    .  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A)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
(B)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C)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2.        25號一般性意見

聯合國為解釋第25條,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1996712日的第1510次會議(第五十七屆會議)通過了4千多字,共27段的「第25號一般性意見」。據筆者了解,和平佔中、人權觀察和各泛民組織的官方網站都沒有此附件,筆者曾當面詢問戴耀廷和陳家洛為何沒有。有興趣的讀者可到本人的臉書內查閱。筆者曾就相關文獻在主場新聞寫了一個撮要报告。
27段大意闡釋:
1.
民主政府的核心;
2.有別於人民自決權;
3.
公民資格的法律規定
4.規定的任何條件應以客觀和合理標準為基礎;
5. (A)
項提到的公共事務是一個廣泛的概念;
6.
立法機構的成員--
7.
公民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
8.
公民還通過與其代表公開辯論-----
9.
第二十五條(B)項列出了公民作為選舉人或候選人參加公共事務的權利的具體規定;
10.
投票權------僅受合理的限制;
11.
選舉人必須登記的情況下,應該提供便利;
12.
文盲、語言障礙、貧困和妨礙遷徙自由等障礙----有投票權;
13.
締約國報告-----阻礙公民行使投票權的因素和為克服----措施;
14.
締約國報告------剝奪公民投票權的法律規定;
15.
不得以無理----排除----競選的人參加競選;
16.
解除選舉產生的職位的理由應該由法律根據客觀和合理標準加以規定,並包含公正程式;
17.
如果要求候選人有起碼數量的支持者才能獲得提名,該項要求應該合理;
18. 締約國報告應該闡述解除擔任經選舉產生的職務的法律理由和程式;
19.
有投票權的人必須能自由投任何候選人的票;
20.
應該成立獨立的選務當局;
21
任何選舉制度必須與第二十五條保護的權利相符;
22.
締約國報告---------選舉制度----自由-----保密、安全和可靠;
23.
第二十五條(C)項涉及到公民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擔任公職的權利和機會;
24. 締約國報告-----擔任公職的條件-----任命、晉升、停職和解職;
25.
新聞或其他媒介的自由,----競選和宣傳政治主張的自由;
26.
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協會的權利;
27.
第二十五條----不得----破壞《公約》保護的權利和自由或對它們加以較《公約》所規定的範圍更廣的限制的任何行為。

從上述分析,似乎當中的第1(界定民主社會的核心)和第161718(與中央任命和參選權相關)和提名爭論有直接關係。

3.        各提名方案

坊間曾經提出的各普選提名方案的比較 :
何俊仁: 十分一提名;
: 立會提名;
學民思潮: 全民提名;
湯家驊 : 排序複選制;
李國麟 : 普選提名委員會;
: 政黨提名 (立會、區會)
羅志光 : 公民提名提委選出,1/8入閘;
陳弘毅 : 公民提名提委選出,人數設上限;
民促會 : 方案 (1) 區議會模式 (每區三名代表)
方案(2) 加入區議員,取消公司票;
方案(3) 隨機抽出提名委員會;
真普聯
方案A :雙軋制;
方案B :全民普選提名委員會;
方案C ;立法會 + 區會提名委員會及雙軋制

4.        還有意義嗎

現在大家都說要真普選,但已經沒有人有興趣討論真普選為何。可見,它與學民思潮的公民提名一樣,已經過時。眾人都心知民主無望,到旺角潮聯小巴部頭噓吓差佬更加實際。

劉山青
6-1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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