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2日 星期日

陳弘毅方案的悖論



 陳弘毅教授,SBSJP,曾任香港大學法律系主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現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陳氏基金憲法學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陳弘毅在101日提出的解決目前政改爭拗建議的核心,是在第二輪諮詢盡量實現最民主開放。目前政改的整個爭拗點是,應否回到「政制發展的憲制基礎和政制發展的法律規定」上。 陳弘毅方案是在這基礎上的最大讓步,因而應該詳細審視。

 陳弘毅方案為:
1.      第一階段採用較低門檻,產生三名參選人後,在第二階段,由提名委員會對三人名單一次過投票以過半數通過,否則提名委員會須重新提名。
2.      候選人在普選時要得到所有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支持才能當選,否則提名委員會須重新提名。
3.      有了具體方案之後,政府可委任前首席大法官或其他有威望的人士,成立獨立的民意評估機構(有如負責評估港人是否接受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的民意評審機構),然後由立法會就政改方案表決。如果表決結果偏離主流民意,特首應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立法會,啟動重選。



民意評審機構

1982年,中英就香港前途問題展開談判。在19847月,港府委任署理民政司麥法誠為民意審核專員,設立一個民意審核專員辦事處,評估香港市民對中英兩國協議的反應。港府又在同年8月委任上訴庭副庭長李福善,前任常務次官黎義廉爵士出任民意審核專員辦事處的特派監察團成員。
民審處在短短三個月內收到3,557份意見書。民審處於1129日在英國倫敦和香港兩地同步正式發表《民審處報告書》,指出大部份香港市民接受中英協議。《民審處報告書》為《中英聯合聲明》的正式簽署鋪路。
前民政署署長華樂庭猛烈批評港府藉民審處,視500萬港人為囚犯,武斷沉默的大多數對中英協議並不反感,是扭曲民意的做法。他譴責所有參與設立民審處的官員都應獲頒「OBO勳銜」,意即「英國鴕鳥勳章」("Order of the British Ostrich")。

但無論如何,陳弘毅的第三條是一進步做法,有類似公投的意義。其可能觸發的解散立法會比泛民提出的辭職公投的震撼力大十倍。更為甚者,它是在基本法內促使特首辭職的唯一方法。

基本法第五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其方案的值得關注點為:

1.      時間的限制

2010126日,5位立法會議員正式遞交辭職信始,至516日補選重返立法會終,歷時4個月。雖然,在其方案下未必觸發基本法第50條,但作為嚴肅方案,不可不考慮,以免出現憲制危機。假若再觸動特首辭職,則在時限上絕對超越2017,因而不可行。

2 假設政府必以民意為依歸。
假若其具體方案與主流民意牴觸,而議會否決了其方案,則其表決結果沒有偏離主流民意。這是不是不觸動第50條,不給議會再一次機會。但議案已被否決,等於修改基本法附件一的第三步曲行不通。怎麼辦?


劉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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