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7日 星期一

新聞自由的一國兩制




十月二十五日李偲嫣帶領梁美芬、王晶、陳欣健等在尖沙咀海旁舉行「藍絲帶運動」集會「祝福香港」,「愛香港、撐警察」、台上唱《愛是永久》,而台下則打記者,這是香港新聞自由最黑暗的一夜。

翌日,許鎮德在記者會解釋,警察的第一件事是分隔開不同意見的雙方。被襲的記者的唯一「不同意見」是其配帶上的無線新聞徽章。從106日開始,警務處的官方網站每天發放「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示威活動記者會開場發言」新聞稿。難怪,它在26日已停止為許SIR 發放。

今天的《 人民日報 》,《 人民日報海外版 》均有報導這個晚會,但絕口不提記者遇襲事件。

習近平在184中的 人民日報 頭版的6000字的法治治國講話中完全不提新聞自由,同日 人民日報 社論也不提新聞自由。

沒有新聞自由就不可保証習總提出的「五大基石構築國家法治體系」的第三基石「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因而,其依法治國必然失敗。

兩屆普立茲獎得主安東尼‧路易士的「不得立法侵犯──蘇利文案與第一修訂案」記載了美國新聞自由的一件大事。

蘇利文控告紐約時報案

1960年美國阿拉巴馬州的一群反種族隔離的人們在紐約時報登了一則募捐廣告。當中提到「逮捕」、「帶著催淚彈的武裝警察」,更不幸的是當中的「當局封鎖學生所在的餐廳,打算令學生挨餓,迫他們撤離」,與事實不符。蒙哥馬利市警察局局長蘇利文控告紐約時報誹謗,他覺得文章中的「有關警察」是指他。他要求賠償50萬美元。

紐約時報在阿拉巴馬州法院和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都輸了。這敲起了新聞自由的鐘聲,因為報紙無法檢查每宗政治廣告內容的真偽。其50萬美元罰款等於要報紙滅聲。

第一修訂案──《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紐約時報以第一修訂案打到美國聯邦法院並得勝訴。1964年的判決為憲法保障新聞自由奠下基石。它不單止在美國有劃時代的意義。其「真正惡意」原則為其他國家在審理言論自由時也會以之驗證。

判辭中的一些激勵人心的說話:
「我們應慮及我國一項意義深遠的承諾,對有關公共事務的辯論應該是百無禁忌、充滿活力、完全開放的。對公職人員的激烈的、尖銳的、甚至令人不悅的批評------理應受到憲法的保護。」

「在宗教信仰和政治信仰中------說服者偶爾會以渲染、中傷、甚至杜撰不實言論的方式------但是,盱衡歷史------長遠觀之,這些自由正是啟蒙民主政治公民的思想與訓示。」

王卓祺的鴻文詳列民主的壞處。這點邱吉爾完全同意,只是他找不到更好的方式。王兄可翻閱LDRC1476頁報告,看看美國人如何在1999-2000年的50個州的新聞自由(Media Privacy) 和相關法律工作。

滬港通

不要看少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今天的:『佔中長期持續對金融業帶來實際的影響。』今天滬港通無期,全港最活潑股票除滙控外,全線下跌。

67暴動

筆者昨天與一位前懲教署官員分享了對暴動的處理手法。現在的問題不是何時清場,而是如何清場。不宣布暴動,單用防暴隊暴力清場,這是其一。若宣布旺角暴動,則警察會在旺角各街口,叫途人回家並出防暴隊、長棍和放催淚彈。屆時,不單只旺角、銅鑼灣,金鐘的全部人都需要立即回家。如何繼續行動,將是之後的事。

劉山青
27-1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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