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3日 星期四

沒有廣泛代表性的『廣泛代表性』



梁振英在學聯對話前接受美聯社、路透社等4間外國通訊社訪問時,首次提到可考慮將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法,由公司或團體票改為個人票。若政府主動玉成此事則今趟政改尚有一線希望,若抱着拋磚引玉的心態則無人會領情。筆者希望向特首請教「均衡參與」的真正涵意。

梁振英在二十一日表示:「------但是一九九○年通過《基本法》,確實是有均衡參與這個概念。甚麼叫均衡參與呢?意思是說不是以人數來決定,而是社會各個界別------」。

基本法
A.          1990年姬鵬飛向全國人大提交《關於香港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中並無「均衡參與」一詞,其具體說法是「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必須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的利益------」。
B.          「均衡參與」在基本法中只出現了一次,它是2004426日的僭建物。基本法第19份文件 (2007年特首產生辦法)中的「關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改變,都應-----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均衡參與-----」。
C.          由於選委會在19982000年已按姬鵬飛說法組成,而20062011的組成並沒有基本上的改變,因而「均衡參與」並無新加的意義。根據其2004年版本的「各方面」的具體內容並不清晰,是否包括簽署中英聯合聲明的英方呢?
D.         基本法中有很多新名詞和原則,原則之間可能出現一定的制衡和取捨,因而要從整份文件來理解。「均衡參與」並非必不可少。
E.          在最終達至一人一票的普選之後,並沒有真正的方法保証基本法內的所有原則,例如「均衡參與」的原則將自然為「普選」的原則所覆蓋。
F.           因而,政府在落實人大的831決定時只需要回到「四大界別」和1990的「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的利益」。

劉山青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