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5日 星期五

「謎米」落架的謎思



「謎米」在512日收到迪士尼公司的律師信,要求將「香港釋迦牟尼樂園」的新聞下架。「謎米」在諮詢了「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法律顧問蔡騏後,接受律師信的要求。
蔡騏的主要意見是,「現行的版權條例沒有豁免任何牟利團體使用版權物,即使Section39A有關新聞報導的豁免,第一個考量是「公平處理」原則,當中列明是非牟利目的,「你〈謎米香港〉作為商業機構嘅目的,好明顯係牟利」,故不獲此豁免。」其另一個顧慮是觸犯《商標條例》。
而「地雷製作」製作人兼短片旁白Pody表示,「早晚都會到我,那就早點自己『摺埋』再算」,於是他自行刪除短片。
由於各方息事寧人,社會也不再關注此事。

商標條例

商標條例559章並沒有考慮技術中立的問題,沒有提及服務平台和服務提供者。如終審法庭在商品說明條例的案件中所指,英國商標法採用“真誠地相信”概念,而香港不是。(筆者在另一文章討論)

個人用戶衍生內容

2013711月的《在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的公眾諮詢》曾牽起軒然大波,政府收到2455份意見書。網民提出比加拿大 Bill C-11更激進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的主張。

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由於審議條例草案小組已於2015 5 8 日展開工作。今次事件有相當重要性。其理由為:
1.          「香港釋迦牟尼樂園」可能是一個戲仿件品。《簡明牛津英語詞典》,戲仿作品:1. 仿傚某作家、藝術家或某類作品的風格,故意誇張,以營造滑稽的效果。2. 對某事物作出滑稽歪曲。
2.          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一個重要新添內容正是戲仿。
3.          政府表示:「我們並不得悉過往有本地版權擁有人向戲仿者展開訴訟。」
4.          「在最近的戲仿作品諮詢中,許多互聯網使用者擔心一些未經授權而在版權豁免以外的作品,可能會因為版權擁有人的民事申索(包括僅只是威嚇展開訴訟)而導致寒蟬效應,受到影響。」

安全港
今次事件是針對服務平台,因而是直接與修訂條例的五個組成之一的“安全港”相關。
安全港即是,只要服務平台或服務提供者遵守新增的第二部第三A分部,就如船隻進入了安全港,受到免於刑責的保障。

88A條至88J條:

88D :通知及移除;
通知及通知。

88E      作聲明真誠地相信;
虛假陳述;─(最高罰款 $5,000及監禁2)
要求回復。

這裡的意思是,服務平台(謎米)在收到迪士尼的侵權通知書後,要移除「香港釋迦牟尼樂園」短片,但Pody只要真誠地相信其為戲仿,並填回異議通知書(不能虛假陳述),則除非迪士尼向法庭申請「侵權活動的命令」,否則謎米必須將其移除的材料還原。


新聞報導

39條:  批評、評論及新聞報導
(1) 為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或另一作品或批評或評論某一作品的表演而公平處理該某一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即不屬侵犯該某一作品的任何版權,而就已發表版本而言,亦不屬侵犯其排印編排的版權。

蔡騏所指的Section39A,可能是誤指原有的第39(1)。今次爭論重點並非新聞報導,而是戲仿。

戲仿

有關戲仿的新增部份是,在39條和40條之間加入第39A條。

39A 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
(1)        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的目的而公平處理某作品,不屬侵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
(2)        在裁定處理作品是否第1款所指的公平處理時,法院須考慮─
(a)        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包括該項處理是否為非牟利的目而作出,以及是否屬商業性質;
(b)        該作品的性質;
(c)        相對於該作品的整體,被處理的部份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及
(d)        該項處理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刑事責任
服務平台合否因版權條例而負上刑事責任呢?

118
(1)                  (g) 分發該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

政府文件認為,「不過,在實際情況下, 分發侵權戲仿作品不大可能會被視為“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

新修訂加入第118(2AA),解釋“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為:
(a)   可考慮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並
(b)   尤其可考慮該項分發是否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經濟損害,在考慮時,可顧及經如此分發的侵犯版權複品,是否構成該作品的替代品。

民事責任

2014 年條例草案建議(2011 年條例草案建議)增訂兩個因素,供法庭在民事案件中決定是否判給“額外損害賠償”時考慮。這兩個因素是:
(d) 侵犯版權者獲悉其侵犯版權行為後的不合理作為; 以及
(f) 因侵犯版權行為而令侵犯版權複製品廣泛流傳的可能性。

原有的108條:
 (2) 在就侵犯版權進行的訴訟中,法院在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尤其是以下情況後─
(a) 該等權利受侵犯的昭彰程度;
(b) 因侵犯版權行為而歸於被告人的利益;及
(c) 被告人的業務帳目和紀錄的完整程度、準確程度及可靠程度,可為在該案件達致公正所需而判給額外損害賠償。

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的抗爭很多時候是在其言論自由的領域外展開。伸張美國第一修訂案的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原來的爭論點是第一修訂案所不保障的誹謗罪。

謎米事件的意義

新增修訂的 Section 59A 雖然對戲仿作品提供了一定保障;第二部第三A分部雖然對服務平台提供了安全港保障,但假若服務平台繞過88E 的“異議通知書”,直接落架,則興訟的責任反而落在戲仿者的身上,訴訟對眾變成了服務平台。版權擁有人則可以置身事外。

因此,這一漏洞成了真正的寒蟬效應,並令新增的保障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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