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 星期三

中國首次對境外NGO立法




   08年汶川地震為中國民間活動帶來改變,境外資金、公益組織、海外學者進入中國協助救災,從而在各議題上與國內社群建立了聯繫,推進政策和制度變革。中共對境外NGO並不友善,但默許其存在。

境外NGO

目前在中國長期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大約有1000個左右,加上開展短期合作專案的組織數量,總數可能多達4000個-6000個。
2009年,雲南省出臺了《規範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暫行規定》,由國家授權展開立法嘗試。2010年,樂施會等13家在雲南的境外NGO代表機構獲得了首批《備案通知書》。從1987年到20143月,樂施會在中國投入的扶貧資金剛好是10億元,其中在汶川地震就花了超過1.6億港元。

立法

5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公佈了《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公開徵集意見的日期截至64日。
部份簡略如下:
 第五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不得從事或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宗教活動。
 第六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必須登記代表機構或申請臨時活動許可。
 第七條 公安機關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之前是民政部)
第十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需在境外存續二年以上並開展實質性活動。
 第三十五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中的境外工作人員的比例不得超百分之五十。
第五十五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提供虛假材料,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或撤銷登記。
 第五十九條 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可因以下事件被拘留十五日以下:
  (一)顛覆國家政權的;
  (二)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的;
  (三)煽動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四)搜集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
  (五)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資訊,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的;
  (六)從事或者資助政治活動,非法從事宗教活動或者非法資助宗教活動的;
  (七)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六十條 被撤銷登記在五年內,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或者開展臨時活動。

國內學者意見

清華大學NGO研究所副所長賈西津看來:「“該法二審草案公開,只兩天間隔,《國家安全法》草案二審稿也公開徵求意見,這不只是時間上的巧合。”《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是加強國家安全一系列舉措中的一個環節。去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就提出要“加強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

香港NGO研討會

20155月,十幾家有在內地開展專案工作的香港非營利機構參與組織了一次針對本《草案》具體內容的非正式討論,並邀請到內地相關領域的法律專家參與研討,並對《草案》有關內容提交意見回饋。」他們主要是對一些細節要求澄清。

為民間行動書寫墓誌銘?

事件引起海內外關注,其中一篇文章的作者指:「不如說,《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就是一部民間行動領域的“小《國家安全法》”,是《國家安全法》的前奏。然而,無論是針對民間行動,還是其他關於國家安全的方面,站在官方的角度,難道以一種“有法”狀態代替先前“無法”、邊界模糊的制度灰色地帶,真的更方便政府行使強制力進行管控嗎?」

中國擬立法放寬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設分支機構的限制 

新華社北京則以此為題,它表示,「目前已有一些重要的科技類非政府國際組織在中國設立了分支機構,為此,草案二審稿放寬限制,增加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的內容。」

   「草案二審稿增加了一些保護性規定和便利措施。開展臨時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可以委託中方合作單位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對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二審稿還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機構違法行為的情節進行了區分,對相關的處罰規定進行了調整。」

後記

《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和雲南政府的《規範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暫行規定》都是意在打擊公民社會,限制人民的交往自由。從汶川地震事件中看到,境外NGO和個人對中國起著正面作用。中國應該以友善的態度進行立法,而不是當作國家安全的一部份,加入刑事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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