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2日 星期五

中國的辯護與代理



中國的辯護律師制度十分落後。它基本上寫在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之中的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共16條。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提訊後,應當告知被告有權委託辯護人;檢察院或法院自收到移送材料之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資訊,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4246條實質上是限制了律師為當事人辯護的獨立性。

案例

以吳淦案件為例,可說明其中一些問題。吳淦在527日被刑事拘留。其主因是他關注黑龍江省黑警在火車站內因小爭執,槍殺一名討飯者。事件發生在眾目睽睽和其母親和其三名64歲的幼兒前,引起公憤。其借故是吳淦到法院前聲援樂平寃案(一宗15年前的案件,真正的兇手在另一件案件中承認是他所為,但法院不讓重審和拒絕代表律師查卷。)
吳淦的太太在62日到北京郵政局收到廈門市公安局的郵件,內有屠夫的拘留通知書和聘請律師通知書。代理律師王宇、李方平在當晚到看守所要求見面,但被拖延,「看來對方要把48小時用盡」。

吳淦刑拘八日 律師獲首次會見

《人民監督網》的文章表示:「吳淦很高興的告訴律師:“現在身體很好,精神狀態也很好。自從528日被警方押解至福州之後,截止昨天七天時間,共被提訊17次。”

    審訊內容涉及了2009年以來吳淦在維權過程中的一系列工作。包括:公共事件的圍觀、募捐以及有關吳淦的“殺豬寶典 ”的內容和吳淦的推特、微博上的內容,而以慶安事件最多,成為導火索,並借南昌高院事件成立專案組,將屠夫吳淦抓進公安看守所來。」
看守所只准一小時的會面,並在過程中多次打斷。「公安看守所長進來就說:“你們違規了,把剛才吳淦寫的東西交給我們,你們不能帶走。” 王宇律師和李方平律師回應道:“這是我們的當事人寫給律師的工作記錄,是不能隨便給他人看的”」

好法律也沒有用

事情明顯地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及時轉達其要求」,第37條的「及時安排會見」和「不被監聽」。難怪吳淦在其201232日的網誌上寫下:「做為被拘留三次,軟禁N次的公民對41號實施的新的:(拘留所條例)看法是:好的東西,在一個不遵守自己制定遊戲規則流氓的執行下,永遠都是擺設。以前規定就有通信自由等,可都被它們剝奪,你理論也沒用,告它又不立案,所以再好法律對這幫沒有底線和廉恥的黑幫沒有用。」

吳淦案件是習近平的試金石

吳淦所犯本質是一小案,但中共高調處理,皆因,基層維權人士對地方官僚的不斷滋擾,起著越來越大的反響。當中有一微妙之處是,習近平一直以來強調依法治國。以《環球時報》的一派認為,不應超出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來處理吳淦案件。

《環球時報》在529日的“單仁平”的「網路輿論推手線下滋事被抓,冤嗎?」的文章結尾是:「這是涉嫌尋釁滋事和誹謗的一起案件,不僅司法機關,社會上關心這起案子的人也應排除雜念,把注意力集中到對法律本身的關注上。這樣的注意力集中對中國社會頗具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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