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8日 星期四

投票的結果已在投票前決定!


政改投票已宣布不獲通過。主席曾鈺成在處理投票一事中有否違憲呢? 關鍵是,投票的結果有否在投票前已決定?

議事規則

17.       會議法定人數
(1)        立法會及全體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包括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在內。
 (2)      如出席會議的議員不足法定人數,而有人向立法會主席提出此事,立法會主席即須指示傳召議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立法會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休會待續。

44.       主席決定為最終決定
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委員會主席分別就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遵照會議規程行事負責。主席在會議規程問題上所作決定為最終決定。

46.       就議案作出決定
(1)        除本議事規則第49B(取消議員的資格)及第66(發回重議的法案),以及《基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三()(關乎彈劾案的部分)、第一百五十九條、附件一及附件二另有規定外,所有提交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表決的議案,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均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基本法
第七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 主持會議;

第七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 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問題提出
政改的附件一所需票數通過與立法會的其他議案不同,附件一需要絕對32票數,而不是“出席會議的議員的過半數票”。因而,618日的主席宣布投票的一刻前,投票已經沒有意義,因為,在座的議員人數不夠絕對32,也就是說,投票的結果已在投票前決定。
議員無法按其意願,行使其基本法第73條第1款的職權,因而,主席違反了基本法第72條第1款的主持會議的職權,令會議在合理的情況下進行。
何謂合理
當然,若超過31 (全體)議員蓄意迴避投票,議案還是需要投票,這是投棄權票的意向,但今次事件並非如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4條,主席可作最終決定。第17條的法定人數不足,主席須“傳召議員到場”,但沒有限制主席在其他場合,“傳召議員到場”的權力。
最特殊的場景
假若有超過5名泛民議員準備偷襲,支持政改通過,而中共又在最後一刻需要杜絕這個可能性。618日的場景正解決了這個問題,符合了中共要預先知道投票結果的金科玉律。
結語

合乎法定人數不是會議正常進行的唯一標準。曾鈺成在618日的突發情況下,應運用“傳召議員到場”的權力,或宣布休會。若建制派還是堅持離場,便代表他們投下棄權票。這也代表主席在自己的最大權限下,履行了基本法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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