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 星期三

海牙法庭的約束力


海牙國際常設仲裁庭南中國海案裁決在712日作出後,中國外交部立即發表聲明,表明「中方不接受、不承認仲裁裁決的嚴正立場」。台灣總統府同時發表聲明,「我們絕不接受,也主張此仲裁判斷對中華民國不具法律拘束力。」本文將不涉及裁決內容,而是討論其法庭裁決的效力?
裁決作出後,網絡上看到的反應有:「與以前南越政府與依家越南政府都打過海戰,冇有怕」、「仲裁只是美國的霸權延伸。美國不是國際海洋法簽約國,倒説三道四要簽約國服従裁決」、「中國一點都不能少」、「仲裁只是給小國遵守的」等等。但問題似乎不這般簡單。

裁決的性質

如裁決書的開章和結尾所說,海牙法庭不裁決任何邊界,也重申在國際法中,「惡意不可被推定(bad faith is not presumed)」。由於它沒有警察,它沒有強制力執行其裁決。這大概是它與我們常見的法庭之別。

『考慮到《公約》對強制爭端解決的限制性規定,仲裁庭強調,它既不對任何涉及陸地領土主權的問題進行裁決,也不劃定當事雙方之間的任何邊界。
In light of limitations on compulsory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 the Convention, the Tribunal has emphasized that it does not rule on any question of sovereignty over land territory and does not delimit any boundary between the Parties.

『仲裁庭指出,惡意之不可推定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並指出附件七第 11 規定「爭端各方均應遵守裁決」。仲裁庭因此認為無進一步聲明之必要。

The Tribunal recalled that it is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 that bad faith is not presumed and noted that Article 11 of Annex VII provides that the “award . . . shall be complied with by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The Tribunal therefore considered that no further declaration was necessary.

管轄權

海牙裁決的權力來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於中方在201412月表明,仲裁庭對南海案缺乏管轄權。仲裁庭根據《公約》第288條於20157月就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進行了開庭審理,並於20151029日作出了可受理性裁決,再在20151124日至30日,對實體問題進行開庭審理。

『第二八八條   管轄權
  4. 對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果發生爭端,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

不參與

中方表明不參與這仲裁,海牙法庭根據海洋法附件七,表示它可以單方面進行。
『附件七   第九條 不到案
  如爭端一方不出庭或對案件不進行辯護,他方可請示仲裁法庭繼續進行程式並作出裁決。爭端一方缺席或不對案件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式的進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必須不但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庭上均確有根據。』

確定性和拘束力

如其他的法庭判決,它都有控辯雙方。它的開章明義是(菲律賓共和國 v. 中華人民共和國),因之,台灣總統府發表聲明表示對它沒有法律拘束力是枉作小人。但根據國際法,它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義務上)的拘束力,而且其裁決是終審。


『第二九六條
裁判的確定性和拘束力
  1. 根據本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對爭端所作的任何裁判應有確定性,爭端所有各方均應遵從。
  2. 這種裁判僅在爭端各方間和對該特定爭端具有拘束力。

附件七
 第十一條 裁決的確定性
  除爭端各方事前議定某種上訴程式外,裁決應有確定性,不得上訴,爭端各方均應遵守裁決。』

後記

看來,事情不可以用所謂愛國主義或民族主義理解。今次的國際法裁決會對中共帶來一個長久的壓力。主權爭議的最終解決佷多時訴諸戰爭或外交。由於中南海只是一個利益集團,愛國主義由它定義,由它以外的人們信納,筆者相信,由此引起戰爭的機會不大。但它可能影響習近平的“一帶一路”中國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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