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5日 星期五

執行處40週年特刊


特首梁振英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被問及UGL事件時表示,「廉政公署、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都不能和不應討論細節。」但廉政公署原定周五舉行周年晚宴,因有超過8成人表示會缺席,晚宴被迫延期。這實質地取消了周年晚宴,它所反映的廉政員工的不滿,可不是「不應討論細節」了。
為廉署執行處首長黃世照於17/7/2015離任,廉署於14/2/2014發表了《執行處40週年特刊》。

特刊所言

執行處在成立之初便奉行「須知便知」的原則,至今依然不變。除非必要,否則一個調查組別的人員不會知道其他組別的人員所調查的案件。

截至1975年底所收到的所有貪污投訴中,有47%是針對警隊的。這個數字進一步證明了貪污在警隊中是一個嚴重的問題。

1975年,執行處設立特別目標及輔助科負責調查特別複雜和敏感的案件。

《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是針對公務員(現稱訂明人員)維持過高的生活水準或管有/控制來歷不明資產,而有關生活水準與資產又與他們的公職薪俸不相稱。

本地一廠商聯合會於1976年向政府建議,要求不要將某些商業佣金定為非法。姬達爵士明確表示:儘管商界認為提供或接受佣金是商業慣例,又或在某程度上是營商所『必需』的手法,這些論點都是不能接受的。

廉署於90年代首次引用「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進行檢控,當中涉案的公務員為使自己或他人得益而濫用職權,但又不涉及索取或接受利益。

《防止賄賂條例》容許以「反向舉證」責任要求被告人就若干已證實的事實向法庭作出合理解釋。

1980年,政府對《防止賄賂條例》和《廉政公署條例》作出多項修訂,當中包括將《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所述罪行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境外。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任何訂明人員未得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違法。
(特首辦表示,有關款項只是涉及梁振英未當特首前提供的服務,毋須申報。這事件應否問當時特首曾蔭權呢?  -筆者按)


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負責監察執行處的調查工作,確保執行處依法辦事。目前,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由17名委員組成,包括13名非官方委員(包括主席)和四名當然委員。
(它目前的主席是譚惠珠,由此看到執行處並沒有真正的權力調查特首。 -筆者按)


1975年的年報中警告,貪污分子隨時因為重大金錢利益而設法滲入執行處。廉署於同年設立了一個內部監察組L組,直接向執行處處長(私營機構)匯報工作。L組調查涉及廉署及/或其人員的貪污指控和非刑事投訴,以及其他職務。
(不知特首涉嫌觸犯條例是否由L組處理。應注意到李寶蘭的職務交給了執行處處長(私營機構)負責。  -  筆者按)

後記


從廉署年報了解,白韞六年代的檢控數字比湯顯明的,減幅約達3成至4成,相當驚人。白韞六是不捉老鼠的猫,筆者會另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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