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3日 星期五

嬰兒奶粉修例




嬰兒奶粉、食物等由《食品法典委員會》訂立標準,而《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132W) 本應涵蓋所有食物,包括嬰幼兒食,但其2010年的生效條例沒有指明相關要求因此,食物環境衞生署在2012年進行修例。
為了修例,食物安全中心於2012年,對63款嬰兒配方產品進行調查,發現其中7款產品的碘含量遠低於世界衞生組織建議的碘攝入量,嬰兒腦部發育有可能受影響。
因此,當局於2012年決定加快制訂立法建議,規管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食物的營養成分組合及營養標籤。
132W的修訂在20146月刊憲。
今次《修訂規例》的要點為:
1.          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不得加上適合供年齡未滿6個月的人士食用;
2.          就嬰兒配方產品而言,規定這類產品的標籤須標示其能量值及29種營養素(1+29)的含量。
3.          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採用(“1+25”)規定;
4.          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採用(1+4)規定;
修例後,政府化驗所每年度可獲撥款300萬元,以加強其分析服務。
但事實上,食安中心於2012年的調查顯示,在56種嬰兒配方產品中,有40(71%)已符合“1+33”營養成分組合規定;在62種嬰兒配方產品中,有46(74%)已符合“1+29”要求;在51種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中,有40(78%) 符合“1+25”的要求。此外,食安中心在2014年就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超過70%(827個樣本中有603個樣本)已符合營養標籤規定。
20151月至417日,食物安全中心再就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產品、預先包裝食物的營養和健康聲稱提出諮詢文件,。
文件建議的規管架構原則為:
原則1:應禁止嬰兒配方產品作出營養聲稱;
原則2:應禁止配方產品及嬰幼兒食物作出減低疾病風險聲稱;
原則3:應准許嬰幼兒食物作出營養聲稱和營養素功能聲稱;
原則4:獲准在聲稱所陳述的營養素或成分應對嬰幼兒的健康十分重要;
原則5:營養和健康聲稱應符合有關含量的特定條件,而健康聲稱應具科學佐證並已通過可信的評估程序。
簡單而言,即不准生產商巧立名目推銷產品。今次的政策文件的首要關注是母乳餵哺。因此,其原則一的制訂是不希望生產商誤導家長(例如:富含鈣、含DHA、含極豐富維他命),認為嬰兒配方含有母乳缺乏的營養聲稱。
政府鼓勵母乳餵哺的原意雖好,但有點偽善。問題是,基層婦女基本上不可以帶嬰兒返工,何來母乳餵哺呢?政府又不肯立法讓產後母親有權休假一年半,如何進動母乳餵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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