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4日 星期六

國家安全法的一些問題


剛通過的國安法由於「定義過於廣泛,條款有些含糊,存在被濫用的危險。」「新的國家安全觀還包括非傳統領域的安全」超出23條的立法範圍,引起港人憂慮。

問題1,會否另定細則?

正如袁國強所說,「整份《國家安全法》裏沒有訂立新的刑事罪行」,國安法會否另立細則呢?
1993222日通過的第一部國家安全法,主要是反間諜工作方面的職責。國務院在199464日實施的《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訂立了刑罰方法。
但新國安法遠遠超出反諜,是「一部綜合性、全域性、基礎性的法律」。它是否讓「各領域立法填補空白的問題,制定相關配套法律。」目前尚未清晰。

問題223條以外的問題。

國安法包括的11個領域為:
1. 政治安全;
2. 國土安全;
3. 軍事安全;
4. 經濟安全;
5. 文化安全;
6. 社會安全;
7. 科技安全;
8. 資訊安全;
9. 生態安全;
10資源安全;
11.核安全。
它明顯地超越了基本法23條要求的「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及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治組織在港活動,與外國政治組織建立聯繫。」特區政府在其他領域上的「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是否已經足夠呢?

問題3,公民社會的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鄭淑娜在記者會上說:「“以人民安全為宗旨”是國家安全法的一個亮點,國安法第一條強調“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三條強調“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第七條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第十六條規定 “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等。
第六章的「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是否規範了公民社會呢?這部份與本地立法如何配合呢?

問題4,言論自由的問題?

簡單地說,可否本土?可否講港獨?在目前法律,甚至未來的23條立法後,它是或有可能是,不犯法的。
但新國家安全法五大亮點之一的《確保文化安全》為「現在人們反映最強烈的不良文化是指很多宣揚暴力、仇恨、色情、恐怖、國家分裂的文化傳播,因為這樣會導致社會極其不穩定。比如宣揚民族仇恨情緒的做法,在很多國家也是入罪的,任何國家都不會任其氾濫。」這部份如何解決?

問題5,中央統籌的問題?

第五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這條表示,將設立“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儘管「國家安全法並未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應統籌協調包括港澳。港人最擔心的就是這種密室政治。根據雙首長制,特首需要向中央負責。他在新國安法之下,有否新的任務呢?這點應向港人交代。

問題6,如何影響未來的23條立法?


新的國安法沒有對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等等作進一步解釋。但不表示立法會可以對“一國兩制”各自表述。袁國強應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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