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0日 星期五

從【守護香港大學】說起



        一群香港大學校友及教職員對校委會一再拖延任命副校長一事感到憂慮,聯署要求:
 1. 校委會應根據既定的任命程序和行事習慣,盡快確認副校長物色委員會的建議。任何偏離上述建議的決定,必須提出令人信服的理據。
2. 改革制度,取消由行政長官兼任校監的安排,或只保留校監的禮儀角色,從而減低行政機關干預院校自主的機會,以維護學術自由的寶貴傳統。

 “校務委員會主席”梁智鴻表示,首席副校長遴選程序,將於8月完成,希望屆時可以參與副校長人選委任的討論。取消由行政長官兼任校監的安排或改變其職權,需要修改《香港大學條例》。因而,如何爭取聯署要求的第一點較為迫切。本文為此提出三個方案。

1.         司法覆核

“校務委員會”的權力來自《香港大學條例》,因而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

規程XVIII
校務委員會
1. 校務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a) 獲校監委任的7名不屬大學學生或僱員的人士,而其中1人須獲校監委任為主席;
(b) 獲校務委員會委任的6名不屬大學學生或僱員的人士;
(c) 由校董會根據規程XVII(ba)分節選出的2名不屬大學學生或僱員的人士;
(d) 校長;
(e) 司庫;
(f) 按照規例選出的4名全職教師;
(g) 按照規例選出的1名不屬教師的全職大學僱員;
(h) 按照規例選出的1名全日制本科生;及
(i) 按照規例選出的1名全日制研究生。

「“教師”(teachers) 分別指大學的主管人員及教師」,因而,首席副校長沒有必然關係成為“校務委員會”成員。梁智鴻讓其參與副校長人選委任的決定,是否讓渡“校務委員會”的權力呢?

2.         畢業生議會

港大校友關心母校聲譽是好事。他們有法律上的權利,透過“畢業生議會”發聲。“畢業生議會”寫在《香港大學條例》第9條,及「校董會所有會議的紀錄均須送交畢業生議會。」

規程XXVIIA-規程XXVIIB
畢業生議會
1. (1) 畢業生議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a) 校監、校長、首席副校長、副校長、司庫、各學院院長、學生事務長及教務長;
 (b) 大學的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導師及助教;
(c) 按照校務委員會所訂規例註冊的大學畢業生。
(2) 獲頒授名譽學位的人士不得僅因此而得以出任畢業生議會成員,但可由畢業生議會推選其為成員。

6. 畢業生議會亦可按主席的指示召開會議,並須應最少20名成員的書面要求而召開會議。
8. 畢業生議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30名成員。
9. 所有在畢業生議會會議上出現的問題,均須由出席會議的成員以過半數票決定;如有票數均等的情況,則主席除可投其原有票外,亦可投決定票。
10. 畢業生議會具有下述權力─
 (c) 討論任何與大學有關的事宜,包括任何由校董會或校務委員會轉交畢業生議會討論的事宜,並將畢業生議會對該等事宜的意見向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或教務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報告;
(d) 向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或教務委員會報告其議事程序;
(e) 就任何影響大學的事宜,與校董會、校務會或教務委員會直接溝通;

因之,【守護香港大學】應有足夠的票數要求“畢業生議會”召開會議及為「出現的問題」,由「出席會議的成員以過半數票決定。」


3.         學生會公投

港大學生會已發聲明,批評港大校務委員會兒戲及反智。港大學生或港大學生會可就此事舉行公投。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HONG KONG UNIVERSITY STUDENTSUNION

SECTION V
GENERAL POLLINGS
Article 1 – AUTHORITY
The vote of a General Polling of the Union shall possess the same authority as the vote of a General Meeting. The resolutions of a General Meeting or General Polling can only be revoked by a subsequent General Meeting or a subsequent General Polling.
Article 2 – GENERAL POLLING
a) No General Polling shall be held unless it is conducted by the Commission appointed by the Union Council at the request of the Union Council, or not less than three percent of Full Members of the Union. Any such requisition shall specify the motion or motions to be voted on at the General Polling.

港大民主化

【守護香港大學】的建議二實質是削減校董會的權力。校董會的英文名字是 Court ”法院。這可能是古代大學的用語。根據2003年《 與時並進 》報告 (A Review of governance and management structures at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提出17項建議,「校務委員會可行使大學的所有權力」及其組成方式的原意,應該是民主化的一個嘗試。它的問題是缺乏一個真正的法院,公開地耹聽控辯雙方及作出裁決。

規程XVII
校董會的權力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校董會有權─
 (a) 根據校務委員會的提議,向校監建議對規程中任何一則作出增補、修訂或廢除;
(b) (2003年第186號法律公告廢除)
(ba) 按照規例選出其成員擔任校務委員,以及按校務委員會的建議給予規程XVIII2段提述的批准;(2003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c) 審議周年帳目及核數師作出的任何評註;
(d) 審議校務委員會向校董會作出的任何報告;
(e) 討論任何校董所提出有關大學整體政策的任何動議;及
(f) 委任終身校董,並訂明作出該等委任的程序。

從條例看到,校董會同時擁有一些行政權力,而其法院的權力又局限在校務委員會的提議。

從中世紀大學歷史的演變了解,大學應享有一定的自治能力,特別在學術上。在現實世界中,它需要政府的資助和認受,因而無可避免地處於行政機關干預與院校自主之間徘徊。協助校董會與校務委員會完善兩權分立原則可能是大學民主化的一個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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