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日 星期六

檢控書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澳檢訴字第號

被告人劉山青、男、二十九歲,廣東省惠州市人、漢族、文化程度大學,原是香港金寶輪電子原件公司推銷員,香港九龍官塘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因反革命案被拘留,一九八二年一月五日經本院批准逮捕,被告劉山青反革命一案,廣州市公安局業已偵查終結,一二年七月三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經檢察判明,被告的犯罪事實如下:被告劉山背是香港反華反共勢力分子,自一九八年一月起至一八一年十二月止,多次潛入廣州、上海向反革命分子何求、陳爾晉、傅申奇(均已另案判處)等人傳遞反動書刊,宣傳反革命主張支援資助他們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妄圖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一九八年一月,被告劉山青與反革命分子何求商定,要加強聯繫,在國內外配合動。被告向何求提供了《中國革命的悲劇》,《戰訊》等反動書刊,還收集了人民之路》、《自由談》等非法刊物帶……記者會,安圖公開造反革印頭論。與此同時,還時期風土命分子傅申奇出非法刊物,並嚴禁到《資經》、《人民之路》非法刊物出境。上還疼於楚,證據確實、充分。關認為:上訴人劉山首以反戈為例,大肆行反致命宣傳海動,污蔑、誹謗中共產黨社會主義度,並勾結和支持,資助反生命分子何東、傅中年人,統劃成立非法組織,出版非法刊物,制造反產命輿論,安園推卸人員已士專政政權。其行為已構成反致命宣傳動罪。適用法從正確,告刑適當,訟程式合法,上訴人否認反革命宣傳據罪”,顯為無狡辯。為此,特依印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迎定,裁定如下:致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我定為終審裁定。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五日廣東省高人民法院刑乎聞到另一審判長郭品是審判員盧開陽陽罕代理審判員趙本件與原本校對無異少年三月-九三-tilB:$只小榮

 

 

 

附錄一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

附錄二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副本

附錄三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附錄四

第一封證實劉山青被捕的正式公文回礎,同年七月,被告先後向何求、陳爾晉進行煽動,污蔑我中國共產黨不是真正紅人階級政黨,已經腐化墮落,產生了官僚階層並鼓動他們“……應組織起來,搞民主運動,辦刊物,進而叫醫:要通過發動工人群眾搞民主動推翻我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一九八年七月,被告劉山青與何求密謀派人到全國各地連非法組織,策劃來穗召開全國民刊代會”,還積極支持資助何求成立中華全國民刊協會”,安圖組成一股政治力量,以配合反華反共勢力大造反革命輿論,一九八一年三月,被告劉山何求提供活動經費人民幣一百二元、港幣四百元,以及某外國駐京記者姓名、住址,策動何求北京進行反革命串連召開外國記者招待會,商定由劉山青在香港配合製造輿論抗拒、破壞國家法令實施,一九八一年二月,被告劉山齊潛入上海向反革命分子傅申奇動說:“希望中存在一個獨立的政治勢力,跟中央唱對臺戲”,“你們全國民刊協會要象波蘭工與黨處於平起平坐的位置”,“中國只有象波蘭一樣,向波蘭工會學習才能速成社會主義,你們民主運動要朝這個方向發展”,並資助人民幣一百元以便傅申奇進行反革命宣傳活動,索取了非法刊物《長》帶回香港,以上事實,經公安機關周密,並取得大旁證人證言等足以證實,但被告反革命氣焰發張,繼續宣揚反動言論,對政府的教育持頑固抗拒態度,.......本院認為:被告劉山青是香港反華反共勢力分子,多次潛入廣州、上海等地進行反革命宣傳,勾結和支持資助反革命分子何武、傅申奇等人進飯革命活動,煽動群婉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實施此種行為,嚴重危害我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會主義制度,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為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融會主義制度,保障四化建設博業的利進行,特提起公訴,請你院對被告劉山青依法予以懲處。此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檢察員:張大謀一九八年廿五日附:.被告劉山青現于廣州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冊,.......附錄二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副本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德法刑字第號公訴人: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大謀被告人:劉山青,,三十歲,原籍廣東省惠州市人,漢族,文化程度大學,原住香港九龍官因反革命案於一九八二年一月五日欽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現在。辯護人:廣州市法律顧問處律師公海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劉山青反革命茶,於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七年二月七日進行公開審理,聽取了公訴人支持公訴的發言,審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最後陳述,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核實了與本獎直接有關的證據。本庭確認,被告劉山育是反華反共分子,自一九八年初至一九八一年底,多次以旅遊為名由香港進廣州、上海等地,每次將信帶入境的反動書刊《中國革命的悲劇》、《戰訊》等傳遞給反革命分子《《何求、陳爾晉、傅申奇(均已另案處理)等人,並向他們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污蔑、誹謗中國共產黨不是真正的工人階級政黨,已經腐化墮落,產生了官僚階層”,“希望中國存在一個獨立的政治勢力......三停的行程交告劉山彥廷賜求等反革命分于應組織起來搞民主運動分刊,進行反革命的組織活動,被告與何求密謀並資助何求派人刊人到各地串接,策劃召開全國民刊代表大會,成立中華全國民刊協會的非法組織,當被告得知何求等人準備起程到北京等地進行反革命活動時,立即資助活動經費港幣四百元、人民幣一百二:並提供駐北京的某記者名單,指使何求到北京後召開記者招待會安圖公開制造反革命輿論。被告還與何求商定,由被告香港配合製造輿論。「被告還資助反革命分子傅申奇出版非法刊物,並將所授集的非法刊物《責任》、《人民之路》等偷帶出境,被告劉山青的上述活動,目的是要推翻我國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上述實清楚,證據確鑿。本院院認為,被告劉山為首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求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動,抗拒較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已構成反革命宣傳動罪,罪行嚴重,並拒不認罪。本庭為保衛人民民主專政,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順利進行,根據被告人犯罪的行為、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五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卒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判處被告劉山青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付本上訴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庭審判長張三信

人民陪審員徐孝賢人民陪審員

 

初抗美月九八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王保國……

 

附錄三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化學法上子號上訴人(組深回波告人)劉山,,三十歲,漢疑,廣東省高州市人,原住香花九龍官塘現在罰。上訴人劉山脊因反致命一案,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一九八三年二月十一日以法刑字第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上訴人不服判·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查明:上訴人劉山寺是反華反共分子,自一九八年初至一九八一年底,多次以旅遊為名,偷帶《中國致命的悲劇》、《戰訊》等反動書刊,進入廣州、上海等地,傳遞給反革命分子可求、陳爾普、傅申奇(均已另案處理)等人,並向他們進行反革命宣傳,污蔑、誹誘中國共產黨已經腐化墮落,產生了官僚階層”,妄想中國存在一個立的政治勢力”,煽動反攻命分子何求等人組織起來”,“搞民主運動”,“辦刊物’,近行反革命的組織活動。與何求策劃召開全國民刊代表大會”,成立中華全國民刊的非法組織。當獲悉反革命分子可求等人準備起程到北京等地立行反等人等地進行反革命串連活動時,即資助活動經死港幣四百元,人民幣一百二十元,並提供駐北京的某些外國記者名單,指便可求到北京後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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