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0日 星期二

評廣州法院對劉山青案的判決 李健 爭鳴 第72期 1983年10月1日

 

評廣州法院對劉山青案的判決

李健

爭鳴

72

1983101

 

劉山青案從被捕到判決

本港青年劉山青,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赴廣州探訪國內運人士王希哲的家屬,一進去即告失踪。當時,劉山青在港的朋友,曾多方面加以打探和營救,中共當局始終不留一詞,只是劉山青的父親,於去年三月十三日親赴廣州向廣州市公安局查詢,該局才口頭證實劉山青遭荔灣公安分局拘捕;究劉山青犯了什麼案,準備怎樣處理該案,迄無消息,亦不准其父探望。

去年三月間,廿多名關心劉山青的朋友和同學,在港成立「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到處奔走呼號,並發起簽名運動,聯名致信人大常委會、廣東省人民法院、廣州市公安局和香港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簽名的一百多人,都是本港文化界活躍人士,信發後,仍是音訊杳然。

今年六月初,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主辦「海峽兩岸民生此較團」,去北京訪問,就劉山青被捕一事中向公安人員查詢,並給公安部寫了一封查詢信。過了三個月,卻得到意外的結果, 九月初,中大學生會會長羅水生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室的一封覆函,原文如下: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羅永生:

最近接到有關部門轉來你的信件一封,現就信中提出關於劉山青一案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劉山青是由廣州市檢察機關以反革命罪向本院提起公訴的,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進行了公開審理,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山青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已構成反革命宣傳動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院根據劉山青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處了被告人劉山青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劉山青不服,提出了上訴,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劉山者在關押及服刑期間的會見,通訊等問題,由看守所和勞改部門按規定辦理,據悉,劉山青母親曾前往獄中會見過劉山青。

三、對劉山青反革命一案的偵查、起訴、審判,都是依據我國刑法,刑訴法進行的,確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存在違法問題,請勿發展。

此覆,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待等。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

 

公開審判徒具形式

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這封殺函中,首先令人不解的是:劉山青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赴廣州被捕,為什麼要拖延一年又一個多月,直到今年二月七日才進行公審?

依照《中華人民共 刑十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告人在偵訊中的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宗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由此可見,法定的偵查羈押期是二個月到三個月,但劉山青的羈押,在公審前竟長達將近十四個月,還難道是合法的嗎?

覆函說,劉山青案是經過公開審理的。什麼是公開審理?公開審理必須允許被告親屬、朋友

新聞記者和社會一般人士旁聽。廣州市中級法院有樣做嗎?顯然沒有。没有旁聽的「公開審判」,實際上同秘密審判無異,它是一種不愛人民監督的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對公審作了這樣規定:「公開審判的案件,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由於國內沒有新聞自由,誰會留意法院門口貼著的公審佈告?所以國內的公審案件,除了部訊四人幫案經過特殊安排之外,大多是在無旁聽狀況之下「公審」的。這樣的「公審」,實在是一種虛偽的形式。

 

「同情」即罪也

覆函中更可笑的是判決劉山青的罪狀。據聞廣州市中級法院的判決,劉山青所犯的罪,分開來說,是:

()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

()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

()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忘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因此,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這裏所說「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大概是指與民運分子何求等來往而言。何求等民運分子均於八一年四月份的大逮捕中被捕,劉山青卻於八一年十二月廿五日赴穗,顯在何求等被捕之後,何來「互相勾結」?據香港各報報道,劉山青當時赴穗,目的是探望被捕民運分子王希哲等的家屬。探望被捕者家屬也算是「互相勾結」,這個社會還有什麼同情可言?今天的中共當權者曾否記起,在文革期間,當你們被誣害為走資派、打入寃獄或勞改場的時候,是否也曾珍惜過別人給予你的同情,為什麼當你們一旦舊權重握,就將劉山青給予王希哲等的可貴同情,判成是「與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之罪,給他十年牢獄呢?

「惡毒攻擊」「妄圖推翻」嗎?

說劉山青「惡毒攻擊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說劉山青「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有什麼證據?既然叫做「大肆進行」和「惡强攻擊」,一定有許多曾經傳播過的文字証據,但就劉山青在香港的表現,他似乎從未在報刊上發表過政治性的文章,當然更沒有在國內民刊上發表過文章,怎能「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對於社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海外人士,除了真正親中共者之外,是普遍採取懷疑批判態度的。這種態度,不僅海外人士為然,國內人民也大都如此,否則何來「三信危機」?將懷疑、批判當作「惡毒攻擊」,這是中共量刑的標準,它只顯得中共當權者氣量狹窄,聽不得反對話,受不了批評語,毫無民主風度而已。在西方,攻擊资本主義制獲、攻擊當政者的施政方針甚至攻擊國家總統,都是家常便飯,決不會因而構成罪狀,為什麼自稱比資本主義更民主的社會主義,這樣懼怕批評和「攻擊」呢?

說劉山青「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真是玄妙之詞。劉山青出生在香港,長期在香港居住,怎有能量「抗拒、破壞」中共法法令在國內的實施?說劉山青「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妄圖推翻」這四個字是很成問題的。究竟「妄圖推翻」指的是行為抑或只是意念?在法律上,只有意念,没有行為,算不了犯罪,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第一章中對反革命罪所規定的條文,全都是指具體行為的。究竟劉山青有什麼具體「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廣州市中級法院為什麼不想點行為事實給大家了解了解?

站不住脚的「宣傳煽動罪」

從上述的分析看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山青所指的罪狀,都是站不住脚的,但他們卻偏偏從這些站不住脚的罪狀中得出一個總結,判他「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要,根本没有籠統的宣傳煽動罪,有的只是刑法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的具體煽動罪和具體宣傳罪。它是這樣規定的:

()煽動羣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實施的;

()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者其他方法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

依照上述規定,問題便來了。劉山青幾時曾對群眾作過煽動?幾時會貼過標語和散發過傳單。沒有這些行為,怎能判他宣傳煽動罪?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自己也說,它對劉山青的判罪是根據刑法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和第五十二條的刑法第九十條說的是反革命罪的定義(原文如此:「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刑法第五十二條說的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所以真正能用來給劉山青定下行為罪的,只有第一百零二條,可是這條條文,正如我上面所引述過的,在劉山青身上是根本找不到証據的。劉山青既未對群眾演講過,也未寫過標語和傳單。何罪之有?

退一步說,刑法第一百零二條的刑期是還樣規定的:「以反革命為目的,進行下列行為之的(筆者按:即指煽動群眾和張貼標語散傳單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惡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縱使廣州市中級法院按用刑法上這一條條文判處劉山青罪狀,充其量也只能判他五年以下徒刑,怎麼可以判他十年?

劉山青是民運的同情者

說實在的,劉山青並未犯過反革命罪,也未犯過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他是香港一位同情國內民運的青年。他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出生在香港(出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七三年畢業於英皇書院,七六年獲得香港大學理學院理學士學位,被捕前在本港一間公司任工程師。香港大學畢業的學生,在香港屬於精英分子,個人前途原都美好,但劉山青卻不為個人前途著想,熱情關心國家和社會事務,成為一名社會運動的活躍分子。他曾任「天主教大專聯合會時事委員會」委員和「香港大學時事委員會」委員,曾支持過「四·五天安門事件」、「金禧中學事件」、「第二次保衛釣魚台事件」、「油麻地戶爭取上岸事件」、「佳視關閉事件」以及國內的青年民主運動。據說,他曾多次聯同本港學生與廣州的民運人士作過思想交流。中共既憎恨國內民運人士,自然也憎恨由香港前去與他們接觸的人,這是劉山青被捕和被判刑的真正原因。

中國社會缺乏民主,是眾所週知的事實。在中國爭取民主和人權,促進中國社會前進的歷史任務。這種任務由孫中山於辛亥革命之前提倡起,更由轟轟烈烈的五四運動加以繼承和發揚。從二十年代至四十年代期間,當共產黨還處於國民黨壓迫之下時,共產黨也曾舉起過民主和人權的旗幟,那時候,由宋慶齡、蔡元培等所組織的「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就曾在維護人權的旗幟下拯救過無數被國民黨投入獄中的共產黨領導分了。但是共產黨一旦當政,便忘了人權和民主,便將人權貶斥為資產階級的遺毒,硬將共產黨一黨專政說成是「人民民主」。正因為這種關係,國內才會產生新一代的人權運動者和民主運動者,像魏京生、王希哲、何求、徐文立、傅申奇、任畹町、路林、劉青、楊靖、孫豐、陳爾晉,鍾粵秋等。姑不論遭批人的政治見解彼此並非一致(不一致正是民主的表現》,但他們作為當代的民主戰士,是當之無愧的。

海外的熱血青年,感於他們英勇的精神號召,設法回國與他們進行思想交流,這種行為,完全是正當的和正義的。只有那些對民主和人權恨之入骨的人,才會狠心用重刑加諸國內外這批青年身上。

法院的判決是對當政者的判決。人民自有自己的良心法庭,這個良心法庭將會作出公正的判決,認定劉山青既非反革命分子,也未犯過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他是國內當代民主運動的海外同情者,僅僅因為這一點同情,觸發了當政者的憎恨,給他判了十年重刑。

評廣州法院對劉山青案的判決

劉山青案從被捕到判決

本港青年劉山青,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赴廣州探訪國內運人士王希哲的家屬,一進去即告失踪。當時,劉山青在港的朋友,曾多方面加以打探和營救,中共當局始終不留一詞,只是劉山青的父親,於去年三月十三日親赴廣州向廣州市公安局查詢,該局才口頭證實劉山青遭荔灣公安分局拘捕;究劉山青犯了什麼案,準備怎樣處理該案,迄無消息,亦不准其父探望。

去年三月間,廿多名關心劉山青的朋友和同學,在港成立「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到處奔走呼號,並發起簽名運動,聯名致信人大常委會、廣東省人民法院、廣州市公安局和香港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簽名的一百多人,都是本港文化界活躍人士,信發後,仍是音訊杳然。

今年六月初,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主辦「海峽兩岸民生此較團」,去北京訪問,就劉山青被捕一事中向公安人員查詢,並給公安部寫了一封查詢信。過了三個月,卻得到意外的結果, 九月初,中大學生會會長羅水生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室的一封覆函,原文如下: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羅永生:

最近接到有關部門轉來你的信件一封,現就信中提出關於劉山青一案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劉山青是由廣州市檢察機關以反革命罪向本院提起公訴的,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進行了公開審理,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山青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已構成反革命宣傳動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院根據劉山青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處了被告人劉山青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劉山青不服,提出了上訴,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劉山者在關押及服刑期間的會見,通訊等問題,由看守所和勞改部門按規定辦理,據悉,劉山青母親曾前往獄中會見過劉山青。

三、對劉山青反革命一案的偵查、起訴、審判,都是依據我國刑法,刑訴法進行的,確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存在違法問題,請勿發展。

此覆,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待等。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

 

公開審判徒具形式

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這封殺函中,首先令人不解的是:劉山青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赴廣州被捕,為什麼要拖延一年又一個多月,直到今年二月七日才進行公審?

依照《中華人民共 刑十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告人在偵訊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宗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由此可見,法定的偵查羈押期是二個月到三個月,但劉山青的羈押,在公審前竟長達將近十四個月,還難道是合法的嗎?

覆函說,劉山青案是經過公開審理的。什麼是公開審理?公開審理必須允許被告親屬、朋友

新聞記者和社會一般人士旁聽。廣州市中級法院有樣做嗎?顯然沒有。没有旁聽的「公開審判」,實際上同秘密審判無異,它是一種不愛人民監督的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對公審作了這樣規定:「公開審判的案件,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由於國內沒有新聞自由,誰會留意法院門口貼著的公審佈告?所以國內的公審案件,除了部訊四人幫案經過特殊安排之外,大多是在無旁聽狀況之下「公審」的。這樣的「公審」,實在是一種虛偽的形式。

 

「同情」即罪也

覆函中更可笑的是判決劉山青的罪狀。據聞廣州市中級法院的判決,劉山青所犯的罪,分開來說,是:

()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

()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

()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忘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因此,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這裏所說「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大概是指與民運分子何求等來往而言。何求等民運分子均於八一年四月份的大逮捕中被捕,劉山青卻於八一年十二月廿五日赴穗,顯在何求等被捕之後,何來「互相勾結」?據香港各報報道,劉山青當時赴穗,目的是探望被捕民運分子王希哲等的家屬。探望被捕者家屬也算是「互相勾結」,這個社會還有什麼同情可言?今天的中共當權者曾否記起,在文革期間,當你們被誣害為走資派、打入寃獄或勞改場的時候,是否也曾珍惜過別人給予你的同情,為什麼當你們一旦舊權重握,就將劉山青給予王希哲等的可貴同情,判成是「與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之罪,給他十年牢獄呢?

「惡毒攻擊」「妄圖推翻」嗎?

說劉山青「惡毒攻擊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說劉山青「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有什麼證據?既然叫做「大肆進行」和「惡强攻擊」,一定有許多曾經傳播過的文字証據,但就劉山青在香港的表現,他似乎從未在報刊上發表過政治性的文章,當然更沒有在國內民刊上發表過文章,怎能「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對於社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海外人士,除了真正親中共者之外,是普遍採取懷疑批判態度的。這種態度,不僅海外人士為然,國內人民也大都如此,否則何來「三信危機」?將懷疑、批判當作「惡毒攻擊」,這是中共量刑的標準,它只顯得中共當權者氣量狹窄,聽不得反對話,受不了批評語,毫無民主風度而已。在西方,攻擊资本主義制獲、攻擊當政者的施政方針甚至攻擊國家總統,都是家常便飯,決不會因而構成罪狀,為什麼自稱比資本主義更民主的社會主義,這樣懼怕批評和「攻擊」呢?

說劉山青「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真是玄妙之詞。劉山青出生在香港,長期在香港居住,怎有能量「抗拒、破壞」中共法法令在國內的實施?說劉山青「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妄圖推翻」這四個字是很成問題的。究竟「妄圖推翻」指的是行為抑或只是意念?在法律上,只有意念,没有行為,算不了犯罪,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第一章中對反革命罪所規定的條文,全都是指具體行為的。究竟劉山青有什麼具體「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廣州市中級法院為什麼不想點行為事實給大家了解了解?

站不住脚的「宣傳煽動罪」

從上述的分析看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山青所指的罪狀,都是站不住脚的,但他們卻偏偏從這些站不住脚的罪狀中得出一個總結,判他「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要,根本没有籠統的宣傳煽動罪,有的只是刑法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的具體煽動罪和具體宣傳罪。它是這樣規定的:

()煽動羣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實施的;

()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者其他方法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

依照上述規定,問題便來了。劉山青幾時曾對群眾作過煽動?幾時會貼過標語和散發過傳單。沒有這些行為,怎能判他宣傳煽動罪?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自己也說,它對劉山青的判罪是根據刑法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和第五十二條的刑法第九十條說的是反革命罪的定義(原文如此:「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刑法第五十二條說的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所以真正能用來給劉山青定下行為罪的,只有第一百零二條,可是這條條文,正如我上面所引述過的,在劉山青身上是根本找不到証據的。劉山青既未對群眾演講過,也未寫過標語和傳單。何罪之有?

退一步說,刑法第一百零二條的刑期是還樣規定的:「以反革命為目的,進行下列行為之的(筆者按:即指煽動群眾和張貼標語散傳單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惡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縱使廣州市中級法院按用刑法上這一條條文判處劉山青罪狀,充其量也只能判他五年以下徒刑,怎麼可以判他十年?

劉山青是民運的同情者

說實在的,劉山青並未犯過反革命罪,也未犯過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他是香港一位同情國內民運的青年。他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出生在香港(出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七三年畢業於英皇書院,七六年獲得香港大學理學院理學士學位,被捕前在本港一間公司任工程師。香港大學畢業的學生,在香港屬於精英分子,個人前途原都美好,但劉山青卻不為個人前途著想,熱情關心國家和社會事務,成為一名社會運動的活躍分子。他曾任「天主教大專聯合會時事委員會」委員和「香港大學時事委員會」委員,曾支持過「四·五天安門事件」、「金禧中學事件」、「第二次保衛釣魚台事件」、「油麻地戶爭取上岸事件」、「佳視關閉事件」以及國內的青年民主運動。據說,他曾多次聯同本港學生與廣州的民運人士作過思想交流。中共既憎恨國內民運人士,自然也憎恨由香港前去與他們接觸的人,這是劉山青被捕和被判刑的真正原因。

中國社會缺乏民主,是眾所週知的事實。在中國爭取民主和人權,促進中國社會前進的歷史任務。這種任務由孫中山於辛亥革命之前提倡起,更由轟轟烈烈的五四運動加以繼承和發揚。從二十年代至四十年代期間,當共產黨還處於國民黨壓迫之下時,共產黨也曾舉起過民主和人權的旗幟,那時候,由宋慶齡、蔡元培等所組織的「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就曾在維護人權的旗幟下拯救過無數被國民黨投入獄中的共產黨領導分了。但是共產黨一旦當政,便忘了人權和民主,便將人權貶斥為資產階級的遺毒,硬將共產黨一黨專政說成是「人民民主」。正因為這種關係,國內才會產生新一代的人權運動者和民主運動者,像魏京生、王希哲、何求、徐文立、傅申奇、任畹町、路林、劉青、楊靖、孫豐、陳爾晉,鍾粵秋等。姑不論遭批人的政治見解彼此並非一致(不一致正是民主的表現》,但他們作為當代的民主戰士,是當之無愧的。

海外的熱血青年,感於他們英勇的精神號召,設法回國與他們進行思想交流,這種行為,完全是正當的和正義的。只有那些對民主和人權恨之入骨的人,才會狠心用重刑加諸國內外這批青年身上。

法院的判決是對當政者的判決。人民自有自己的良心法庭,這個良心法庭將會作出公正的判決,認定劉山青既非反革命分子,也未犯過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他是國內當代民主運動的海外同情者,僅僅因為這一點同情,觸發了當政者的憎恨,給他判了十年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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