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7日 星期四

張達明請收回言論


港大法律學院臨床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首席講師張達明先生出席香港電台節目表示,劉小麗議員面對的風險會較大,考慮到她的宣誓方式及事後在社交平台發表的相關言論,可能令人質疑她是否不願意作出承諾。
現在是打緊巷戰,張達明先生作為法律專家、律師、CEDR認可調解員,不應在案件審理中發表這番言論,它可能干擾了法官判決,損害劉小麗議員的利益,起了即時的破壞作用,相當等於提早引爆及放風,應立即收回。筆者若有這個意見,也不會這時公開發表,這不是言論自由的問題。它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中討論過,就是即時危險原則。在這原則下,言論自由不受保障。基於之上原因,筆者呼籲張達明先生收相關言論及道歉。
佔旺打手陳曼琪律師,黃大仙區議以其傀儡申請司法覆核,指劉小麗以極慢速度宣誓,沒賦予任何意義在該字詞中,又指出她在其Facebook上稱「慢讀是要彰顯誓詞的虛妄」。
高院法官區慶祥提早在本周五審理。事實上,它不符合第十一章《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立法會議員的誓言》的“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立法會誓言”的要求,因此區慶祥提早審理是想快刀斬亂麻,乘機博懵。
劉小麗與其他宣誓表態議員的最不同的地方是,她除了慢讀外,並無任何添加。這可以是最不利於她的地方。另外,臉書呈堂是關鍵性證供。她應該不同意將它列作雙方同意證供之內,並在堂上力爭反對在非嚴重刑事案件中,將臉書內容列作呈堂證供,尤其是,今次關乎言論、思想及政治立場。若其代表律師已將其列入雙方同意,劉小麗應考慮解僱其代表律師。其實上,劉小麗應認真考慮解僱其代表律師,並親自答辯。

1925年,中共元老朱德在德國期間因參加工人運動兩次被捕。第二次被捕時被吊銷了護照並遭驅逐。他也是在法庭自辯,申述其思想,成為重要的庭鬥歷史。

如梁游案,雙方找來律師,結果也是輸,以律師代辯只會讓案件披上合理性。劉小麗若能自辯,將給區慶祥帶來很大壓力。現在的所有宣誓案件都是政治案件,劉小麗,不要對他們太客氣。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