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日 星期一

《私人發展項目中的公眾休憩空間》



在私人發展項目中加入公眾休憩空間(及其他公眾設施)的政策始於1980。截至2014年,根據有關的《私人發展項目中的公眾休憩空間清單》記錄,共有 60個“公眾休憩空間”屬地政總署管轄。在這60 個“公眾休憩空間”當中,有42 (70%) 位於私人土地,17 (28%) 位於政府土地,及有1 個部分位於政府土地和部分位於私人土地。
2011年至2014年期間,當局在本港7個非工業發展項目中,加入提供“公眾休憩空間”的要求。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

根據《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
(a) 每十萬人最少應獲提供20 公頃的休憩空間;及
(b) 所提供的休憩空間可作動態康樂用途(例如足球場) 或靜態康樂用途(例如可供市民悠閒地享用四周環境的公園、花園和休憩處)

《二零一一年指引》

根據《二零一一年指引》:
“公眾休憩空間”應清晰易見,並設於地面水平;
“公眾休憩空間”的業主須讓公眾暢通無阻地進出有關場地;
“公眾休憩空間”每天向公眾開放的時間不應少於13 小時;
相關的建築物業主須按照有關的土地契約管理並保養。

審計署

審計署於20141月至6月期間,曾7次到“公眾休憩空間”實地視察,並在201410月發表報告。審計署發現:
有“公眾休憩空間”的入口閘門鎖緊;
有“公眾休憩空間”設於遠高於地面水平的平台,而公眾須使用陡長的樓梯或乘搭載客升降機才可到達;
有“公眾休憩空間”長草叢生;
有“公眾休憩空間”堆滿雜物;

更有甚者,一些場地並沒有納入《公眾休憩空間清單》。審計署發現,有三個已開放供公眾使用達七至十四年的“公眾休憩空間”並沒有納入地政總署的《公眾休憩空間清單》,原因是相關發展項目的合約完成證明書尚未發出。
 審計署還發現,已開放多年的“公眾休憩空間”其土地契約屬無限制批約,業主無須根據土地契約提供“公眾休憩空間”。發展商向政府提交提供的“公眾休憩空間”承諾書,在法律上不能有效執行。

全港分佈

審計報告並沒有進一步檢視《私人發展項目中的公眾休憩空間》政策有否官商勾結及其分佈是否合理。筆者從屋宇署網頁的「私人物業範圍內撥出供公眾使用的地方」的資料發現:
中區有81幅,共36,489平方米。其最大為萬國寳通廣場的6,032平方米;
灣仔有75幅,共28,669平方米。其最大為中環廣場的6,928平方米;
東區有53幅,共4483.9平方米。其最大為糖廠街德宏大廈的2,117平方米;
南區只有6幅,共52平方米;

油尖旺有57幅,共4,783平方米。其最大為廣東道港威1座及2座的1,689平方米;
觀塘區有3幅,共1,665平方米。集中在牛池灣清水灣道8號私人屋苑的1,474平方米;
深水埗有33幅,共578平方米。集中在曼克頓山的383平方米;
黃大仙區只有新光中心的109平方米;

荃灣有8幅,共2,152平方米。其最大為荃灣中心的767平方米;
觀塘區有3幅,共1,665平方米。集中在牛池灣清水灣道8號私人屋苑的1,474平方米;
大埔只有2幅,共16平方米。
離島只有港鐵東涌昂坪市集的行人通道(在裝飾屋簷下) 的約 1.5咪闊帶。

後語


《私人發展項目中的公眾休憩空間》的受人關注的有銅鑼灣時代廣場和中環的匯豐總行。但與香港最有的關的添美道,立法會和政府總站居然沒有納入。看來,《私人發展項目中的公眾休憩空間》只有利地產商增加樓面面積,是一項失敗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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