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7日 星期四

警察行為激起更多反抗




警方25日和26日在旺角協助執行清場期間,因抗拒禁制令而被拘捕的示威者有55。示威者不滿警方清場在25再渡衝擊警方防線,警方再拘894女。旺角「佔領並不甘心,數千青人於26晚通宵與警察對峙。警方公布在這段期間共拘捕21名男子。據報至少有170人向附近醫療站義工求助。
26日晚上的警民對峙與25晚上的有點不同,被拘捕的人數明顯減少,其衝擊的方式也較溫和。其主要動力是對警察的不滿,而不是對禁制令本身的不滿。

1.         警察的不專業行為

激起市民到旺角的主因可能是警察本身。警察處理群眾集會的能力並不如政府所說的專業。警隊漸漸失去其中立態度。其中之一原因是特首和高官公開支持反示威的簽名運動;其二是縱容警官參與反示威活動;其三是警隊對黃藍絲帶活動上的執法手法明顯有別。警員在拘捕期間有時需要使用武力,這點是可以理解的。但警員在處理示威活動期間,順手打兩巴,踢幾腳,可犯上大忌。

2.         應受譴責的行為

一名示威者或旁觀者在26日晚在旺角被警員壓在地上和被踢了多腳後,被以索帶綁起雙手,直至他上救傷車之後,警察竟表示他並非被捕人士,但又無解釋為何要綁起他。

3.         可笑的行為

還有一些行為極其荒謬──警察合力推人群上行人路。首先,這是完全徒勞的,被推上行人路的示威者可以重回馬路。這本來不是警察的工作。警察可以做的工作是控以《道路交通條例》第48條:行人所犯罪行─「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或於任何道路上駕駛人力車的人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或公安條例第17條:「警方規管集會、遊行及聚集的權力」。香港警察推人上行人路令人聯想到日軍強搶婦女。正是這些被警隊忽略的動作激起旺角危機無法釋去。

4.         示威者的一些內在價值

旺角衝擊沒有演變成破壞商店櫥窗,說明香港的示威者有一些共同認知。他們尊重個人價值和私人財物,除非有充份理由和事前共識,一般地,他們不會破壞財物。所以,打破立法會大樓玻璃門的做法不為接受,將它視作升級行動是可笑的。

劉山青
27-1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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