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國家網信辦發佈新的《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及《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中共的互聯網由『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它規定了一列惡法,在6月1日起實行。
它是習近平於2016年04月25日在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的延伸。習近平表示:“互聯網是一個社會資訊大平臺,億萬線民在上面獲得資訊、交流資訊,這會對他們的求知途徑、思維方式、價值觀念產生重要影響,特別是會對他們對國家、對社會、對工作、對人生的看法產生重要影響。”
『網絡23』在司法規定了入罪10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征信資訊、財產資訊5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50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5000條以上的;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簡而之,它們是(並非全部):
1.
販賣50條個人資訊可入罪;
2.
仲介買賣交換個人資訊所得5000元以上可入刑;
3.
微信公眾號、網路直播採編發佈、轉載取最高罰3萬元;
4.
真實身份註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
5.
篡改、嫁接、虛構新聞資訊。
後記
張德江等人已不斷地重申:一國之下,才有兩制。“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了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管治權的方式,即規定了一部分權力由中央政權機構直接行使,一部分權力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行使,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高度自治權。”
有人說,“大陸的事不關我們的事、六四與我無關”。這是愚蠢人的話。5月27日的“基本法實施20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已清楚表明,中央十分介意佔中和港獨。張德江說:“近年來,香港社會有些人鼓吹香港有所謂“固有權力”、“自主權力”,甚至宣揚什麼“本土自決”、“香港獨立”,其要害是不承認國家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這一事實,否認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其實質是企圖把香港變成一個獨立、半獨立的政治實體,把香港從國家中分裂出去。對此,我們絕對不能視若無睹。”中共十分清楚,以上所謂的鼓吹,主要是經互聯網進行的,所以大家還是不要以為中國內發生的事與自己無關。它總會以某些形式,最終引進香港的。
附註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2017年05月02日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令
第1號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已經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室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互聯網資訊內容管理,促進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互聯網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新聞資訊,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導、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導、評論。
第三條 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條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二章 許可
第五條 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帳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活動。
前款所稱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資訊採編發佈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
第六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三)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四)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申請互聯網新聞資訊採編發佈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
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還應當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互聯網資訊服務許可或備案手續。
第七條 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單位。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八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的採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資訊採編業務。
第九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申請主體為中央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中央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為地方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地方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為其他單位的,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受理和初審後,由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決定。
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決定批准的,核發《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活動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申請續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應當定期向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報告許可受理和決定情況。
第十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為中國公民的證明;
(二)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的資質情況;
(三)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管理制度;
(四)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五)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安全評估報告;
(六)法人資格、場所、資金和股權結構等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運行
第十一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資訊內容負總責。總編輯人選應當具有相關從業經驗,符合相關條件,並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備案。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培訓、考核。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相關從業人員從事新聞採編活動,應當具備新聞採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
第十二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健全資訊發佈審核、公共資訊巡查、應急處置等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為使用者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傳播平臺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實身份資訊。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身份資訊和日誌資訊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採編、發佈、轉載、刪除新聞資訊,干預新聞資訊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資訊傳播平臺服務,應當與在其平臺上註冊的用戶簽訂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對用戶開設公眾帳號的,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審核其帳號資訊、服務資質、服務範圍等資訊,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分類備案。
第十五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資訊,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佈的新聞資訊,注明新聞資訊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資訊內容,並保證新聞資訊來源可追溯。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資訊,應當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或前款規定內容的,應當依法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變更主要負責人、總編輯、主管單位、股權結構等影響許可條件的重大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用新技術、調整增設具有新聞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應用功能,應當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進行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安全評估。
第十八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明示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編號。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社會投訴舉報管道,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應當健全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依法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舉報。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方式,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予以處置。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應當建立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網路信用檔案,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和約談制度。
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會同國務院電信、公安、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加強工作溝通和協作配合,依法開展聯合執法等專項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運行過程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原許可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暫停新聞資訊更新;《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換發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新聞資訊更新,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新聞資訊更新,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互聯網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新聞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報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和新聞電影製片廠。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資訊辦公室根據本規定處理後,轉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國家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網路出版服務等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符合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前頒佈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