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3日 星期五

第七章 八六至八八年: 監獄改革

 

第七章八六至八八年:

監獄改革

 

「親愛的父母:

我於五月八日收到八罐食物。請你們不用再寄食物給我了。但我想得到一盒檸檬果子鹽(瓶裝或包裝都好,視乎便宜的)

我現在已聽你們的話。就是認罪服法,爭取早日回家看阿清,請代我給阿清問好。我實在沒有甚麼話想說,不過,我以後會多些寫信回來,匯報我的改造進展。

再見。

山青

一九八六年五月八日」

 

 

我一度認罪服法這一節,是十年監禁生活中最掃興的插曲。其實監獄方面除了整個制度逼我認罪、不斷提醒我要供養父母外,還向我父母做了不少工作。後來父母每趟來,總叫我認罪。有次還給我打眼色,說爭取減刑,出來再算云云。我在裏面獃得久了,又不知外面真的搞了聲援,加上周圍個個都認,唯我不認,日子久了,總覺得有點突兀。總之就是心中一軟,又開始胡思亂想,便對父母說,好呀好呀,我認了算吧。這樣過了個多月,便胡亂寫了二百多字,說認罪希望改造咸刑之類,還問指導員有沒有特赦。幹部並無進一步要我提供些資料,說真的我也沒有甚麼可以提供的,香港這邊的運動是公開的運動,大陸那邊其實也頗公開,沒有搞甚麼陰謀詭計,過去與他們頂,其實也是意氣之爭。我想這是為何他們沒有向我套取甚麼資料吧。

獄方知道我改變態度,高興極了。因為全梅州監獄,絕少人自始至終不認罪,羅副政委還在監犯大會中特別表揚我,說四中隊的劉山青也認罪了。他在上面吹嘘時,我正在瞌睡得甜甜蜜蜜,所以知道,還是會後其他勞改犯告訴我的。認過罪後,我基本態度還是不變,不做點灰,不寫東西對共產黨歌功頌德。只是獄方對我態度轉變,放鬆得多了,不會像過去般動輒罰我戴鐵鐐值班,所以這一年我過得特別活潑佻皮。

舉一個例子,就說年終學習運動的考試吧。一九八六年的運動是學習社會主義道德教育,大家照例大小會議學足一年後又考試,經過上年教訓,幹部這趟鬆得多了,很多囚犯藉口大小便去廁所出貓。我最大膽,走回倉找書便抄,幹部口邊要我不要那麼「狼」,實在也容我亂來,其他犯人聽聞莫不目張舌咋。

更佻皮的,便是我跟人比武的插曲。

那時我工作的車間,相當獨立,人少方便玩耍。閒來無事,一便是練翻励斗、練後倒臥,即像僵屍般平身向地拍下去、練鯉魚翻身等。雖然還做不來空翻,但前手、後手和側手翻已做得不錯,在獄中數一數二。窮極無聊,想起以前聽聞過甚麼金鐘罩、鐵布衫,無人指點,也來運氣紮馬試練,運起氣來,自己播打腹部,那時我翻励斗翻得有些日子,已練就相當紮實的腹肌,竟然很快上手,打打又覺不痛。過些日子,膽子大點,竟然叫其他勞改犯試打,又過了關,覺得沒問題。這樣練練試試,膽子又再大了,叫人家放心大力抽,也抽不入,一時在勞改犯中,打肚腩打出個名堂。其他有想學我的,給一抽便叫痛或心怯了。

話說有個修車仔勞改犯,長得魁梧,打架有聲名。他與我互打肚腩也捱不住,心中自然有點不暢快。且這佻皮玩耍的,就如我們香港人聽音響 ,總是越聽越高檔,大隻佬便提出,不如「隻揪隻」比武。我初時只說不,他打架出名,又長得高大。但他求得我多,我便答應,方法是各自坐在凳子上互掀,不准打面。他雖然體形像水牛,力又比我大,還有實戰經驗,只是我有一個優點,便是心中不怕、夠狠,他拳來我胸口照承不擋,拳頭卻照打他。大隻佬心中一怯,翻身而逃,敗下陣來。

大隻佬輸了,正所謂面子攸關,過去打架英名豈非盡喪,於是又要求升級,自由比武。我初時還是不答應,見他央求得多,又順了他意,規定不打面不用腳,打了七、八次,還是我贏多輸少。越比越有點聲名,還傳到其他中隊,甚至有人走來挑戰。我說這只是玩玩,不是比英雄。如是者到了第二年,當時我已反口不認罪,幹部開始要炮製我,跟大隻佬最後一次打,這趟是自己心怯,方寸大亂,給他打到人仰馬翻,洗澡時發現胸口黑了一片,最慘是心怯之下,轉身便逃,殊不知背心無眼給他結實的打了一拳,痛得我五祖出世,六祖升天。

那時不知何時學曉,給人打了,不要擦藥酒,應該像日本人般跪坐通氣,過段時間血管會自然散瘀,只是輸了這仗後,幹部因我反口,已派人跟我,等閒不敢造次,於是結束了比武的插曲。

打擂台是武,文的方面,我竟在文藝晚會參加唱歌。其實我沒甚歌喉,但勝在大聲夠膽,不怯場,晚會時大唱「大地恩情」,竟然得到最多掌聲,眾勞改犯說我唱得最棒。其實在這之前以排練晚會為名,早點收工籌備,也是暢快。書也讀了很多,陀斯妥耶夫斯基、托爾斯泰、屠格涅夫、契可夫、高爾基、巴爾扎克、雨果、左拉、大仲馬、小仲馬、狄更斯、川端康成、井口靖、海明威、傑克倫敦等的經典,大部分都看過,對十九世紀的批判現實主義作品最喜歡。但是,邏輯性强的著作,例如馬克思、列寧的經典,我還是未能看得入,未恢復過來。當時看書的另一轉變,是從文學名著改而讀報刊,我訂閱了國內十多份報刊,日夜啃讀,所以放監後,認識我的老朋友都說我常識豐富了很多,想是讀報刊之功吧。

這時連陳裕業也走了,我當了師傅,收了徒弟李國勇。他是個二十左右的羊城仔,糾黨行劫港客遭反抗時,教唆同黨刺傷事主,初被判死刑。據他說,替他辯護的律師與法院爭論激烈,幾給趕出庭,最後上訴得直,改判無期徒刑。從他的辯護故事我才知道,原來幾年之後,律師不再全是官方附庸,開始有獨立辯護。其實這是基本人權,本來就應有的。過去沒有是錯誤,今天有是糾正錯誤,不能單純認為共產黨又促進了甚麼法制進步,只是糾正本該不存在的錯誤而已。

徒弟李國勇跟另一中隊幾個白話仔過從甚密,原來這幾人密謀逃獄,暗中製造匕首繩索,後給人點了灰,受到禁閉,毒打拷問下招供,結果每人加刑兩年。李國勇則僥倖逃過一死,他是無期犯,稍有差池,便是槍斃。

這年還發生過一宗勞改頭公然毆打勞改仔事件。在過去我未入監前,在一般情况下,即是無政府主義狀態時期,為虎作倀的勞改頭公然毁打勞改仔,是時有發生的事。文革時打死人則是經常事。入梅監後,這樣的事已很少發生。

話說有個叫阿丙的,家窮無文化,神經質氣有點弱智,犯了强姦親母罪入獄。入得監來,由於做人傻兮兮的,當中給人欺負踐踏,不在話下。有天在文化室因電視轉台問題與人衝突,竟給幾個勞改頭用繩縛起打了一頓。收工時,我當眾收容他,給他藥酒療傷,其他勞改犯看見,大家同一命運,本來已心中不忿,現在見我出頭,便來支持我,當然也有支持勞改頭的,不過是少數。事情就這樣鬧大了,第二天我找到劉科長和駐監獄的檢察員投訴,搞到一貫維護包庇勞改頭的指導員也不敢貿然表態。檢察員也說句公道話,說法律規定不能縛起勞改犯,後來還是劉科長做好做歹,才將事情扯平了。我相信經此一役,勞改頭要毆打勞改犯人,心存更大顧忌。

法官亂判的事例,又發生在一個白話仔劉偉文的身上,他搶劫判七年,不服上訴,適逢「從重從快」運動,法官不理刑法,但求追上運動,有所表現,竟然加判十五年,氣得劉偉文有冤無路訴。

不過,一九八六年對梅州監獄而言,最大的轉變是開始承包制。而且,不單梅州監獄在變,全國監獄也在變,我覺得這是一九四九年以來中國監獄最大的一次結構性轉變,轉變的結果,是以後的監獄,幾乎一點也不像以前的監獄。從監獄權力分配,管教勞改犯的目的,犯人的生活,全部發生了根本的改變,最能概括這場轉變的,是自此監獄拋開了政治思想改造,與社會上其他階層一樣,盡量向錢看。我想歷史上沒有一個社會,它本身熾熱的黃金夢竟然能夠無孔不入到鑽入牢獄,還根本改變了牢獄的精神面貌。

承包制就是以監獄作為一個生產單位,在新冒出來的市場中競投承包合同,目的在於生產利潤,監獄的目的本來便是要來懲罰改造犯人,與製造利潤無關。現在引入這承包制,以製造利潤為目的,彼此間必然發生衝突。監獄過去的經費,當然是由國家下撥。可是,八十年代中期開始,這些經費開始承受到龐大的通脹壓力,如果監獄方面不想辦法,壓力就越大,監獄情況就會越差。這其實是很多其他國家單位遇見的共同問題。但監獄的幹部,恐怕自己要承受更大的經濟壓力。幹部的薪酬微薄,一樣承受通脹壓力,過去不開放,沒有人有發財機會,大家一樣苦,有問題也變成無問題。現在政策開放,要搞市場,要賺錢啦,經貿機構的幹部,自然先蒙其利,大有捞油水機會。甚至地方掌權的小幹部,也利用本身權力,鑽新生事物的空子。這種種改變,

可以在下列各方面得見。

首先,監獄原本集中的權力必須下放到中隊,因為生產是以中隊為單位的。随着生產所佔的重要性越大,中隊的權力就越多,監獄中央相對的權力就越少。其次,中隊和中隊間,因為利益分配上可能發生衝突,因此不同中隊的幹部的關係也開始轉變,多了分配利益這個因素。

中隊掌握更多權力,但中隊原來的傳統領導指導員的權力,卻實際上逐漸受到削弱,長遠而言,他的地位或者會乾脆被淘汰。原因是現在中隊主要不是政治掛帥、以思想改造為目標,而是經濟掛帥,以爭取更多利潤為指標,所以生產隊長(即廠長)的地位便提高了。利潤越重要,廠長的地位就越高,權力就越大,相對地指導員的地位就越低。

     對勞改犯來說,過去勞動是為了改造,勞動得好是改造好的指標,與利潤基本上是不直接掛鉤的,但現在勞動是為了利潤,幹部便改變了原先的安排,實行迹近現代奴隸式勞動,從原來每日八小時勞動,一下子便提高至十二小時,每日分兩班,早九晚九一班,晚九早九又另一班。有時還要加班。

加强勞動强度,延長勞動時間,和改用十二小時兩班制後,犯人過去的生活自然大為改變。最大的不同,是政治學習之類,基本上要取消,十二小時工作後,誰還有時間、精神去搞學習?況且,在利潤掛帥下,這些學習現在對幹部已不再重要了,監獄賺不到錢就甚麼都是假的,監獄本身已淪落為爭奪利潤這無情市場中的一個貪婪的生產單位,希望有機會剝削勞改犯奴隸式勞動的剩餘價值。

 最初開始承包制後,為了刺激犯人的勞動積極性,也採用犯人與中隊承包制,即完成基本定額產量的便有獎金,是乾脆的物質刺激。最初出現過的笑話,是定額定得低(這是因為過去的生產效率是偏低得很厲害),所以超額多,接承包合同犯人可分七、八十元一個月。在王希哲所在的懷集監獄,甚至有犯人可以分得百多二百元,令監獄大為猶豫,扣下不發,觸起不滿情緒,最後要獄長出面請客大吃一餐補償,無論如何,後來犯人每月有十多二十元收入,已成平常事,特別拼命的有三數十元。在量方面,勞改犯很多很努力,因為生產效率高,已代替了思想改造,有助減刑。有些犯人,甚至搏命到要用維他命丸來支撑。

犯人要長時間勞動,伙食自然改善了,肉也多了,還晚晚有加班粥,有肉片吃,用來補充犯人體力。犯人經濟改善,自己也會加菜,對此監獄已放鬆控制了。

   洗腦式的政治教育、思想改造,已名存實亡,監獄方面怎樣補救呢?這便倚靠雙聯制,即勞動與改造結合。犯人每天依據勞動及思想表現來評分。新條例推出時,有獎分的條例十多條,扣分的百多條,令我想起孔子的「苛政猛於虎」。最初規定,一分就可減一日,後來發現,不少犯人獎分很多,便將一分減為零點一分。我則自始至終拒絕參加這個制度,多坐三數十天於我已不在乎了,正如我常對幹部所說,我不逃獄,坐滿十年待你們送我出去。後來果真坐足十年,一天也不少。

在「向錢看」的新風氣下,最滑稽的便是幹部曾經打過勞改犯主意,鼓勵過他們家屬投資或包銷之類。例如有個香港人陳劍雄,因走私被判無期徒刑,為了減刑,便教家屬承包木工中隊的傢俬,還從香港運來機器,他則在木工中隊當了管工,誰知產品質劣銷不出,滞貨不要緊,關係反而搞得很壞。我對他說,要打通幹部關節求減刑,不如乾脆拿三兩千元出來更實惠。事實上,在「向錢看」的大趨勢下,幹部腐化得很快,有錢真的使得鬼推磨了。話說回頭,後來聽聞勞改局也知犯人投資這一招,鬧得太過分,若是犯人在監內當了老闆,還成世界?所以下令禁止了。

   另外一個笑話,便是在集體發財夢中,不知哪個幹部提出一個鬼主意,建議在梅監發展一間酒店,名為梅州大酒店,甚至監倉也可考慮出租,說不定有人喜歡住。正是財迷心礙,甚麼荒唐離奇的事也想得出來。

到了一九八七年,震動監獄的,當然是胡耀邦下台事件。監獄跟早期工廠一樣,早晨有廣播,我則一向沒聽。有天鬼推神使,竟然聽見胡耀邦下台,知道事關重大。我記得還說給姚飛福知,他見我一向大罵共產黨,當我吹牛開玩笑。這時,學生運動的消息已見諸於報了,監獄犯人第一次知道外面社會動盪。

說也奇怪,原來這社會一亂,黨上層路線方向一日未完全清楚,黨的下層便不知所措。例如我中隊的指導員,雖是四人幫出身,但學運及胡耀邦事件一出現,卻一反常態,叫我們自由討論,這還不止,有天這指導員單獨召見我,說想跟我談談胡耀邦問題,我以為他想了解我思想,便說沒有甚麼可講。那指導員知道我誤解他的意思,連忙說是想跟我交换個人意見,並無其他。我說這沒有問題,便說你們共產黨混亂,甚麼第三個浪潮,根本是右派思想。他說這也未必,是科技而非政治問題。他問我胡耀邦下台會否搞另一個文革,我說不會,根本沒有這個條件。我還說到,趙紫陽與胡耀邦是同一類人,他則不同意。我問他有甚麼意見,他說已講了,就是怕再搞文革。無論如何,當我知道外面社會又爆發學生運動,心中自然高興。後來據另外一個中隊幹部輾轉傳出的消息,原來梅州大學也想造反,後來給工作隊鎮壓下去。可是,我怎樣也想不到,竟然在獄中跟新的學生運動其中一個活躍分子見面。

有天我在醫療室附近工地遇見一個年青人,跟他搭亂,問他為甚麼進來。他吞吞吐吐,反過來問我,於是我直說是搞民主運動。他聽後眼睛一亮,說他也是搞民主運動的。原來這姓葉的惠陽人是大學生,學生運動雖是一九八六年底八七年初在中國蔓延各城市,但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學生醞釀站起來說話爭取,已有一段時期。這姓葉的是典型活躍分子,與其他學生北上北京大學串連,給公安暗中抓了。初時不知如何處理,怕鬧出事來,後來才輕判二年,可知當時中共當局已知學生不滿情緒高張,等閒不敢刺激。

他知道我本是香港大學的學生後,便說他也認識港大、中大的學生,還說香港大學生不政治化。我說我做學生時亦政治化的,以理工科的為多。他的印象卻相反,文科的較關心,理工科的不開心。最初他以為我也是他們這一幫搞民運的,我說不是,是十年八年前,他表示從未聽聞。問他聽聞過王希哲沒有,他說沒有。知不知道托派,也不知,政治上很幼嫩。我當然不放過這個機會,向他進行政治教育,對他說,其實社會主義不是失敗,社會主義是人類的理想,是要消除剝削與壓迫,解放社會與個人,失敗的只是官僚們,是官僚敗懷了社會主義的實驗。他也表示支持這種看法,要認真回顧馬列主義正統。可惜很快我便給隔離了,再也沒有機會跟他接觸了。

學生運動往往是社會改革或革命的開始,歷史已充分說明的。可是,學生運動如果不和其他社會階層結台,就注定要失敗,這也是歷史定律。在我參加過的學生運動中,最大的是一九七八年金禧事件,而正好金禧是以失敗為終結。

金禧最初當然是金禧師生與校方、與教育司署間的鬥爭,但隨着運動的發展,很快已到了這樣的地步,即如果金禧不從一場特殊的、個別的鬥爭上升為普遍的、針對中學制度種種不合理現象,鬥爭會走向失敗,當時實際上已出現擴大鬥爭的社會條件,我記得有次我們已動員了陳樹渠中學百多二百位中學生響應,當時張文光也偶然在座,但由於金禧以教師為主的領導核心不選擇鬥爭社會化的方向,動員廣大中學生的大好時機便錯過了。

金禧鬥爭走入死胡同的另一個特點,可見諸領導核心的排他性,以他們為主體,所有支持的為客體,只有參與,甚至沒有民主討論的權利。結果托派固然一早排斥,就是建立了聯席會議後,教師核心對司徒華同樣排斥。回港後偶然才知道,惡化的程度,是教師頭領陳松

齡十年後在八九民運期間,才再上教協,至於金禧教師心想一校改革,早於運動早期已給「革馬盟」批判,後來於三育中學時不單一一應驗,而且以更墮落的方式暴露一校改革的死。

學生運動在鎮壓,胡耀邦下台成定局後,上面路線清楚了,局面也明朗了,獄中幹部也回復正常了,態度也改變了,中隊大會時,指導員支持上面政策不用另表能態,還說有些犯人平日不看報,動亂時動看報,不知居心云云。

這一年因承包制已在發生作用,運動雖然也搞,形式而已,令我也不記得是甚麼運動。

胡耀邦下台後,自然要響應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運動,只是當時獄內幹部勞改頭都在做發財這春秋大夢,正在發自由化財,例如開小組會時,連幹部組長也不知如何反資產階級自由化,於是小組政治學習會議成為吹牛大會,大家敷衍馬虎了事。這在過去,是從未發生過的。

對於學生運動,勞改犯的反應究竟怎樣,可從我身邊找三個典型說明,第一是張德裕這判了四年的小偷,他可說是勞改場長大,社會經驗豐富,平日也說官僚高高在上,騎在人民頭上,當然表示支持學生。

第二個典型是上面提過的姚飛福,他平日雖然也罵共產黨,有點正義感,但恐怕太亂不成,於是在官僚與學生間,搖擺不定。

第三個典型是個鄉下馬的書記老頭,正統共產黨出身,提出學生要的是甚麼自由,來質疑運動,支持官僚。

我乾脆答他,這自由其實很簡單,你坐監便是不自由,如果這還說不是,放監時你休出去吧!多一點社會經驗的人,總是傾向支持學生,而出身特權的,就算淪落,也是偏向支持官僚。

一九八七年這一年,我反口不認罪了,這改變了我繼後年多的梅監牢獄生活。

我自早一年認罪後,並無做違心事,或去昔共產黨塗脂抹粉。爭取心意也是減刑一兩年,我乾脆不要,立刻釋放則看來無望,可是早已決定反口,會見父親時,他一反過去勸我認罪的態度,當時我心想,民運期間,衝鋒陷陣,險是我冒的,我幹甚麼要你們的原諒,你們又憑甚麼資格來裁判我,心中頗為憤怒。無論如何,我還是對父親說我要反口,他也知事關重大,我一旦反口,肯定不會好過,但他已做好心理準備,對我說發生甚麼事也不要緊,阿清會照顏他下半生。

那趟會面收下父親帶給我的收音錄音機,聽了個多月後,就寫張紙條說我不認罪,甚麼罪也沒有,指導員說,這可不行,多少也要認點嘛,我說一點也不認,於是獄方震動,報告獄政科、上呈勞改局,準備認真對待我。

從這開始,對我自然加緊了,處處為難,還從禁閉室調了個第一號勞改頭陳樹生來監視我,此人原為消防局隊長,强姦鄰居七歲女孩,但因身為幹部而照例輕判四年,一兩個月後,正式決定來了,在中隊大會宣布,我由陳樹生負責,其他犯人不得與我交談來往,倉中其他勞改犯全部調走,只留住我和陳樹生。

這種隔絕政策,對我精神打擊很大,我成為勞改犯中最低下的,連如廁洗浴也要被人監視,覺得人格受到很大侮辱,不用說,我受的隔絕對待,震動全獄。

當時有些人以為要搞文革那一套,要搞牛棚,我則看得清楚,知道不會,工作已不用做了,但對此,生產隊長很不滿意,中隊既損失我這高級技工,又要指派一個人陪我,還要調走我倉內十一個勞動力,對勞動力損失太大。所以,後來還要千方百計,弄了幾個勞改頭來我倉,減少勞動力方面的損失。勞動力削弱,產量下降,資金便減少,幹部便少了油水,如果這生產隊長有權決定,我想他寧可罰我日日加工,化壞事為好事。

工作不用做,劉科長叫我不如學習吧。那時我已讀完《資本論》,便說想學《列寧選集》,他便帶我去圖書室找,這圖書室浪得虛名,其實是幹部用多,幾年前我見過有馬列全集,我跟劉科長入去一找,竟找不到,劉科長便問伺候圖書室的勞改頭馬列書籍收在何處,後者答已當廢紙賣了,劉科長聽見勃然大怒,因為這趟在我面前可出了大醜,共產黨政法機關將祖師爺的經典去當廢紙賣,知道我心底下肯定會開心地嘲笑他們,於是厲言疾色,說要提他去坐禁閉。其實大家心裏都明白,要不是幹部主張,這勞改頭怎敢賣去呢?當下我便請求劉科長替我買,他連忙答應,找了管教幹事去辦,後者後來走來跟我說,叫我不要留難他,因這梅州書局,根本沒馬列著作賣了,廣州那裏可能有。

回港後,想去左派書局買本列寧的《怎麼辦?》也沒有得賣,詢問店員時,她聽見書名,還面有鄙夷之色。可憐這中國共產黨,現在還在說四個堅持,連書也買不到,且看如何堅持馬列主義。

話說過了一輪,幹部為了加强中隊勞動力,便挑了幾個勞改頭頭與我同倉,但聲明,不准與我談話,我實行物質政策,用食物收買他們,所以在陳樹生去點灰前,也可交談。

其中有個船長大漢鄭大成,走私台灣刊物,判得很重,坐了十年八載,還有十多年。他一身武藝,也打出名堂,只是年紀漸老,外面太太跟了人,留下一子一女學壞,憂心不已。有天他穿上籃球衣,直向大門走,門衛問他何事,他說打球,於是給拉進禁閉,相信照例要毒打一頓。後來怎樣,不得而知。總之犯人有兒女,在裏面是很難安心坐監的。

隔離政策對我的打擊真的非常大,有時心中不其然閃過自殺的念頭,但沒有自覺的想自殺,腦中常盤旋莎士比亞的名句:「 To be or not be , this is the question    」。晚上就常常發惡夢,夢見自己變了一頭牛,給活剝了皮,不斷喘氣。不講大家可能不知,國內有些地方有種做法,是在地上挖個坑,把牛翻在坑中,四腳朝天,然後活剝皮,先切肉,就在牛邊開火炒肉,人家說這樣炮製的牛肉特別鮮甜,至於這頭牛,則一直眼巴巴在坑中惨叫,我想這夢意是慘遭宰割吧。總之精神是日夜備受折磨,苦不堪言。

過去每趟父母來探我,問我生活如何,除去禁閉那次外,我常說可以。這回他們問,我說生活慘。那時我也從父母一言半語,知道外面有聲援,他們也說過,甘仔(甘浩望神父)為你絕食,只是不是長期的,每年一次。何俊仁寫給中國的律師信,我也見過,我記得裏面說我是電子工程師,我心想這是作大了,說我是社會棟樑,我想這更滑稽。他們還對我說,本來有張聯名的賀年卡,司徒華也有簽,我說好。父親說司徒華本來不想簽的,是甘仔迫他簽的。我說這也就算了吧。我父母其實不知,外面有沒有支持對裏面的我是挺重要的,這種道義上的支持,在獄中的人來說,是很實際的支持,因為藉此我們可以更堅强地、更有決心地、更樂觀地鬥爭下去。

在這段期間,我生病去醫療室,對獄中的特權階級又有了新的了解。

原來這梅監竟有個犯人,原是汕頭地區地委書記,犯了經濟罪,但因汕頭地區的幹部都是他管的,所以中央騙他要升官,離開汕頭上路時用軍車截捕才捉拿了,周章之處,簡直笑話。他屬於監中的老人中隊,開了個潔淨房間單供他住宿,日常生活有勞改犯服侍,閒來獄長也要來拜訪閒聊散心。

老人中隊又有另一個威赫人物,竟是汕頭市公安局長,也是犯經濟罪。有個移民局科長,還是貪污罪。還有個大貪污犯,姓名忘記,可他的案卻上過電視,很有名堂。另有一個老人强姦犯大肚皮,弟弟是《人民日報》編輯,以及另外些幹部子弟。這些人,判多少年是一回事,坐了一會,等外間風聲不緊,也就一個個「保外就醫」,逍遙法外。在獄中,他們跟一般勞改犯,根本不是一回事。階級差別的程度,比資產階級監獄肯定更厲害。

事實上,一般「老人中隊」的犯人也有福氣,因為行承包制後,這些老人沒有勞動價值,所以很快老人都也保外就醫,只留下幾個,替獄方省下一大筆白蝕的支出。

這老人中隊裏,最出名的是一對傳教兄弟,已有相當年紀,他們不是梵蒂岡的天主教,也不是一般基督教,因不稱神父牧師,只稱教長。兩兄弟真的傳道,出入監獄數次,每次放出去都去傳福音,在汕頭收了二千多個門徒,判了十多年。後來弟弟病死,我問他哥哥可傷心,他說不傷心,這回更好,不用活着受難。

到了下一年,即一九八八年,陳樹生這勞改頭壞事做盡,減刑走了,另調王炳南來看管我。他原是汕頭警察,也是經濟罪入獄。他比陳樹生正常,跟我約法三章,大家識做,也不為難我。此人文學很好,專心在獄中寫武俠小說。其實捱到此時,我也學乖了,正所謂苟且偷生,有時也陰聲細氣,免傷和氣。只是對這反口一事,可絕不後悔,罪是肯定不認了。胡混到後來要上路去懷集監獄時,王炳南跟我差不多已成朋友,與我說到了那邊,恐怕你要認罪了。

這段時期的隔離生活,除了精神難受和寄情學習外,乏善可陳,胡胡混混地,日子也竟一天一天的過去了。到了中秋前個多月,暗傳判決書的事,終於穿了,父親終於在香港發放。想是勞改局知道,責成劉科長,到科長便與其他幹部,連夜捉我提審,我說不害怕,直認是傳了出去,這樣便開始坐禁閉了。

可幸這趟的禁閉沒上次那麼辛苦,王炳南還是會來禁閉室看我,實際上有時也關照我,讓我好過點。例如偷運蚊香進來,免我受蚊針之苦,閒來有機會還與我談天解問,看管禁閉的兩個勞改頭,都是幹部出身,一個是汕頭地區出入境教導員,另一個是出入境科長老馬,兩人都是與公安局長同案受刑,他們特權之大,可於晚上出監去街,只是身上無銀,覺得外出也無謂,所以常敲勞改犯竹槓,向他們要錢,也問過我,我則推說沒有。

到迎月那天,我請王炳南偷放我出來賞月,他說可以呀,只等幹部走了就放我。只是幹部飲酒談天到凌晨二、三時才散,這才錯過那夜良宵。但有沒有機會賞月,梅監生涯也成過去了。

2021年7月20日 星期二

評廣州法院對劉山青案的判決 李健 爭鳴 第72期 1983年10月1日

 

評廣州法院對劉山青案的判決

李健

爭鳴

72

1983101

 

劉山青案從被捕到判決

本港青年劉山青,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赴廣州探訪國內運人士王希哲的家屬,一進去即告失踪。當時,劉山青在港的朋友,曾多方面加以打探和營救,中共當局始終不留一詞,只是劉山青的父親,於去年三月十三日親赴廣州向廣州市公安局查詢,該局才口頭證實劉山青遭荔灣公安分局拘捕;究劉山青犯了什麼案,準備怎樣處理該案,迄無消息,亦不准其父探望。

去年三月間,廿多名關心劉山青的朋友和同學,在港成立「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到處奔走呼號,並發起簽名運動,聯名致信人大常委會、廣東省人民法院、廣州市公安局和香港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簽名的一百多人,都是本港文化界活躍人士,信發後,仍是音訊杳然。

今年六月初,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主辦「海峽兩岸民生此較團」,去北京訪問,就劉山青被捕一事中向公安人員查詢,並給公安部寫了一封查詢信。過了三個月,卻得到意外的結果, 九月初,中大學生會會長羅水生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室的一封覆函,原文如下: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羅永生:

最近接到有關部門轉來你的信件一封,現就信中提出關於劉山青一案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劉山青是由廣州市檢察機關以反革命罪向本院提起公訴的,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進行了公開審理,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山青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已構成反革命宣傳動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院根據劉山青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處了被告人劉山青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劉山青不服,提出了上訴,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劉山者在關押及服刑期間的會見,通訊等問題,由看守所和勞改部門按規定辦理,據悉,劉山青母親曾前往獄中會見過劉山青。

三、對劉山青反革命一案的偵查、起訴、審判,都是依據我國刑法,刑訴法進行的,確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存在違法問題,請勿發展。

此覆,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待等。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

 

公開審判徒具形式

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這封殺函中,首先令人不解的是:劉山青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赴廣州被捕,為什麼要拖延一年又一個多月,直到今年二月七日才進行公審?

依照《中華人民共 刑十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告人在偵訊中的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宗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由此可見,法定的偵查羈押期是二個月到三個月,但劉山青的羈押,在公審前竟長達將近十四個月,還難道是合法的嗎?

覆函說,劉山青案是經過公開審理的。什麼是公開審理?公開審理必須允許被告親屬、朋友

新聞記者和社會一般人士旁聽。廣州市中級法院有樣做嗎?顯然沒有。没有旁聽的「公開審判」,實際上同秘密審判無異,它是一種不愛人民監督的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對公審作了這樣規定:「公開審判的案件,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由於國內沒有新聞自由,誰會留意法院門口貼著的公審佈告?所以國內的公審案件,除了部訊四人幫案經過特殊安排之外,大多是在無旁聽狀況之下「公審」的。這樣的「公審」,實在是一種虛偽的形式。

 

「同情」即罪也

覆函中更可笑的是判決劉山青的罪狀。據聞廣州市中級法院的判決,劉山青所犯的罪,分開來說,是:

()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

()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

()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忘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因此,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這裏所說「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大概是指與民運分子何求等來往而言。何求等民運分子均於八一年四月份的大逮捕中被捕,劉山青卻於八一年十二月廿五日赴穗,顯在何求等被捕之後,何來「互相勾結」?據香港各報報道,劉山青當時赴穗,目的是探望被捕民運分子王希哲等的家屬。探望被捕者家屬也算是「互相勾結」,這個社會還有什麼同情可言?今天的中共當權者曾否記起,在文革期間,當你們被誣害為走資派、打入寃獄或勞改場的時候,是否也曾珍惜過別人給予你的同情,為什麼當你們一旦舊權重握,就將劉山青給予王希哲等的可貴同情,判成是「與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之罪,給他十年牢獄呢?

「惡毒攻擊」「妄圖推翻」嗎?

說劉山青「惡毒攻擊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說劉山青「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有什麼證據?既然叫做「大肆進行」和「惡强攻擊」,一定有許多曾經傳播過的文字証據,但就劉山青在香港的表現,他似乎從未在報刊上發表過政治性的文章,當然更沒有在國內民刊上發表過文章,怎能「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對於社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海外人士,除了真正親中共者之外,是普遍採取懷疑批判態度的。這種態度,不僅海外人士為然,國內人民也大都如此,否則何來「三信危機」?將懷疑、批判當作「惡毒攻擊」,這是中共量刑的標準,它只顯得中共當權者氣量狹窄,聽不得反對話,受不了批評語,毫無民主風度而已。在西方,攻擊资本主義制獲、攻擊當政者的施政方針甚至攻擊國家總統,都是家常便飯,決不會因而構成罪狀,為什麼自稱比資本主義更民主的社會主義,這樣懼怕批評和「攻擊」呢?

說劉山青「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真是玄妙之詞。劉山青出生在香港,長期在香港居住,怎有能量「抗拒、破壞」中共法法令在國內的實施?說劉山青「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妄圖推翻」這四個字是很成問題的。究竟「妄圖推翻」指的是行為抑或只是意念?在法律上,只有意念,没有行為,算不了犯罪,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第一章中對反革命罪所規定的條文,全都是指具體行為的。究竟劉山青有什麼具體「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廣州市中級法院為什麼不想點行為事實給大家了解了解?

站不住脚的「宣傳煽動罪」

從上述的分析看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山青所指的罪狀,都是站不住脚的,但他們卻偏偏從這些站不住脚的罪狀中得出一個總結,判他「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要,根本没有籠統的宣傳煽動罪,有的只是刑法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的具體煽動罪和具體宣傳罪。它是這樣規定的:

()煽動羣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實施的;

()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者其他方法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

依照上述規定,問題便來了。劉山青幾時曾對群眾作過煽動?幾時會貼過標語和散發過傳單。沒有這些行為,怎能判他宣傳煽動罪?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自己也說,它對劉山青的判罪是根據刑法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和第五十二條的刑法第九十條說的是反革命罪的定義(原文如此:「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刑法第五十二條說的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所以真正能用來給劉山青定下行為罪的,只有第一百零二條,可是這條條文,正如我上面所引述過的,在劉山青身上是根本找不到証據的。劉山青既未對群眾演講過,也未寫過標語和傳單。何罪之有?

退一步說,刑法第一百零二條的刑期是還樣規定的:「以反革命為目的,進行下列行為之的(筆者按:即指煽動群眾和張貼標語散傳單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惡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縱使廣州市中級法院按用刑法上這一條條文判處劉山青罪狀,充其量也只能判他五年以下徒刑,怎麼可以判他十年?

劉山青是民運的同情者

說實在的,劉山青並未犯過反革命罪,也未犯過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他是香港一位同情國內民運的青年。他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出生在香港(出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七三年畢業於英皇書院,七六年獲得香港大學理學院理學士學位,被捕前在本港一間公司任工程師。香港大學畢業的學生,在香港屬於精英分子,個人前途原都美好,但劉山青卻不為個人前途著想,熱情關心國家和社會事務,成為一名社會運動的活躍分子。他曾任「天主教大專聯合會時事委員會」委員和「香港大學時事委員會」委員,曾支持過「四·五天安門事件」、「金禧中學事件」、「第二次保衛釣魚台事件」、「油麻地戶爭取上岸事件」、「佳視關閉事件」以及國內的青年民主運動。據說,他曾多次聯同本港學生與廣州的民運人士作過思想交流。中共既憎恨國內民運人士,自然也憎恨由香港前去與他們接觸的人,這是劉山青被捕和被判刑的真正原因。

中國社會缺乏民主,是眾所週知的事實。在中國爭取民主和人權,促進中國社會前進的歷史任務。這種任務由孫中山於辛亥革命之前提倡起,更由轟轟烈烈的五四運動加以繼承和發揚。從二十年代至四十年代期間,當共產黨還處於國民黨壓迫之下時,共產黨也曾舉起過民主和人權的旗幟,那時候,由宋慶齡、蔡元培等所組織的「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就曾在維護人權的旗幟下拯救過無數被國民黨投入獄中的共產黨領導分了。但是共產黨一旦當政,便忘了人權和民主,便將人權貶斥為資產階級的遺毒,硬將共產黨一黨專政說成是「人民民主」。正因為這種關係,國內才會產生新一代的人權運動者和民主運動者,像魏京生、王希哲、何求、徐文立、傅申奇、任畹町、路林、劉青、楊靖、孫豐、陳爾晉,鍾粵秋等。姑不論遭批人的政治見解彼此並非一致(不一致正是民主的表現》,但他們作為當代的民主戰士,是當之無愧的。

海外的熱血青年,感於他們英勇的精神號召,設法回國與他們進行思想交流,這種行為,完全是正當的和正義的。只有那些對民主和人權恨之入骨的人,才會狠心用重刑加諸國內外這批青年身上。

法院的判決是對當政者的判決。人民自有自己的良心法庭,這個良心法庭將會作出公正的判決,認定劉山青既非反革命分子,也未犯過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他是國內當代民主運動的海外同情者,僅僅因為這一點同情,觸發了當政者的憎恨,給他判了十年重刑。

評廣州法院對劉山青案的判決

劉山青案從被捕到判決

本港青年劉山青,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赴廣州探訪國內運人士王希哲的家屬,一進去即告失踪。當時,劉山青在港的朋友,曾多方面加以打探和營救,中共當局始終不留一詞,只是劉山青的父親,於去年三月十三日親赴廣州向廣州市公安局查詢,該局才口頭證實劉山青遭荔灣公安分局拘捕;究劉山青犯了什麼案,準備怎樣處理該案,迄無消息,亦不准其父探望。

去年三月間,廿多名關心劉山青的朋友和同學,在港成立「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到處奔走呼號,並發起簽名運動,聯名致信人大常委會、廣東省人民法院、廣州市公安局和香港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簽名的一百多人,都是本港文化界活躍人士,信發後,仍是音訊杳然。

今年六月初,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主辦「海峽兩岸民生此較團」,去北京訪問,就劉山青被捕一事中向公安人員查詢,並給公安部寫了一封查詢信。過了三個月,卻得到意外的結果, 九月初,中大學生會會長羅水生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室的一封覆函,原文如下: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羅永生:

最近接到有關部門轉來你的信件一封,現就信中提出關於劉山青一案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劉山青是由廣州市檢察機關以反革命罪向本院提起公訴的,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進行了公開審理,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山青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已構成反革命宣傳動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院根據劉山青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處了被告人劉山青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劉山青不服,提出了上訴,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劉山者在關押及服刑期間的會見,通訊等問題,由看守所和勞改部門按規定辦理,據悉,劉山青母親曾前往獄中會見過劉山青。

三、對劉山青反革命一案的偵查、起訴、審判,都是依據我國刑法,刑訴法進行的,確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存在違法問題,請勿發展。

此覆,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待等。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

 

公開審判徒具形式

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這封殺函中,首先令人不解的是:劉山青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赴廣州被捕,為什麼要拖延一年又一個多月,直到今年二月七日才進行公審?

依照《中華人民共 刑十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告人在偵訊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宗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由此可見,法定的偵查羈押期是二個月到三個月,但劉山青的羈押,在公審前竟長達將近十四個月,還難道是合法的嗎?

覆函說,劉山青案是經過公開審理的。什麼是公開審理?公開審理必須允許被告親屬、朋友

新聞記者和社會一般人士旁聽。廣州市中級法院有樣做嗎?顯然沒有。没有旁聽的「公開審判」,實際上同秘密審判無異,它是一種不愛人民監督的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對公審作了這樣規定:「公開審判的案件,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由於國內沒有新聞自由,誰會留意法院門口貼著的公審佈告?所以國內的公審案件,除了部訊四人幫案經過特殊安排之外,大多是在無旁聽狀況之下「公審」的。這樣的「公審」,實在是一種虛偽的形式。

 

「同情」即罪也

覆函中更可笑的是判決劉山青的罪狀。據聞廣州市中級法院的判決,劉山青所犯的罪,分開來說,是:

()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

()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

()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忘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因此,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這裏所說「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大概是指與民運分子何求等來往而言。何求等民運分子均於八一年四月份的大逮捕中被捕,劉山青卻於八一年十二月廿五日赴穗,顯在何求等被捕之後,何來「互相勾結」?據香港各報報道,劉山青當時赴穗,目的是探望被捕民運分子王希哲等的家屬。探望被捕者家屬也算是「互相勾結」,這個社會還有什麼同情可言?今天的中共當權者曾否記起,在文革期間,當你們被誣害為走資派、打入寃獄或勞改場的時候,是否也曾珍惜過別人給予你的同情,為什麼當你們一旦舊權重握,就將劉山青給予王希哲等的可貴同情,判成是「與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之罪,給他十年牢獄呢?

「惡毒攻擊」「妄圖推翻」嗎?

說劉山青「惡毒攻擊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說劉山青「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有什麼證據?既然叫做「大肆進行」和「惡强攻擊」,一定有許多曾經傳播過的文字証據,但就劉山青在香港的表現,他似乎從未在報刊上發表過政治性的文章,當然更沒有在國內民刊上發表過文章,怎能「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對於社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海外人士,除了真正親中共者之外,是普遍採取懷疑批判態度的。這種態度,不僅海外人士為然,國內人民也大都如此,否則何來「三信危機」?將懷疑、批判當作「惡毒攻擊」,這是中共量刑的標準,它只顯得中共當權者氣量狹窄,聽不得反對話,受不了批評語,毫無民主風度而已。在西方,攻擊资本主義制獲、攻擊當政者的施政方針甚至攻擊國家總統,都是家常便飯,決不會因而構成罪狀,為什麼自稱比資本主義更民主的社會主義,這樣懼怕批評和「攻擊」呢?

說劉山青「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真是玄妙之詞。劉山青出生在香港,長期在香港居住,怎有能量「抗拒、破壞」中共法法令在國內的實施?說劉山青「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妄圖推翻」這四個字是很成問題的。究竟「妄圖推翻」指的是行為抑或只是意念?在法律上,只有意念,没有行為,算不了犯罪,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第一章中對反革命罪所規定的條文,全都是指具體行為的。究竟劉山青有什麼具體「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廣州市中級法院為什麼不想點行為事實給大家了解了解?

站不住脚的「宣傳煽動罪」

從上述的分析看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山青所指的罪狀,都是站不住脚的,但他們卻偏偏從這些站不住脚的罪狀中得出一個總結,判他「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要,根本没有籠統的宣傳煽動罪,有的只是刑法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的具體煽動罪和具體宣傳罪。它是這樣規定的:

()煽動羣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實施的;

()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者其他方法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

依照上述規定,問題便來了。劉山青幾時曾對群眾作過煽動?幾時會貼過標語和散發過傳單。沒有這些行為,怎能判他宣傳煽動罪?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自己也說,它對劉山青的判罪是根據刑法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和第五十二條的刑法第九十條說的是反革命罪的定義(原文如此:「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刑法第五十二條說的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所以真正能用來給劉山青定下行為罪的,只有第一百零二條,可是這條條文,正如我上面所引述過的,在劉山青身上是根本找不到証據的。劉山青既未對群眾演講過,也未寫過標語和傳單。何罪之有?

退一步說,刑法第一百零二條的刑期是還樣規定的:「以反革命為目的,進行下列行為之的(筆者按:即指煽動群眾和張貼標語散傳單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惡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縱使廣州市中級法院按用刑法上這一條條文判處劉山青罪狀,充其量也只能判他五年以下徒刑,怎麼可以判他十年?

劉山青是民運的同情者

說實在的,劉山青並未犯過反革命罪,也未犯過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他是香港一位同情國內民運的青年。他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出生在香港(出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七三年畢業於英皇書院,七六年獲得香港大學理學院理學士學位,被捕前在本港一間公司任工程師。香港大學畢業的學生,在香港屬於精英分子,個人前途原都美好,但劉山青卻不為個人前途著想,熱情關心國家和社會事務,成為一名社會運動的活躍分子。他曾任「天主教大專聯合會時事委員會」委員和「香港大學時事委員會」委員,曾支持過「四·五天安門事件」、「金禧中學事件」、「第二次保衛釣魚台事件」、「油麻地戶爭取上岸事件」、「佳視關閉事件」以及國內的青年民主運動。據說,他曾多次聯同本港學生與廣州的民運人士作過思想交流。中共既憎恨國內民運人士,自然也憎恨由香港前去與他們接觸的人,這是劉山青被捕和被判刑的真正原因。

中國社會缺乏民主,是眾所週知的事實。在中國爭取民主和人權,促進中國社會前進的歷史任務。這種任務由孫中山於辛亥革命之前提倡起,更由轟轟烈烈的五四運動加以繼承和發揚。從二十年代至四十年代期間,當共產黨還處於國民黨壓迫之下時,共產黨也曾舉起過民主和人權的旗幟,那時候,由宋慶齡、蔡元培等所組織的「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就曾在維護人權的旗幟下拯救過無數被國民黨投入獄中的共產黨領導分了。但是共產黨一旦當政,便忘了人權和民主,便將人權貶斥為資產階級的遺毒,硬將共產黨一黨專政說成是「人民民主」。正因為這種關係,國內才會產生新一代的人權運動者和民主運動者,像魏京生、王希哲、何求、徐文立、傅申奇、任畹町、路林、劉青、楊靖、孫豐、陳爾晉,鍾粵秋等。姑不論遭批人的政治見解彼此並非一致(不一致正是民主的表現》,但他們作為當代的民主戰士,是當之無愧的。

海外的熱血青年,感於他們英勇的精神號召,設法回國與他們進行思想交流,這種行為,完全是正當的和正義的。只有那些對民主和人權恨之入骨的人,才會狠心用重刑加諸國內外這批青年身上。

法院的判決是對當政者的判決。人民自有自己的良心法庭,這個良心法庭將會作出公正的判決,認定劉山青既非反革命分子,也未犯過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他是國內當代民主運動的海外同情者,僅僅因為這一點同情,觸發了當政者的憎恨,給他判了十年重刑。

2021年7月19日 星期一

因關懷王希哲事件竟挺身入險境 劉山青在大陸被拘捕 扣留逾九月生死未卜 慈父倚閣望子歸,交涉無門哭無淚

 

因關懷王希哲事件竟挺身入險境

劉山青在大陸被拘捕

扣留逾九月生死未卜

慈父倚閣望子歸,交涉無門哭無淚

 

「他是一個好兒子,平日和家庭間的關係很和睦。現在,家庭要的經濟因為少了他而陷入困難中。」香港青年劉山青在去年十二月向中國旅行,豈料一去之後全無音訊,生死未卜·長期來,劉的家屬一直向新聞界保持緘靜,默默地做着營致愛子的工作。

直至日前,劉父首次接受記者訪問,同外界披露真情。「山青現年二十九歲,在內地出生,惟在香港長大以受教育。七六年在香港大學畢業,獲理學士學位。曾任職工程師和教師。」劉父本人現年五十七歲,是一個辛勤勞碌的五金工人‧愛兒學業有成,並立志投身入服務社會的職業和理想,在眾兒女中可成一良好榜樣,而且更實在在地帮助父母減輕經濟重担。

劉父昔時的老懷安慰,是不難想象的。可是,愛兒到一夜之間在異地驀然失踪;這時,劉父的惶恐失措和惦念愛慮的心情,自然是更易想象了。

只稱犯了法其他概不答

「我在三月和六月間再次前往廣州市公安局查詢。首次往訪時,得到廣州當局派出一位不知姓名的傳達員口頭通知,說我兒子犯了法,已被扣留待審。至於所犯何法,囚禁在那裏,可否曾面等則被一一拒絕透露。我只有不得要領而回。六月那次,他們更說多訪也無謂。二三月間,我曾往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求助,獲得秘書接見,但無結果而回。我又曾去信前任港督,獲得港督府覆函,意謂適當時候會給我切實答覆,不過直到今天,我再未收過中,港兩地政府的進一步消息。」迄今劉山青失踪九月,劉父說:「我不理解我的兒子為何被捕,這點我需要聽取中國政府的解釋。」

港親友奔走營救無結果

對此,劉山青一輩關心他的下落和權利的朋反發起了一個「營救劉山青委員會」,據說會的成員解釋:「劉山青關心社會大眾事務,又關心中國的民主前途。他曾經積極參加金禧學運,艇戶事件。十二月二十五日,他獲悉在國內認識的王希哲被持,貿然前赴廣州探問王的下落和慰問家人。可能他這種熱心不受中國當局歡迎,所以便被拘捕了。」

這委員會曾經數度發起簽名運動,共集得二百五十個親筆簽名;這些簽名會連同一封要求公開劉事件真相和釋放劉的函件一併以雙掛號寄上北京,獲人大代表會簽收·鑑於久無正式反應,委員會三位代表在九月四日前往新華社遞交請願信,結果却被拒收。委員會亦在九一八維園集會派發六千傳單。劉父對這委員會又有什麼看法呢:「朋友之間互相帮助,是很應該的事,朋友間的起碼道義。」

對中,港政府,他有什麼要求呢?「希望中國方面能盡快釋放我兒,讓他早日平安回家。港府方面,希望它能代查我兒下落,並代說情。」

八月間,英國議員卡納曾任國會質詢港府是否曾就香港市民被中國當局未經審訊而拘留一事向中共政府查詢·獲國外交及聯次官李法堅覆:劉並非持有英籍護照。但英國曾循正當途徑查詢有關下落,但至今未接被中國容覆。

持香港英籍護照的華人在中國不能獲得英領事的保護,因為他們被認為有雙重國藉,但英領事官員仍會力為他們提供必須的帮助。

再反映出中共藐視人權

近來,回大陸旅行的人倍增,在訪中,不幸身入囹圄的人又知多少呢?在一個民主講理的社會,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是起码的應享權利。香港市民能否有這樣權利,受政府保護呢?劉山青山事件可謂是對港府的民主櫥窗一項挑戰了·

(本報記者:李金鳳)

就劉山青事件的聯署聲明 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就劉山青事件的聯署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會、

中國廣東省人民法院、

中國廣東省政州市公安局、

香港政府有關部門:

 

香港市民劉山青,现年三十九歲,一九七六年香港大学,原任營業工程師;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五前往廣州,豈料一去不回,令親朋摯友極為憂慮。

今年三月十三日劉君父親親往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查詢,獲得口頭證實:劉君已被拘禁。但公安局拒絕透露拘禁原因,亦不允許其父探望。

我們認為中國政府應:

(1)將拘留地知會劉君家屬;

(2)陳述拘禁劉君理由;

(3)容許劉君親朋探望;

又:(4)若劉君涉嫌違反中國刑法,則應盡速提出公開審判,並保障劉君自辯或委派律師代辯的權利。

我們也認為,香港政府有責任,就本港居民在外地失蹤事件,代有關家屬查詢情况。

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發起人: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聯署人:談綺華 何寶珊 杜鏡明 陳仕强 施永清 譚漢强 張彩雲 黎紹珍

黄望潮 莫偉雄 黄中正 蔡振興 屠綺環 吳進 莫昭如 區國才 劉仲明

黄永祥 黄美娟 鍾志明 林笑琼 吳萱人 梁國雄 吳呂南

  謝淑芬  葉志光   王剛明

杜國輝 李金鳯 李龍根 文懿全 鄭榮基 梁惠玲 新青學社 伍小珠

李煒佳 吳慕姿 黄家寳      何逐雲 陳甘祥

李宏達  呂萬樹 劉卓輝 陳求康 正德全 曾小珍 楊西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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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評論 第九卷 第五期 轉載

 

 

筆者註:無言感激,無限感謝。當中不少是我的朋友,也有很多緣慳一面。我現在才知道他/她們曾為我扙義執言,人在江湖,往往如是,致歉,致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