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五十七屆會議(1996
年)1, 2第25 號一般性意見:第二十五條 (參與公共生活和投票的權利)
1. --------------民主政府的核心。
2. ------有別於人民自決權。
3. -------公民資格的法律規定
4. ---------規定的任何條件應以客觀和合理標準為基礎。
5. (甲)項提到的公共事務是一個廣泛的概念
6. ------立法機構的成員--
7. ----公民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
8. 公民還通過與其代表公開辯論-----
9. 第二十五條(乙)項列出了公民作為選舉人或候選人參加公共事務的權利的具體規定。-----
10. 投票權------僅受合理的限制-----
11. -----選舉人必須登記的情況下,應該提供便利-----
12. -----文盲、語言障礙、貧困和妨礙遷徙自由等障礙----有投票權----
13. 締約國報告-----阻礙公民行使投票權的因素和為克服----措施。
14. 締約國報告------剝奪公民投票權的法律規定-----
15. -------不得以無理或歧視要求如教育、居住或出身或政治派別等理由來排除本來有資格競選的人參加競選-----
16. 與提名日期、費用或交存有關的條件應合理------解除選舉產生的職位的理由應該由法律根據客觀和合理標準加以規定,並包含公正程式。
17. -------如果要求候選人有起碼數量的支持者才能獲得提名,該項要求應該合理,------
18. 締約國-報告應該介紹規定舉行公共職務選舉的條件的法律規定-----報告應該闡述解除擔任經選舉產生的職務的法律理由和程式。
19. ------有投票權的人必須能自由投任何候選人的票-------
20. 應該成立獨立的選務當局-------
21.------任何選舉制度必須與第二十五條保護的權利相符------
22. 締約國報告---------選舉制度----自由-----保密、安全和可靠---
23. 第二十五條(丙)項涉及到公民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擔任公職的權利和機會。--------
24. 締約國報告-----擔任公職的條件-----任命、晉升、停職和解職-----
25. ------新聞或其他媒介的自由,可以對公共問題發表意見----競選和宣傳政治主張的自由。
26. -------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協會的權利------。
27. ----第二十五條承認和保護的任何權利不得----破壞《公約》保護的權利和自由或對它們加以較《公約》所規定的範圍更廣的限制的任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