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日 星期五

香港政府對個人對個人(peer-to peer)的融資平台的處理



個人對個人網貸基本上為:配對借款人(發行人)與貸款人(投資者)的網上平台,提供無擔保貸款予個人或項目。在2015年其全球市場規模估計為770億美元。個人對個人(peer-to-peer)的融資平台,包括個人對個人網貸(peer-to-peerlending)和股權眾籌(equity crowdfunding)平台,屬於金融科技。

香港政府在二零一五至一六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公布後,於20154月成立金融科技督導小組。金融科技督導小組於今年二月二十六日公布報告,當中提出多項建議。當中有關(peer-to-peer)融資平台的建議是:在目前監管制度所訂的豁免條款,允許專業投資者參與。

『專業投資者或會有更多資源和經驗投資初創企業、中小企和高收益貸款,並更有能力於知悉潛在風險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此外,本港專業投資者眾多…。』


國際證監委員會組織


國際證監委員會組織公佈的一份報告指出,鑑於個人對個人網貸和股權眾籌業務尚未成熟,全球各地對其規管的方針也各有不同。
澳洲、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等經發展出專屬的新制度,制定了股權眾籌新制度;新加坡利用現有法規;美國、英國則採用混合制。

《網路市場化信貸的機遇與挑戰》

美國財政部發佈了一份白皮書,對P2P的商業模式首度發出警告。美國財政部發表的《網路市場化信貸的機遇與挑戰》認為,網貸業「創新比較積極」,但網貸機構並沒有「在一個完整的信用週期下」經營的經驗,其品質正在惡化。



風險

美國和英國的企業和交易平台的欺詐案件數量不斷上升。在內地,個人對個人網貸業務於過去幾年激增。然而,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監督個人對個人網貸草案的諮詢文件,截至201511月,在3,600家個人對個人網貸平台當中,約有30%已關閉或未能履行責任。

香港現狀

個人對個人網貸平台如
()管理或匯集客戶款項;或
()發出證券(包括票據或債券),則一般須受《證券及期貨條例》全部規定所規限(例如
(i)網貸平台向貸方發出以貸款作抵押的票據;或
(ii)貸方所參與的貸款部分可能被視作《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集體投資計劃或其他類別「證券」的權益)
以及
基於其提供證券投資的性質,股權眾籌平台一般也須受《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規限。

5.14個人對個人網貸或股權眾籌集資活動如涉及向公眾作出購買證券(如股份、債務票據或集體投資計劃(CIS)的權益)的要約,便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相關規定申請牌照或認可,也可能需要根據香港的公司法作出登記。如有關活動只以專業投資者為目標,也須遵守一定的規定,不過相關數目可能較少。此外,其他有關保護私隱、打擊洗錢、認識客戶、貸款和接受存款等規定也同樣適用。


第六章  建議  規管

以個人對個人網貸平台和股權眾籌活動平台為例,他們可研究目前監管制度所訂的豁免條款,檢視有關豁免條款會否提供合適的運作空間。例如,只向專業投資者作出的要約,如符合上文第5.14段所述《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有關申請牌照、認可及其他相關的監管規定,便可獲若干豁免。這可為此類平台提供發展其業務模式的起點。


後記

美國發白皮書警告網路信貸中國P2P規模是美4倍,而且,當中的壞賬問題主要是欺詐。現時的規管方式的“集體投資計劃(CIS)”,令人想起2008年的雷曼兄弟迷你債券事件。
金融科技督導小組由陳家強當主席,是一個高規格的小組。差不多可以說,政府必會採納報告中建議。報告無視個人對個人網貸和“集體投資計劃”的全球性風險,特別是中國可以為香港帶來的不明朗性,金融科技督導小組沒有如美國般專題為此發表白皮書。其作法是只照顧金融大商賈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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