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2日 星期日

建築物條例及人之本性


筆者在另文已指出城大的九人調查委員會報告是垃圾,因為最嚴重的問題,有人換了不合規格的土壤,和在去年9月承建商與城大驗土樣本時作假。導致真正的塌方的原因不是用錯1987年數據,而是換了重一倍的劣質土。事件涉及數十萬款項,因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索取或接受利益。

『任何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專營土價格

根據2007年建築署出版的《香港綠化屋頂應用研究》,粗放型綠化屋頂(即城大類型)的成本為每平方米(每平方米 $4001000);(每平方米80150公斤)。
今次土壤樣本的重量為 0.66(約為66公斤/平方),比2007的更佳,可能更貴。計除通漲因素 0.762 ,其價值可以估算為 1400平方x $1000 /0.76 = 185萬。

將貨就價

但是城大的項目以“改建、加建、維修及改善工程” 向教資會申請非經常補助金,而該撥款是以總目 708 “整體撥款”方式向立法會申請的。
可能所得款項已不夠。城大原考慮縮少綠化範圍,但後來却傾掂,照原計劃上馬,當中安排,大家心知肚明。
按正理,它的屋頂要先行進行加固工程( in this case, structural  strengthening work),這等於唔洗做。因為,如此這般,它就是建築工程,不能以123章第4(1A)豁免    (1)款並不就根據簡化規定展開的小型工程而適用。》

『建築工程 (building works) 包括任何種類的建築物建造工程、地盤平整工程、附表所列地區內的土地勘測、基礎工程、修葺、拆卸、改動、加建,以及各類建築作業,此外,亦包括排水工程;』

也是說,它要有認可人士入規,及認可人士全程監督工程。“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每有垂訽,都會教人入則。一則可以有屋宇署睇住,二則可開天殺價。今如真的認可人士建議不用入則,他只能收取微利,之後又要負上責任。儍啲都不會出此建議。”

問題很簡單,若執正來做,就大家都無得食。所以陳佐堅測量師就將它定為小型工程,不用入則,更重要是不用他下地盤監督工事。他的工作只是計算負荷。監督工事的責任交給了“註冊檢驗人員”,平D

章: 123N 《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
條: 30 展開第I級別小型工程前須呈交的文件 E.R. 2 of 2012 02/08/2012
根據第27條就任何第I級別小型工程委任的認可人士或註冊檢驗人員,最遲須在展開該工程前7天,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
(iv) (如該工程包括對任何建築物進行修葺、改動或加建)根據第27條就該工程委任的認可人士或註冊檢驗人員及註冊結構工程師(如有的話)已核證以下事宜︰他們在檢查該建築物後,認為該建築物有能力承受因該工程而可能有所增加或在任何方面有所改動的荷載及應力。



所以這個狗賊在回覆調查委員會時,將項目分為兩部份,一部份是建築工程,要入則;一部份是小型工程(鋪設綠化物體),不須入則,因此也沒有認可人士這一身份。

“For those works classified as non-building works, the BO statutory requirements for AP and/or RSE have no application, there is thus no AP and RSE role.” In Sinoway’s classification, “ non –building works are the placing of green roof features on the roof. “

城大有否法律負責?

現在市面有些白癡說法,指城大作為 building owner 根據《建築物條例》,它也有可能負上法律責任。
在建築物條例123章中,只“有關緊急工程的規定”、“新建築物的佔用建築物”、“擁有人及毗鄰擁有人的權利等”凹出建築物擁有人的責任;及

『建築物擁有人 (building owner) 指意欲興建新建築物或改動現有建築物的人,包括建築物擁有人的代理人及建築物擁有人所委任的認可人士』。在合約中,城大強制了承建商須為工程委任認可人士,因而已完成了其對建築物條例的責任。而且,就算是責任也屬民事,難道要城大自己賠給自己嗎?

履行小心的責任

外判了的工傷,外判人會否負上民事法律責任?這法律觀點在Luen Hing Fat Coating & Finishing Factory Ltd. V Waan Chuen Ming(2011)2HKC364 的終审庭判了。
基本問題是,判頭的僱員因工受傷,企業主是否有同樣疏忽之責?上訴人是一間工廠,請了一獨立承判商去運載工廠內的機器,機器壓傷了工人。
法院判定:作為工廠主須對在工廠內的人履行小心的責任(common duty of care),因而需要賠償。
這故事有一個後繼,從未被人報導。工廠主有一單位在美孚,沒有按揭,因此按方律師願意接手這一案件。打赢官司後,控方律師迫敗方賠償,但工廠主一直拖。控方威脅要釘他的揭。結果,幾年後,樓價升了一個開,工廠主賣了還錢後也有錢賺。律師、工人和工廠主都有錢落袋,成為輸了官司,三家開心的結局。
但“履行小心的責任”在城大身上無法應用。

人的本性

文章並不到此結束。真的有人想告城大追討損失,那就是買了套票游水的學生。原來塌方之下還有兩層,一是乒乓球室,之下再有泳池更衣室。不能進場取樣本就是因為要趕工程在這兩層做加固。那班不知所謂的學生摧校方開更衣室給他們享用泳池,全無城大有難,榮辱與共的想法。
另外,為趕工,需要佔用行車道進行工程,城大的管理層只顧自己地頭,玩民主遊戲,又不準在星期天開工。原來,這些緊急工程也要向環保署取噪音准考證。而鄰近的“行政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是城大的惡人,他們收費最高,是城大的米飯班主,城大不願開罪他們。

總之,今次危機暴露了香港知識份子之虛偽,由下到下都是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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