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各大學的學術自由政策


陳家洛議員在2014327日立法會上提出動議辯論:
“本會捍衞學術自由,鼓勵學者參與公共事務,以積極推動社會前進革新,並促請政府當局確保所有學術研究及活動不受任何形式的干預。”
其結果是他的議案連同其他4項修正案全被否決。

一些大學例子

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是世界上普遍大學所重視的價值,但並非所有著名大學都對學術自由有明文記載。

倫敦大學

它將學術自由立法,寫在章程20.1,「大學聘用的教學人員享有自由,教學人員可以在法律範圍內,質疑和探索新的智慧,提出新的思路和有爭議的或甚至不受歡迎的意見。他們不會因此而把自己置於失去工作或權利的危險。」

牛津大學

它根據1986年法令第43條,發出發實務守。它特別提及社會抗爭,「學院希望抗議活動能夠尊重不同價值、多樣性、和社會各階層。言論應是自由、開放和活潑的,但它不能使人們感到恐懼、騷擾、恐嚇、辱罵或暴力;特別是不能針對種族,種族,國籍,宗教信仰,性傾向,性別,殘疾或年齡進行攻擊。」

香港大學

香港大學教務委員會曾於2002年成立學術自由專責小組。小組建議經校務委員會和校董會接納,它紀錄在其官方網頁上。

「學術自由是指學術機構,研究計劃和個人在學習,教學,研究和發布相關意見上的自由。它旨在以理性的方法尋求真理;不受到來自權威或現成規則的不必要干擾。我們相信學術自由可以增強知識的追求、傳播和應用。如此,社會會通過資助學者和研究機構以示支持。學術自由認同及鼓勵在學術工作上持開放和靈活的態度,和學者們在知識追求上的坦誠合作。
大學制訂一套如何享有學術自由和相關責任的名單。
大學同時設立一個機制,以處理有關侵犯學術自由的投訴。」

陳文敏事件

陳文敏事件的唯一可爭議點,只有在處理捐款事件上。它被報告評為,未達至管理階層的期望(fall short of expected standards)及不會推卸職責(fail to discharge responsibility)
但,今次的主要攻訐是,他在學苑論港獨事件上,持有異議,反駁梁振英,校監和多嘢講。
根據倫敦大學標準,他應該不受到權利受損的迫害;根據牛津大學的守則,他的言論並不會使人們感到恐懼、騷擾、恐嚇、辱罵或暴力。但港大的標準較為狹意。

港大標準

陳文敏言論並非發生在學習,教學,研究和發布相關意見上,因而沒有受到直接的保護。但同樣地,既然港大只關注以上範圍,它因此沒有理由在委任其副校一職時,考慮其評特首的言論或口多生禍。
港大在保障言論自由方面有兩個機制 ─好的免職因由和投訴委員會。

好的免職因由保障

該項保障是指,「港大只有在行為不當及無能力有效率地執行有關職位的職責的情況下,才可解僱獲終身聘任的教職員。」
立法會在討論《2010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時,其中一個關注點是,能否將此保障擴展到所有職級的教職員,但為港大拒絕。
現在,陳文敏不是被免職,而是「把自己置於權利的危險」,因而這條對他不適用。

處理教職員的申訴及投訴的機制

「港大表示,教資會….提出了4項具體建議,分別為防範"秋後算帳"的報復行為、訂明處理申訴的時限、委任調解人員及讓校外人士參與。….港大表示,進行這些改動無須修訂法例。」 2010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就法例而言,港大的投訴分別由校務委員會和紀律委員會處理。紀律委員會主要的對眾是學生。

校務委員會的權力

(l) 委任任何人或委員會代它受理大學的成員及僱員所提出的投訴,並在適當的情況下代它作出裁決,以及對他們的不滿予以補救。

李國章

李國章在事件中有主要角色,擁有決策權,極有可能成為新任校務委員主席。他在兩個訪問中表達了他的意見。
84日明珠台節目《清心直說》中,他說陳文敏想當烈士,「在校委未有決定時便宣揚他是唯一候選人,更批評校委會愚蠢。」這一指責牴觸了言論自由的自由、開放和活潑的原則,況且與事實不符,屬先入為主的說法。
李國章之後又公開點名批梁家傑、余若薇,郭家麒三位公民黨議員和部分泛民,指他們干預港大自主,逼校委會委任陳文敏,又因區議會選舉而以此話題攻擊政府。
這表示他認為陳文敏聯同校外力量迫宮,爭上任。從這兩點上看,陳文敏受了屈。他若不進行司法覆核,也可以啟動投訴機制。
屆時,校務委員會的主席(如果屬李國章的話)和整個校委會將處於自已查自已的尷尬位置。況且,這般高調的委員會可能委任法官和教務委員會的高層。在某一意義上,它有迫使校委會「予以補救」的公權。

港大不是省油的燈,正是好戲在後頭,李國章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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