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5日 星期二

民事申索的額外損害賠償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涵蓋五大範疇,分別為:
(A)   傳播權利
(B)   刑事責任
(C)   修訂和新增版權豁免
(D)  安全港
(E)   民事責任

現時,網民對新修訂大致抱有極大的負面態度。由於受制於角色限制,官方的解說笨拙,無法為網民釋疑。
其實,大部份網民只停留於串流打機,在朋輩中分享音樂或影片片段;當中可能觸及版權或商標條例。他們的絕大部份上網習慣與二次創作或言論自由無關。

額外損害賠償

與大部份網民最直接關係的應該是第五部份的民事責任,而並非爭議最烈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公平使用或合約凌駕性。因為,他們擔心觸犯民事。
在民事申索中, 一般地要求原告人(版權持有人)證明實際損失, 以及有關侵權行為是實際導致其蒙受損失的原因。但這並不容易。
版權擁有人可根據現行條例, 請求法庭在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 特別是
考慮一系列法定因素後,判給額外損害賠償。

108(2) 條訂明,“ 在就侵犯版權進行的訴訟中, 法院在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尤其是以下情況後:
( a ) 該等權利受侵犯的昭彰程度;
( b ) 因侵犯版權行為而歸於被告人的利益;
( c ) 被告人的業務帳目和紀錄的完整程度、準確程度及可靠程度, 可為在該案件達致公正所需而判給額外損害賠償。”

2014 年條例草案建議(2011 年條例草案建議)增訂兩個因素,供法庭在民事案件中決定是否判給“額外損害賠償”時考慮。這兩個因素是:
(a) 侵犯版權者獲悉其侵犯版權行為後的不合理作為; 以及
(b) 因侵犯版權行為而令侵犯版權複製品廣泛流傳的可能性。

這兩個因素實質是對一般串流打機者的"豁免"。這是因為,一般串流打機者若被追究民事責任時,是不會'獲悉其侵犯版權行為後(作出)不合理作為 "  即死撐。第二,由於他們在串流打機中互傳的資料,大部是抄襲得來的,他們的行為不可能做成"廣泛流傳的可能性"
網上的熱門相關話題很多時夾雜到商標條例,這關乎另一個領域。立法會已成立《2015年版權特許機構註冊(修訂)規例》、《2015年商標(修訂)規則》及《2015年註冊外觀設計(修訂)規則》小組委員會。香港在知識產權上的法例十分過時,政府正準備大幅修改。這一小組的修訂直接影響網民利益。詸米落架事件的起因並非版權條例而是商標法。只是,大部份人不會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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