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日 星期二

強制性社區治療令



政府正修訂《精神健康條例》,準備引入強制性社區治療令,預計在年尾進行公眾諮詢。

目前的《精神健康條例》只有入院令。
“入院令”(hospital order) 指按照第45495454A條的條文作出的命令,或是具有效力使某人須接受治療的命令;

香港面對的精神健康問題, 約分別為:
1.      資源不足,投放資源約為已發達國家的一半。
2.      沒有獨立的法定機構監察其運作。
3.      住院病人得不到基本人權,如衞生權利。
4.      沒有專門的情緒病住院服務。
5.      缺乏有針對性的《精神健康條例》小冊子,如澳洲的『限制性自願治療令』小冊子。
6.      政策以社會控制,而不是以接受治療權利作主導。


在澳洲,『限制性非自願治療令-關於您的權利』是以多種語言印刷的十頁小冊子,以簡易的文字向受強制者解釋其上訴渠道和權利。
其概要為:
『在您受到限制性非自願治療令或限制性社區治療令時:
您將獲得一份治療計劃並可以參與制定自己的治療計劃
您有權獲得由一位精神病醫師對您的治療提供第二意見
您有權向精神健康覆查委員會(Mental Health Review Board
對受到該命令提出申訴
您有權獲得法律建議並且請一位律師作為您的代表
您可以與朋友或者家人交談並讓他們作為您的代表
您可以對自己的治療提出投訴。
擁有《人權與責任憲章》(Charter of Human Rightsand Responsibilities) 所賦予的權利。
您可以要求一位治療小組成員、親友、律師、代言人或社區訪客幫助您做這些事情。』
在香港,受強制者的權利依靠主診醫生口頭知會。曾有病人在出院後,投訴其醫生褫奪其要求見法官的權利。

31條: 接受觀察病人的羈留
(3) 凡在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裁定是否要根據第(1B)款作出命令之前,病人請求見該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則─
(a) 該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在接見該病人前,不得作出該命令;


就本港人口的精神健康狀況,政府並無定期收集數據; 只是統計處於20012008年透過全港性統計調查收集到有精神病或情緒病人士的資料;政府只於2010年撥款700萬進行《香港精神健康調查2010-2013》,為5227001675歲華裔市民進行精神健康評估。

醫管局年報並無專題披露相關精神健康的數據, 僅見2012年有19.5萬名有精神健康問題人士透過醫管局接受治療和支援服務。醫管局估算,香港約有 100 萬至 170 萬人患有精神障礙,當中約有 7 萬至20 萬人患有嚴重精神病。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醫管局合共有 334 名醫生 (包括精神科醫生) 2 073 名精神科護士(包括社區精神科護士 ) 5 4 名臨床心理學家、 189 名職業治療師和 243 名醫務社工,為精神科病人提供各項住院、門診和外展服務。
2014年財政預算案中的479億元醫管局的資助金中,並無交代其分配給精神健康的金額。社會署則表示有50.5億用於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當中的九成資助受資助機構/私營機構。

香港的臨床心理學家的人數比與英國等地相較,明顯偏低。鑑於在海外的司法管轄區,臨床心理學家的專業知識對評估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極有助益,一九九七年修訂《精神健康條例》第59M(3)條的監謢令時,原建議是把臨床心理學家列為其中一類合資格的專業人士,但由於「臨床心理學家」一詞沒有在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定義,當局才放棄原建議。


條: 59M 申請監護
(3) 監護申請的提出須連同並基於2名註冊醫生(他們均不得是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香港精神健康議會(25個志願機構於近年組成),其201359日的『全民精神健康政策意見書(諮詢稿)』的建議為:
『盡快與持份者共同制訂長遠的精神健康政策,設立一個有權有責的精神健康委員會(Mental Health Commission),就人手及其他資源要求作更佳規劃,確保跨界別的協作及提供綜合精神健康服務的質量,能夠切合市民的不同需要,並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權利,達致有成效地促進全港市民精神健康的目的。』





醫管局在2013年照顧約 137 1 8 64 歲的精神病患者。其分佈如下:


成 人 ( 18 64 )
病人總數 ^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至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嚴重精神病
39100
28%
情感性精神病
42800
31%
與壓力有關的精神病
36800
27%
智力障礙
6200
5%
使用精神活性物質而引起的精神病
9300
7%
與生理紊亂和身體因素有關的行為綜合症
2500
2%
人格障礙
2700
2%
其他病症
26800
20%
總計
137400
121%
* 所有類別病人的數目相加,未必等於總計人數,原因是如病人患有多過一類精神病,會重複計算。
上述資料中的因濫藥導致精神病的佔7%,比智力障礙的5%還多。

政府於二零一三年五月成立精神健康檢討委員會,預計在二零一四年年底擬備服務框架的初稿以諮詢主要持份者。
精神健康檢討委員會的職權範圍為:  
1 .   檢討現行的精神健康政策。  
2 .   探討本港精神健康服務的方法和措施。
3 .   引入社區治療令,修訂《精神健康條例》。



平等機會委員會於2013225日向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意見書,批評政府:

1.      殘疾人士仍然面對歧視;
2.      醫療服務不足;
3.      當局尚未為兒童、青少年和長者制定相應的服務計劃;
4.      未成立中央統籌機構精神健康局;
5.      缺乏準確及時的資訊;
6.      讓精神病患者重投社會的支持不足;及
7.      私營界別的參與力度不足。


香港的《精神健康條例》為一過時的條例。Franklen Choi Kin Shing 在多年前的一篇論文中寫下:When compared to the UK 1983 act important provisions like Consent to Treatment Duty to Provide After-care Code of Practice Mental Health Act Commission etc. are omitted. It does not mention any about the standard or quality of the treatment provided in the mental hospital or the community nor does it define the positive responsibility of guardianship.

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部201139日的『立法選定地方的精神健康服務』表示:
英國在推出社區治療令的同時,『在1962年推出關閉大型精神病院的政策, 逐步以社區為本的服務,如普通科醫院提供的專科門診診所、外展社區精神科服務及住宿服務代替。』
英國的《2010年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及《2005年精神行為能力法》(Mental Capacity Act 2005)是保障精神病患者權益的主要法例。但,香港沒有相關法例,或沒有針對性的主體法。
『英國在2009年成立的護理質量委員會(Care Quality Commission)是英格蘭醫療保健和成人社會護理服務的獨立監管機構,在其管理的註冊制度下,所有提供相關服務的機構,如醫院服務、住宿、個人護理及護養服務,均須達到一套基本的質量及安全標準,以符合註冊的資格,方可營業。護理質量委員會按照基本質量及安全標準,向服務機構進行定期的檢討,並向服務使用者公布檢討結果,使他們可就服務機構作出明智的選擇。護理質量委員會檢討的方法與衞生部所進行的表現評估相若,以確保對服務機構作出一致性的評核。』
香港並沒有類似的法定機構。在香港在《精神健康條例》下設置監護委員會和接受覆核的『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其成員由法官,醫生和社工等專業人士組成。
看來,所謂引入強制性社區治療令,修訂《精神健康條例》,只是小修小補,並非為做福精神病康復者。


劉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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