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9日 星期六

國家安全法二審─茶杯裡風波



20154月,人大議審議國安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它會否引入香港成為人們關心的議題。筆者從中國憲法、基本法和審議稿的主法原意分析,認為中共無意引入。

1.         中國憲法

第一條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五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2.         《中英聯合聲明》

1984 年的《中英聯合聲明》載明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會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五十年不變。

3.         基本法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4.         國家安全法

國安法審議稿共7章,當中關乎是否引入香港的問題如下:
第五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
第七條 ----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第十一條 -----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第十三條 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國家防範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防範和依法懲治竊取、洩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範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第十七條 國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第二十二條----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全國人大)---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第三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第四十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實行統分結合、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制度與工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 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之間、部門之間、軍地之間以及地區之間關於國家安全的協同聯動機制。
第五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提交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第五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等徵求意見。

5.         不引入理據

1.          從中國憲法和基本法看到,特區並不奉行社會主義,而國安法主要是針對社會主義內的問題。
2.          國安法清楚列明其對眾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而中國憲法表明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是4個並列範疇。
3.          國安法中提及港澳的部份是一般性闡述,它的要求己在基本法中列明。
4.          國安法的第13條與基本法23條大致相同,但其用字及次序不同,表示兩者有輕重的分別。
5.          國安法中針對邪教的,明顯地在香港很難執行。兩者的寫法表示歐陸法和普通法體系的不同。國安法若列入基本法的附件三,需要“公布或立法實施”。國安法不能簡單地公布,若本地立法,不如立法23條,較為實際。
6.          國安法中設立了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若引入特區,會增加一複雜關係。特區若要定期上呈“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有一定麻煩。
7.          國安法包括經濟安全,資本主義制度是將政治安全和經濟安全分開立法的。
8.          人大並無如其附則所稱,向特區諮詢(袁國強所言)

6.         後記

因之,引入國安法是個別親中傀儡的炒作,如大家不服,「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國家安全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201565日。」

吳秋北,快些寫意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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