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5日 星期五

精神病人的投票權問題


每次接近選舉,這個問題總會被傳媒關注。社區組織協會表示不滿《立法會條例》和《區議會條例》剝奪精神病患者登記做選民和投票的權利,還說研究提出司法覆核指條例違憲。
《立法會條例》和《區議會條例》
在香港,絕大部份的精神病患者享有投票權。根據《立法會條例》和《區議會條例》,只有下列的人才不能投票:
《精神健康條例》(136)被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
 這裡所指的是《精神健康條例》第136 的第II部。它是指經第7條,被原訟法庭裁斷的相關個案。
監護委員會
究竟香港有多少人因此而喪失投票權利呢?立法會長期護理政策聯合小組委員會在2014425日的文件有相關資料。文件主旨是闡述政府當局現時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而設的監護制度。
監護委員會主要的法定職能是展開及進行聆訊,為年滿18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替自己作決定之人士委任監護人。監護委員會可為當事人的供養或其他利益而持有、收取或支付每月指定的款項(現時最高限額為每月港幣12,500)
若個案的申請超出監護委員會的權限,監護委員會會建議有關人士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代當事人管理物業及財務事宜。

監護令可由下列人士向監護委員會提出:
(a) 有關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親屬;
(b) 社會工作者;
(c) 註冊醫生;或
(d) 社會福利署的公職人員。
香港確實有這些隱形富翁。對這些流浪街頭,而又沒有受到監護令保護的精神病患者,人們很難評為有幸還是不幸。

2013年,監護委員會共召開544宗聆訊,其處理的一般監護令聆訊數目分別為:財務155宗、被侵吞財產9、糾紛9、福利/保障3、接受治療11、住宿12、精神康復1、出院11、其他虐待1、延期個案8、其他/不能分類6、總數218

後記

由此估算,基於上述原因而被褫奪投票權利的人極少。這一條文是白痴條文。而且,選舉事務處如何得悉上述人士的資料,也是一通識問題。在另一方面,建制派廣泛收集弱智人士的資料,動員其投票,是不爭的事實。再進一步討論,精神病院沒有設立投票箱,則又是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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