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 星期五

從《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看“一國兩制”的內在矛盾



2011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無法通過上一屆立法會。政府在《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將原來修例建議,加上其在2013年的戲仿作品諮詢中所考慮的新建議以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交上立法會。
新條例正在立法會審議中。《條例草案》涵蓋五大範疇,分別是傳播權利、刑事責任、版權豁免、安全港和民事起訴。知識產權署在其網站上解答了一些常見問題。

A.         傳播權利

在新修訂草案中,版權人擔心隨科技發展,新的電子傳送模式如串流技術,可讓侵權者以技術理由逃避法律制裁。
政府在2011 年條例草案中建議為版權擁有人引入新的專有權利(傳播權利),讓他們能透過任何電子傳送模式(科技中立)向公眾傳播作品,以打擊網上盜版。

B.         刑事責任

2011 年條例草案中,政府建議對是否刑事起訴侵權作品時,以“ 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和以下因素併列考慮。
(a) 該作品的性質,包括其商業價值(如有的話)
(b) 分發/傳播的方式及規模;以及
(c) 如此分發/傳播的侵犯版權複製品,是否構成該作品的替代品。

2013年的戲仿作品的諮詢中,網民擔心“ 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意思含糊,容易引致寒蟬效應,影響表達自由。新條例修訂接納這點意見,取消“ 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而代之以「法庭會考慮個案的整體情況,特別在經濟損害方面,顧及侵權物品或有關傳播會否取代原作品。」

C.          修訂和新增版權豁免

現行《版權條例》訂明,研究、私人研習、教育、批評、評論和報導時事的目的使用,可獲豁免刑責。
2011年條例草案建議增加「為教育界、圖書館、博物館和檔案室,讓聯線服務提供者暫時複製版權作品(類似於 cache server )和媒體轉換(限聲音檔案的轉換format )而新增的版權豁免。

考慮到網民在諮詢期間提出的憂慮,2014 年條例草案建議的重要新增豁免為:
(a) 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目的;
(b) 評論時事;
(c) 引用。

D.         安全港

2014年條例草案建議訂定的安全港條文,是保障服務提供者在一定情況下,不需要為其使用者的侵權行為負責。這條文會配以自願性質的實務守則(尚在草擬中)
聯線服務提供者只需滿足若干條件,包括在獲告知侵權活動後採取合理措施遏制或停止有關活動,便可以受到安全港的保障,聯線服務提供者無須主動監察侵權活動。
投訴人和用戶均須提供充分和具體的資料,以支持他們的侵權指稱和異議通知。否則,可招致民事和刑事責任(2級罰款及監禁2)

E.          民事責任

在民事起訴中,原訴人主要目的是尋求經濟賠償。一般地,原訴需要向法庭陳述其實際經濟損失。但在規模較少的侵權案中,版權擁有人未必能做到。
版權擁有人可根據現行條例, 請求法庭在考慮一系列法定因素後,判給額外損害賠償。該系列因素為:
( a ) 該等權利受侵犯的昭彰程度;
( b ) 因侵犯版權行為而歸於被告人的利益;
( c ) 被告人的業務帳目和紀錄的完整程度、準確程度及可靠程度, 可為在該案件達致公正所需而判給額外損害賠償。”

2014 年條例草案建議增訂兩個因素,供法庭在民事案件中決定是否判給“額外損害賠償”時考慮。這兩個因素是:
(a) 侵犯版權者獲悉其侵犯版權行為後的不合理作為; 以及
(b) 因侵犯版權行為而令侵犯版權複製品廣泛流傳的可能性。

F.          後記

在這裡,我們看到傳播權利和民事責任的修訂主要是保障版權擁有人,安全港的引入主要保障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減輕了網民的憂慮。新增的對戲仿、評論和引用的豁免是經過2013年諮詢的對網民的最大讓步。
對比之下,大陸新修訂的廣告法完全沒有安全港的概念,聯線服務提供者要為虛假廣告責上刑責。
在《關於規範網路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中,「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不得對作品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對標題和內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刪節的,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和作品的原意。」這等於完全拒絕戲仿。
特區政府在2013年的「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的公眾諮詢」文件中,考慮了各國對戲仿作品的處理做法,認同戲仿作品關乎言論自由,贊成採用“公平使用原則”。從這裡看到一國兩制的基本內在矛盾。
同理,作為宗主國的中共政權,在處理普選問題上,若不能容忍兩制的內在矛盾,放手香港人解決其普選問題,等於自毀其一國兩制的長城。這才是一國兩制的深層次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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