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每天每地被行政拘留的數字,並無統計資料,但應該很大。這是不經法院,警權過大的表現。根據各地地方報章報導,其例子有:非法銷售煤氣、街頭電焊、擅自撕毀封條繼續營業、偽造導遊證接待旅遊團、偷帶彈簧刀乘火車、向身邊女乘客射精等。
因擾亂單位秩序、公然侮辱他人
對這些雞毛蒜皮的事,本來不會登《
人民日報
》大雅之堂。但它在5月25日刊登了一個案例。
事源
一名號稱“超級低俗屠夫”的網民,因“聲援”一宗法院判決,「從外地趕到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大門口高聲辱駡該院負責人。19日上午9時許,吳淦再次來到法院門口,繼續高聲辱駡該院負責人,並擺放事先製作好的帶有侮辱性質的看板,準備在法院門口擺設靈堂。」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報警,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42條第2款之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公然侮辱他人”為由,把吳淦分別決定行政拘留五日、合併執行行政拘留十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被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4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二)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示威無罪
我們無法知道“超級低俗屠夫”所抗議的案件的原委。國內法官的人工一般地低於律師,不少法官由新入行者擔當,因而良莠不齊。連國內的法律學者都公開表示,一些法官很野蠻。
“超級低俗屠夫”是典型的因示威而入罪,且未經審訊,因而值得聲援。況且,《
人民日報
》也不是當一樁小事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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