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5日 星期二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中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涵蓋五大範疇,分別是傳播權利、刑事責任、版權豁免、安全港和民事責任。政府對民間反對聲音的讓步主要在:

刑事責任

在刑事起訴中,「法庭會考慮個案的整體情況,特別在經濟損害方面,顧及侵權物品或有關傳播會否取代原作品。」

修訂和新增版權豁免

2014 年條例草案建議的重要新增豁免為:
(a) 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目的;
(b) 評論時事;
(c) 引用。

民間聯盟認為《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所新增豁免未能滿足他們的要求。他們引用加拿大的Bill C-11: The Copyright Modernization Act(2012),提出個人用戶衍生內容作抗衡。

個人用戶衍生內容

隨著電腦技術普及,普通用戶會(not cultural producers but cultural consumers)以簡單方法制作短片供朋友間分享或寫博客,當中可能抄襲了享有版權的作品。這類個人用戶的制作被籠統稱之為“個人用戶衍生內容”。
“個人用戶衍生內容”其實可分為三個不同範疇─ 用戶發放的內容、用戶制作的內容和用戶抄襲的內容(content authored by users,  content derived by users and content copied by users.)

民間團體的理據和要求

部份人建議的可獲豁免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的定義為:
1.          為個人目的製作或使用;
2.          製作人相信參考的原作無侵權;
3.          沒有實質傷害原有作品的版權利益;
4.          不可取代原有作品的市場。

另部份人認為:只要是,「明確標示原出處」和「非完整複製用以牟利」便是二次創作,他們同理應受到版權保障。

Bill C-11

加拿大是唯一引入用戶權利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的國家。而加國高標法權威法律學者Teresa Scassa 表示,Bill C-11 只針對第二範疇─用戶制作的內容。
而根據,UBC(英屬哥倫比亞大學) 解釋 Bill C-11豁免主要在教學用途上。其他豁免則為:
其他豁免包括:
用戶可以利用版權作品制作一些混合作品,限於朋友之間傳閱;
用戶可以將買來的iTunes 歌曲存於其iPod 內;
用戶錄製一些供個人使用的享有版權的作品。
, Bill C-11 不準翻制音樂光碟。

伯爾尼公約

伯爾尼公約的「三步檢測標準」是衡量某國有關限制版權保護是否合法的標準。
第一個標準,豁免條件必須在特定、有限制的情況下才可成立。
第二個標準,其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所產生的影響。
第三個標準,沒有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的正當利益。

後記


政府在給立法會的解釋文件中羅列了網民的建議,並對比於加拿大的Bill C-11,指出其要求比Bill C-11的更寬鬆。Bill C-11已被歐盟等質疑牴觸伯爾尼公約。政府在這裡諷刺網民無讀書,獅子開大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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