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主運動一向以來被中國因素影響很大。遠在70年代青年激進運動,或更早之前的工人運動,運動就因為參與者對中國的認識不同而嚴重分裂。八九民運令新一代民主派掘起,並提出“中國冇民主,香港冇前途”的共識。但這一基礎被本土派以港獨為口號攻勢,其信徒相信香港的民主可以與中國的發展切割,發展歧視性運動,引導香港的民主運動走向死胡同。
近日發生的三件重大事件 ─ 13名東北案被告重判、林子健事件、和3名重奪公民廣場被告被追加監禁,都凸顯一個問題,香港的問題全部都有中國影子。認識中國是香港民主運動不可或缺的工作。
筆者小心地留意了網絡上反映的意見,主要是垂淚和失眤,基本上是震驚。大家都意識到,習以為常的某些信念和行事方法發生了基本變化。大家都問:“未來怎麼辦?”
我採納弗蘭克.奈特的意見:“一個高度分裂型社會,只能適用經濟學家弗蘭克.奈特那句話:基本價值觀的差異是誰能戰鬥到最後的差異。”
在回答怎麼辦之前,我們要回答,發生了什麼事?真實的形勢是什麼?筆者認為,我們要重新結合中國因素,及需要檢討三件事,分別為:
一,雨傘運動除了口號之外,得了什麼?
二,網絡23的實質是什麼,有否被召騎劫?
三,36億教育基金的反客為主,民主派的定位?
16名青年領袖被判入獄超過3個月
『在投票日前的 5 年內,被裁定或曾被裁定觸犯
(i) 任何罪行 (不論在香港或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 ), 並就該罪行被判處
為期不少於 3 個月的監禁 (不論是否獲得緩刑 );』
實情很簡單,根據選舉法,判決是要他們在下一屆不能參選立法會。這無可避免地令人懷疑司法是否獨立?廣場三子是因為衝入公民廣場而入獄的,林鄭可能在他們坐牢時重啟公民廣場,絕對諷刺。
在同一時間,國內的709案的主要被告之一的吳淦因為在法院前舉牌,被起訴起訴書列舉了12個案例,作為“被告人吳淦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罪證。
吳淦在庭上說,“被判顛覆中共政權罪于我是莫大榮譽。在爭取民主自由、捍衛公民權利的征途中,一份出自獨裁專制政權的有罪判決書,就是頒給民主自由戰士的一座金光閃閃的獎盃。”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表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仕,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他的話令人聯想到中港兩地的法治差距真的拉近了很多。他是否要拉哂所有識之士,會否演變成以言入罪?
今次的覆核申請案件2016年第4號是一份頗嚴謹的判決書,反映香港傳統的法官水平。筆者不會以“大公報水平”這類懶人包的方式評之。懶人包在現今紛爭的社會只可以給人們消氣,但幫不了人們了解事情。筆者在另文討論這份判決書。它的重要是因為它如律政司聲明(註一),給未來案件,特別是佔中案件,定下的惡例。
在結束本文前,筆者有責任簡單地解釋對這一判決書的批判。判決書定一個條界線 ─ 任何人在和平集會中衝擊,特別是有人員受傷,參與者將受到監禁的刑罰!
在美國的關於言論集會自由的紐約時報案,它涉及當年的反種族歧視運動。布端南大法官討論到:『可能引起暴力事件和社會失序』(225頁)。大法官表示:“必須特別謹慎”,“因此必須以第一修訂案的標準重新評估。”案件最後以紐約時報勝,為第一修訂案注入了保障言論自由的基石。大法官接納了一個較寬容的方式,「在宗教信仰和政治信仰中——說服者偶爾會以渲染、中傷、甚至杜撰不實言論的方式——但是,盱衡歷史——長遠觀之,這些自由正是啟蒙民主政治公民的思想與訓示。」
必須指出,紐約時報案涉及的純粹為言論,而廣場案的涉及行動。但紐約時報案指出了抗議者的真實情況。觀乎世界各地新聞,在重大對抗性的示威行動中,往往出現肢體衝突。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楊振權和彭偉昌的指導性意見,就要將肇事者拉進監獄裡了。這明顯地是荒謬及不可行。
在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案審理的同一天,我們在電視上看到周六(12日)維珍尼亞州夏洛茨維爾(Charlottesville)的示威與反示威者衝突。畫面上看到一名女子追打一名白人至上主義者。美國的檢察官不可能將那名女子丟進監獄。由此看到潘兆初等的以法治港的可耻和保守。
-----全文完-----
附錄
註一
律政司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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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今日(八月十七日)上訴法庭處理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一案 CAAR 4/2016,律政司發表以下聲明︰
香港特區政府一直尊重言論、示威、集會等自由和權利。但行使該等權利時亦必須尊重法律,不應超越法律容許的界線。本案上述三名被告並非因為行使公民自由權利而被定罪,而是因為他們進行抗議時的行為觸犯法律。
香港特區的法院一直獨立、公正和專業地處理案件(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案件)。就三名被告的案件,法庭是根據於公平審訊中呈堂的證據和適用法律,作出獨立判決,裁定他們罪成。雖然被告曾一度就裁決提出上訴,但最終他們撤回所有上訴。
根據香港的法律制度,控方和被定罪者均可就刑期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律政司就刑期的上訴是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及81B條,在經上訴法庭許可下以覆核申請形式提出,並由上訴法庭處理。但根據該條例第81C條,如被告人已就所判處刑罰的定罪提出上訴,除非該上訴已撤回或獲處置,上訴法庭不得覆核刑罰。
就本案而言,律政司在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獲上訴法庭許可提出覆核,但由於被告於二○一六年八月就其定罪提出上訴,覆核申請當時暫不能進行,要到法院完成處理三名被告的定罪上訴才可處理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被告的上訴原排期於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聆訊,法庭並指示各被告須在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或之前存檔書面陳詞。三名被告最終並無向法庭存檔其書面陳詞,並在限期前一日(即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撤回其上訴。
在被告撤回其上訴後,律政司申請就刑期覆核申請排期聆訊,在二○一七年八月九日於上訴法庭進行聆訊。上訴法庭於今日頒布判詞。上訴法庭的判案書釐清相關法律原則和量刑準則,能為日後同類案件提供指引。
律政司留意到社會上有部分人士指本案的檢控有政治目的,甚或是政治迫害。此類指控全無基礎,更漠視本案客觀存在的證據。律政司只是依據《檢控守則》、適用法律和證據處理刑事案件(包括本案)。再者,香港特區司法獨立的情況不可能被質疑。從判案書的理據可看出,法院純以法律角度處理本案,不可能存在任何政治動機。在這方面,律政司希望大家留意判案書第171段以下的解說︰
「最後,本席重申,答辯人等不能說他們是因為行使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而被定罪和判刑。……他們之所以被定罪和判刑,是因為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以嚴重違法的手段,自己強行非法進入或煽惑他人,當中包括年輕人及學生,強行非法進入政總前地——一個當時他們和其他示威者在法律上都沒有權利可以進入的地方,而干犯了參與非法集結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答辯人等也不能說,上訴法庭對他們處以的刑罰,壓縮了他們可依法行使示威、集會或言論自由的空間。只要他們在法律的界線內行事,法律會全面、充份地保障他們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但一旦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而違法,法律制裁他們並不是剝奪或打壓他們的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因為法律從來都絶不容許他們以違法的手段來行使那些自由。」
完
2017年8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1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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