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7日 星期五

屋宇署有法不依



發展局局長陳茂波表示,屋宇署過去一年收到3萬至4萬宗涉僭建投訴,工作量大,今年會增加約190人手,同時會檢討工作優次,並精簡程序。

事情從梁展文時代開始。屋宇署有一個怪傳統,就是不喜歡向政府要求增加資源,就算政府在特別項目上投放了資源,屋宇署也不會用盡。話說梁展文當了屋宇署署長後,屋宇署在跟進僭建物上的成效指標,大幅度地"改善/提升"了。原本當時的有關僭建物的工作連起訴在內,都是由建築測量師負責的(後來由於專業之間爭權,建築測量師和結構工程師都可以負責)。他們的慣常做法是以結案為完成一宗工作計算。文官出身的梁展文,則創設以發出一份「清拆令」為一個工作成效。因此,連一些因為土地註冊處打錯業主名字,而需要發出第二份「清拆令」,也當作第二個工作成效。

屋宇署的工作量實在太多,前線工作人員應付不了,加之曾蔭權要限制公務員隊伍的不停脹大,政府引入了公務員工作外判制;屋宇署也設立了一個負責外判制的小組,將部份僭建物跟進工作外判。可是,由於這類工作一向由政府執行,外判測量師缺乏相關經驗。所以,實際工作的主要部分,還是由屋宇署的專業人士執行。根據《建築物條例》,送達和張貼「清拆令」有一定要求的:「清拆令」一定要由屋署宇發出。於是,為了方便,屋宇署的建築測量師和結構工程師便預先簽定一批懸空了簽發日期的「清拆令」,然後由外判人員在張貼或送達時自行加上。這一方法行之有效,也成功地刑事檢控無數違例業主。

估不到在最近捅出了一個大蜂窩。有一個業主的代表律師,在預審期間向法官陳詞:「清拆令」和其簽署日期是一整體,簽署日期也有法律效應,不能由沒有合法授權的外判人員填寫。法官判此份起訴案件無效。

屋宇署今次大禍了。事關這一方法已運用多年,假若之前那班"苦主"知曉後向屋宇署提出索償,那屋宇署可“吃不了,兜著走”。根據香港法律,苦主們未必可以循民事以其疏忽提出索償,因為判了就是判了。更有甚者,高院以下的判決是沒有書面文字判詞的,而香港也沒有集體訴訟法。不過,頂著度氣的苦主還是可以向高院提出逾期上訴。



劉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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