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在1990年4月4 日經人大和國家主席令確定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這一規定在當時已寫下在第45條之中,可見,中共從開始便準備以提名委員會來限制特首選舉。在2007年或之後的選舉方法上,中共的原意只限於此,其後來的發展如:拖延普選、『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三步曲改為五步曲等並非鄧小平的原意。姬鵬飛在28/3/1990 (基本法文件八)中指出在修改特首和立會選舉方法可以『比較靈活』,不需引用更加嚴格的基本法159條(修改權在中央和需得到三分之二港區人大多數同意)。
三步曲變成五步曲
在原先的基本法中,『如需修改』只要進行三步曲,即『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通過;特首同意;人大批准』。主要的政策改變發生在2004年。人大在6/4/2004進一步規定:『是否需要進行修改,特首提出報告,----人大確定。』也就是說,特區需要在原先的三步之前增加兩步。人大在第二步中本應只是確定是與否,而將修改空間留給特區,也就是餘下的三步曲。這是有先例可援的。在28/3/1990 (基本法文件八)討論到香港法規的備案要求時,指明若人大不同意內容時只會發還而不作修改,其用意是體現『高度自治的需要』。
可是人大在2004年4月26日 (基本法文件十九)的第二步曲中直接制定框架:『
2007年----普選----還不具備;--2007---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適當修改。』
同樣地,大人在2007年12月29日 (基本法文件二十一)的第二步曲中規定:『
2017---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普選--;--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考生與老師關係
我們在這裡看到中共並非嚴格按基本法辦事,它甚至不按自己的釋法辦事。歷史告訴我們,人大在第二步曲中設下框架,而框架一經訂下,基本上不可能推翻,因此它是特區邁向普選的最關鍵的一環。
我們也看到人大不會理會香港的政改綠皮書和特首報告的內容,所以林鄭月娥從開始就知道所謂諮詢是一過場,她要寫一份大陸喜歡看的報告,讓梁振英交差。其情況好比學生準備明天的考試,老師告訴他人類是阿當夏娃的後代,難道他在答問卷時會寫人類是人猿進化而成的嗎?
這裡答了所謂喬曉陽在24/3/2013的講話:『提名委員會是一種機構提名;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定產生普選時特首候選人。』,是否必須遵守的問題。問題並非它是否在法律框架之內,而是它屬於考試貼士,負責撰寫報告的林鄭必會遵守。
港人可以做什麼?
普通的香港人希望多點民主,期望真普選。大陸贊成強盜之下無真理。但它會暗下裡揣摩港人的承受能力,它絕對不希望見到五十萬人上街。而港人則應該在它決定之前,即在梁振英上京的第二步曲之前讓北京收到最強烈和最清晰的訊息。否則,只會演成騎虎難下。
參考文件
28/3/1990 文件八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
對香港的各項方針政策五十年不變
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才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這樣規定,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既符合憲法的規定又充份考慮了香港實行高度自治的需要。
比較靈活
文件十八
(2004年4月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三. 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文件十九(2004年4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2007年----普選----還不具備。
--2007---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文件二十一(2007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
2017---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普選---
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從文件21中看到『若干名候選人』是在2007年後加的,它是對提名權的進一步限制。任何委員會的人數必然只有若干名,它在這樣重要的文件中刻意寫出當然不會隨意。它的意思是未來的提名委員會不同於選舉委員會,其總候選人人數是某固定數目。
後來發展中最重要的一環是由三步曲變為五步和當中第二步曲的地位。董建華為了解決2007年的選舉方法,於2004年4月15日到人大提交報告,人大在4月6日(18號文件)把三步曲變為五步,在4 月26日(19號文件),規範了07年的選舉方法。
三步曲是若特區希望修改其選舉方法,其方法只要得到立法會的三分之二議員通過、特首同意和人大批准便可以合法修改。在這機制下,啟動的地方是立法會。根據現行的立法與行政關係,這意味著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議案。正如其他大量議案,主導權在特首,他不需得中央批准。五步曲是人大在2004年4月6日加上去的。『如需修改,應先向人大報告(第一步曲),再得到人大批准(第二步曲),方能開始修改。』
董建華因應此規定,在15/4/2004 到人大提交《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並以第二份報告作為其附件。第二份報告只涉及些原則問題如:憲制基礎、基本方針政策及政治體制的設計、政制發展進程、現時實際情況、政治人才、參政團體成熟程度、公共政策的研究、行政主導及行政立法關係。可想而知,內容無外乎政治人才不足、參政團體未成熟等。而董建華在這次的第一步曲中馬虎了事,沒有為07、08年提交任何意見。人大在26/4/2004的第二步曲中( 基本法文件十九)並非如其所說的『確定』是否需要修改,而是直接定立框架---『2007年----普選----還不具備。
2007---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適當修改。』
董建華回港後在2005年10月提出了第五份報告書,建議在2007年的特首選委會的人數由1200人增至1600人;2008年的立會選舉中的直選議席由30席增至35席、功能組別也由原來的30席增至35席,新增的功能組別議席由區議員互選產生。但議案不能通過第三步曲,即沒有超過三分之二的立會議員支持,當然地沒有隨後的第四和第五步曲,也就是原地踏步。
曾蔭權為了應付2012年選舉方法,啟動了第二次五步曲。唐英年在2007年7月至10月發表了『政制發展綠書』,也是第一部正式的政制諮詢文件。這份諮詢文件也有對提名委員的提名方式進行諮詢,當中有提及『由提委會投票選出候選人』;在立法會部份的主要關注點仍然是功能組別。
曾蔭權在12/12/2007 到人大作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諮詢情況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第一步曲)。當中包括:『提名委員會可參考-----選舉委員會組成;
提名委員會---增加至----1600人 ;候選人的人數以兩至四名為宜;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是民意調查中反映出過半數市民的期望,應受到重視和予以考慮;提請人大常委會予以確定 2012 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可進行修改』。人大在29/12/2007(基本法文件二十一 )的第二步曲中也直接訂出框架--『2017---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普選--;提名產生若干名候選人;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當中的若干人是一新規定。在這緊身衣下導致了後來事態的發展。
2010年1月 五區公投
2010年4月14日
《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方案》
2010年6月29日,行政長官簽署(四部曲)
2010年8月28日,人大通過行-----(五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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