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在1990年4月4日 在第45條中已寫下:『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政府就2017年特首選舉和2018年立法會選舉在2013年12月向公眾發表了諮詢文件。整個社會似乎集中關注特首選舉中的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方法。泛民主力量看來準備在這問題上決裂。
那麼,就讓我們看看香港各社會力量在邁向普選道路上的歷史。基本法附件一和二中說明,特首和立法會的選舉方法可以在2007和08年進行修改。
董建華在2004年委任當時政務司許士仁成立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向各界諮詢意見,並發表了五份專責小組報告。
董建華在15/4/2004 以第二份報告作附件向人大作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由於人大在聽取報告後否決了07/08的普選建議,因此其後的社會討論很少觸及提名委員會。在當時收集到的四百多份意見書中有很多只是宣傳單張。例如,民主黨在G71中只有一句:『落實雙普選』;泛民多個團體在G350的意見書中只有其五四燭光集會的場刊;民協則認為第四份報告書中的民主中途站是倒退;四十五條關注組同意民主中途站和建議改革行會;民建聯集中討論選委會和立法會的功能界別的組成,它也表示爭取2012年雙普選。
曾蔭權為解決2012年選舉的問題,委任當時政務司唐英年負責向各界諮詢意見。
唐英年在2007年7月發表了政制發展綠皮書。當中的普選方案設計原則的總結為:
(i) 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
(ii) 政制發展的四項原則,包括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符合循序漸進的原則及適合香港實際情況
(iii)「普及」和「平等」選舉的原則
綠皮書還討論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適用問題。它也提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1996年通過《概括意見》第25項(General Comment No.25)。綠皮書認為普選應『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民主政體』。
這是當時的一些主要意見。
22位泛民的聯署為:
1)
將400名民選區議員加進選委會的800人以構成1200人的提名委員會。
2)
四大界別中的任何界別的50位委員可提名一位候選人。
3)
不要篩選。
自由黨建議:
1)
候選人需同時向四個界別取得提名。
社民連要求五萬名合資格選民可以提名一位候選人。
民建聯建議在獲得不少於 50 名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提名後,可成為正式參選人。提名委員會通過民主程序,在參選人中確認不少於兩名候選人,交由全港市民一人一票普選產生行政長官;詳情見附錄一(GPA323)。
我們在這裡看到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方法並非當時的爭論焦點,更遑論公民提名。事實上,只有社民連提出公民提名。當時較關注的是功能界別的擴大選民基礎和其存廢問題。香港在普選前夕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提名委員會的提名方法是一個前哨戰。這是一個戰術還是策略,泛民及和平佔中委員會應該明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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