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
對香港的各項方針政策五十年不變
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才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這樣規定,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既符合憲法的規定又充份考慮了香港實行高度自治的需要。
2004年1月 成立政制發展專責小組
2004年3 月 專責小組第一份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三. 如需--修改,特首-- 應向人大---報告,由---人大----確定。
2004年4月 專責小組第二份報告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2007年----普選----還不具備。
2007---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適當修改。
2004年12月 第四份報告書
跟進問題
• 在擴大選民基礎的前提下,我們應根據甚麼原
則及因素去增設新的功能界別?
• 在擴大選民基礎的前提下,我們應根據甚麼原
則及因素去增加、重組、分拆、合併或刪減功
能組別?
• 我們可如何把團體票改為個人票?
• 研究長遠保留或取消功能界別。
2005年10月 第五號報告
建議選舉委員會由800人增至1600
建議立會議席由60人增至70人
2007年7月至10月 政制發展綠書
普選方案設計原則的總結
(i)
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
(ii) 政制發展的四項原則,包括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符合循序漸進的原則及適合香港實際情況
(iii)
「普及」和「平等」選舉的原則
民建聯建議在獲得不少於 50 名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提名後,可成為正式參選人。提名委員會通過民主程序,在參選人中確認不少於兩名候選人,交由全港市民一人一票普選產生行政長官;
(iv) 又能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民主政體。
《公約》第二十五條的《概括意見》
所有參選人都應該有機會向全體提名委員會委員介紹政綱,其後由提名委員會投票提名候選人交由市民一人一票普選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諮詢情況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
行政長官普選模式
(2)提名委員會可參考選舉委員會組成。
(3)提名委員會增加至1600人
(4)-候選人的人數以兩至四名為宜。
在 2012 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是民意調查中反映出過半數市民的期望,應受到重視和予以考慮。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
2017---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普選---
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
(三部曲)
2009年11月至19/2/2010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關於 2012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所收集到的意見
在2010年4月14日 提出《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方案》
(四部曲)
(五部曲)
‘少數服從多數’ 機構提名
2013年12月 就2017年特首選舉和2018年立法會選舉的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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