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公會為了增收客戶的影印服務費用(從每頁三元增加至八元),提請修改法例。原來律師收費有嚴格規定,須遵照《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74條的規定。而規定的程序為:先得到終審大法官的同意,再成立一個事務費委會草擬案;第74條也清楚表明事務費委會成員組成的要求:包括一名法官當主席、地政總署署長、知識產權署署長和三名代表消費者權益的人士及香港律師公會成員組成。
可是香港律師公會取得終審大法官馬道立的簽名後,沒有成立事務費委會,而是把律師公會理事會的二十名理事名單當作簽署,刊了憲報,提交立法會。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在2013年7 月5日準備按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三十四條『向立法會提交附屬法例』成立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審議時發現問題,於是成立《2013年律師(一般)事務費(修訂)規則》小組委員會處理此事。
烏龍立法在香港十分少見,律政司列出了四宗。
第一宗是1993年12月23日刊憲的《製冷劑規定》。政府在1998年才發現並無按第一章第三十四條提交立法會審議,於是又再次刊憲,演變成同一法例,兩個刊憲日期。立法會認為該附屬法例在當年已刊憲生效日期,便應當作已經生效,因此無需要另立生效日期。因此政府的這次做法無此必要,也屬越了立法會的權力。
第二宗是1997年6月30日發布的《法律服務立法條例》。由於港督簽署的生效日期是6月29日,出現了先生效,遲向公眾公布的問題。
第三宗是1997年7 月25日刊憲的《危險藥物條例》。該條例的問題是董建華沒有依法徵詢行會的意見。
第四宗是2004年6月16日的《銀行業(修訂)公告》。該條例被立法會助理法律顧問質疑為何不是按例由金管局專員任志剛簽署而是由其副手代簽。
就此,律政司派出了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領軍,向立法會的專責委員會提出了三個解決方案。她在會議上表現緊張,有點為政府尷尬。
第一個解決方案是由事務費委會刊登一套新的規則,並刊憲勘誤聲明。其理據是先前刊憲的團體沒有法定權力,而且其生效日期尚未刊憲,所以從開始即屬無效。
第二個解決方案是立法會根據第一章第三十四條將其直接廢除,其理據是該條例既已刊憲,便有法律效力,立法會有權在審議法例後把該法例廢除。
第三個解決方案是引入一條主體條例,以確認此律師會的簽署草案為一合法過程。
立法會小組委員會在討論時發生了一段小插曲。小組委員涂謹申議員(業職律師)表示:何不免登勘誤聲明,因為事件未發生影響,此可免生枝節,否則會引致“外界不知會有什麼想法”。但政府在出錯後刊登勘誤聲明,是一貫做法,律政司領隊的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即場O嘴。
向立法會提交草案是政務司司長辦公室的責任。林鄭月娥身為司長對此有責。香港律師公會對如此簡單的條例也搞錯看也不看便簽名,如何保障其客戶利益?難怪回歸後有個說法:香港的法律專業服務水平大不如前。此說能否成立大可爭辯,然而一般市民卻可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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