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徵收機場建設費的法律依據及其隱憂


機管局的三跑項目有一個520億的資金開支缺口,其債務成本為170億,因此機管局需要向外舉債690億,以填補這資金開支缺口。這裡的前題是它能收取260億的機場建設費。

機管局向立法會的解釋為:
20.《機場管理局條例》第5(1)(a)條述明,機管局「管理局須按照本條例及本着維持香港作為國際及地區性航空中心的目標,提供、(按照當其時有效的任何關於這方面的法律)營運、發展及維持一個位於赤鱲角及其附近的民航機場。」
21.《機場管理局條例》第7(1)條述明,機管局「管理局有權為履行其職能而作出必須作出或適宜作出的任何事情,或作出意欲有利於或作出有助於履行其職能的任何事情,或作出在履行職能方面所附帶引起的任何事情,但該等事情不得抵觸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所訂立的任何附屬法例在當其時有效的任何其他條文。」
22.《機場管理局條例》第7(2)條述明,在不影響《機場管理局條例》第7(1)條概括性的原則下,機管局「可在符合第34條(如適用)的規定下,釐定各項收費及費用。」
23.基於《機場管理局條例》第34條只涉及「機場費用」,而《機場管理局條例》第2條已明確界定了「機場費用」,故此條例第34條並不適用於機場建設費。
24.《機場管理局條例》第2條清楚指出,「機場費用」的定義僅「指就飛機在機場著陸、停泊或起飛而須繳付的費用」。

機管局表示,按照機管局取得的法律意見,機管局獲賦予權力收取機場建設費及保留營運盈餘。根據法律意見,由於有關的司法覆核個案正在進行中,機管局不適宜提供更多資料。

法理依據

條: 33 財政預算等 L.N. 362 of 1997 01/07/1997
為作紀錄的目的,管理局須於每個財政年度完結前,將下列材料送交財政司司長─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a) 其下個財政年度的收支預算,連同自其下個財政年度首日起計的5年期間的經營計劃;及
(b) 其自下個財政年度首日起計的5年期的財務計劃,涵蓋關於該段期間的投資、業務預測、收費標準及人員編制。
《機場管理局條例》有關收費的除其向立法會提供的外,只有第33條。那是說,它可以以財政預算的形式向財政司要求批准其收費標準。

在《第20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指示》中,條文只准許『政府須付給管理局一筆款項』。

後記

機管局能否每年徵收機場建設費,是心裡沒底的。它需要定時向公眾諮詢,以決定其可以徵收多少。而且,它不能確定其何時還清債務或再次舉債,所以它不知道機場建設費可以收到何時。

換句話說,機管局在融資問題和增加各項收費上是在走鋼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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