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目標
平機會認為在歧視條例加上說明條文,有助社會明白法例,和協助法庭審理案件。
參考了澳洲做法,平機會的建議為:
「(a) 與《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國際人權文書一致;
(b) 促進社會尊重:
(i) 形式及實質平等;及
(ii) 每個人的固有尊嚴;
(c) 可能需要採取特別措施或作出合理調適;
(d) 遵守本條例;
(e) 先透過調停方式解決;
(f) 列出平機會的職能。」
諮詢問題2:
你認為歧視條例開首應否加入條款,說明該條例的目標?
受保障的特徵
歧視條例在各主要範疇,包括僱傭、貨品及服務的提供、教育和政府職能等,適用於政府和公共機構。
目前《性別歧視條例》下的受保障特徵是性別、懷孕和婚姻狀況。在所有主要範疇(如僱傭、教育、和貨品、服務提供及處所)都不得對具有這等特徵的人士作出歧視。
在《種族歧視條例》中的第8(3)(b)至(d)條訂明「移民身份和國籍」不納入受保障特徵之列。
根據現行的歧視條例,違法行為分若干類,並非所有受保障特徵適用。其主要的違法行為相對於受保障特徵的列表如下。
種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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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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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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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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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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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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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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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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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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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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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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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的字眼
目前《性別歧視條例》中關乎歧視和性騷擾的條文,都是指男性向女性歧視或性騷擾,但第5條文闡明,所有相關條文同樣適用於女性對男性。
諮詢問題3:
你認為與性別有關的條文應否使用性別中立的字眼如「任何人」?
懷孕
香港法院對懷孕歧視保障範圍的詮釋一直相當寬鬆。
澳洲明確保障潛在懷孕,其定義是:
-正在懷孕;
-表示有意懷孕;或
-被視為有可能懷孕。
諮詢問題4:
你認為應否明確列明保障懷孕女性於產假期間免受歧視?
諮詢問題5:
你認為應否保障女性不會因潛在懷孕的實質可能而受歧視?
事實婚姻
有事實婚姻定義為該兩人:
(a) 互相沒有合法結婚;且
(b) 彼此沒有家庭關係;及
(c) 擁有一段如夫婦般共同生活的真正家庭基礎關係。
香港立法當局不想『事實配偶』得到與『已婚配偶』一樣的法律保障。澳洲和英國有關於伴侶關係狀況的歧視條文 (但不等於會自動把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合法化)。
諮詢問題6:
你認為應否把婚姻狀況修訂為「伴侶關係狀況」,並列明保障有事實婚姻關係的人士?若同意,應如何定義「事實婚姻關係」呢?
應否涵蓋異性事實婚姻關係和同性事實婚姻關係的保障?應否擴展至保障基於前度事實婚姻關係而所受的歧視?
殘疾
《公約》的殘疾定義包括「長期」的身體或精神缺損,但香港《殘疾歧視條例》沒有長期和重大等字眼。在香港,人們可以在感冒期間投訴被歧視。
諮詢問題7:
你認為目前殘疾的定義和殘疾範圍的界定是否適當,與條例目標是否相稱?應否修訂定義,如只限於有重大影響及/或可能維持一段時間的身體或精神缺損?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本條例已採用中立字眼,同等地保障男性,但男性不用餵哺母乳。
事實婚姻
若納入事實婚姻關係的修訂建議,日後若有一名女性與某男性有多年伴侶關係,而她需要照顧伴侶的年邁父親,如她因此在工作上受到較差待遇,她便會得到保障,免受家庭崗位(責任)歧視。
前度關係而起的照顧責任
若納入前度配偶的修訂建議,日後若有女性離婚後仍照顧其前夫的父或母,她便會得到保障,免受家庭崗位(責任)歧視。
保障餵哺母乳的女性免受歧視
目前《性別歧視條例》無明確保障,但仍可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提出申索。
在澳洲和英國有清楚列明。
諮詢問題8:
你認為應否以「家庭責任」一詞代替「家庭崗位」,以便更清晰指明這是關乎個人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
諮詢問題9:
你認為家庭崗位歧視範圍應否擴大保障至需要照顧事實婚姻關係中直系家庭成員的人士?若是,應如何定義事實婚姻關係?再者,應否把保障擴大至包括需要照顧前度婚姻或前度事實婚姻關係的直系家庭成員的人士?
諮詢問題10:
你認為應否指明家庭崗位的定義包括餵哺母乳的女性?
種族
《種族歧視條例》不保障任何關於國籍、公民身份、居民身份的歧視,但英國和澳洲的立場截然不同,她們都會給予國籍、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一些明確保障,免受歧視。
近期,針對新移民和大陸旅客的問題十分嚴重,有必要檢討《種族歧視條例》第8條。
第602章 第8條 “種族”、“基於種族”、“種族群體”的涵義以及各人士之間或不同種族群體之間的比較個案
(3) 本款指明的事項為—
(b) 有關的人—
(i) 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
(ii) 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權,或擁有香港入境權;
(ii) 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權,或擁有香港入境權;
(c) 有關的人在香港的居住年期;或
(d) 有關的人根據任何國家或地方關於其國籍、公民身分、居民身分或歸化的法律所享有的國籍、公民身分或居民身分。
(d) 有關的人根據任何國家或地方關於其國籍、公民身分、居民身分或歸化的法律所享有的國籍、公民身分或居民身分。
聯合國於2009 年審議中國對《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的執行時,建議香港把「移民身份和國籍」納入《種族歧視條例》的受保障特徵之列,聯合國要求締約國不會令非公民受到歧視性影響。
諮詢問題11:
有關種族歧視,你認為國籍、公民身份、居民身份或相關身份等應加入為受保障特徵嗎?
諮詢問題12:
關於居民身份或相關身份,若你認為應有保障,那麼應如何定義居民身份或相關身份?
諮詢問題13:
你認為應否廢除第8(3)(b)(i)及(ii)條有關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和居留權的例外情況?
諮詢問題14:
你認為應否廢除第8(3)(c)條有關香港居住年期的例外情況?
諮詢問題15:
你認為應否廢除第8(3)(d)條有關某人在另一國家擁有國籍、公民身份或居民身份的例外情況?
諮詢問題16:
你認為應否考慮制定基於居民身份給予待遇差別的例外情況,而有關例外情況必須有相稱且合理的目的?
平機會在關乎流行術語及本土主義的討論令人觸目,它觸及港人對歧視的理解,因而應該詳加研究。
劉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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