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3日 星期六

施政報告中的《設計手冊》



今年施政報告用了11條討論政府對長者的關懷(注一)。它表示,「上述大部分顧及長者能力和日常生活的硬件設施,已專章列於《設計手冊》中。」(注二)
可是,它所說的《設計手冊》是2008年的產品(注五)。立法會議員關注提問也是十多年前的事。(注三)
現是屋宇署的《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2008》是基於當年通過《殘疾歧視條例》而制訂的。(注五)
當中的第六章「長者及體弱長者的設計指引」,正是今年施政報告中所指(注六)的專章。事實上,該章的九個建議列表的內容如「地板和牆壁應採用吸音物料,以避免回音」等,屬廢話居多。
我們在《設計手冊》的修訂對照表(注七)20159月)中了解到,其修訂的範圍極少,而且只涉及第四章和第五章。這即是說,關乎長者的設計要求從2008年至今沒有改進。

後記

從這一小例子中,我們看到政府官員只會玩文字遊戲,以8年前的東西重讀一次,當作政府去年的努力。所謂,「屋宇署將不時檢討並建議更新《設計手冊》供各界參考」,全是廢話。
對著這樣的政府,年青人如何相信其誠意。正是這點,導致年青人感到絕望,走上街頭抗爭。這與「一九六六年九龍騷動調查委員會報告書」所描繪的年青人心態如出一轍。
筆者仍然堅持寫在2014-11-28的文章「衝擊行動是新舊民主運動的分水嶺」的觀點,認為:「舊民主派人一遇上抗爭就走頭,何能帶領群眾與強權交鋒。」



註一:
建設長者友善環境
166. 人口老化將為退休保障、醫療護理和安老服務帶來額外財政負擔。「扶貧委員會」現正收集社會對改善退休保障的意見, 「安老事務委員會」則展開了安老服務的中長期規劃工作,而政府亦制定了醫院發展藍圖。
167. 新一代的長者將更健康和更有活力, 教育程度也較高,足可繼續為社會貢獻力量。政府將繼續建構長者友善城市, 推廣積極樂頤年。
讓長者在區內輕鬆安全走動
168. 在「人人暢道通行」計劃下, 政府正逐步優化現有公共行人通道的無障礙通道設施, 目前已完成20 多個項目, 並將繼續全力推展餘下遍布18區約180個項目,當中包括每個區議會各自選定的3 個優先項目, 預計約八成項目將在3 年內分階段完成。政府將再請各區議會由今年第四季開始,選出不多於3條現有行人通道作為第二批推展項目。當中可供區議會考慮的行人通道在符合若干條件下, 將不再局限於由路政署負責維修及保養的公共行人通道。
169. 香港斜坡和梯級較多, 政府爭取在今年第四季逐步展開在青衣、葵涌及九龍城區的3個升降機及行人通道系統工程,以及在將軍澳及荃灣區分別提供高架行人道及行人天橋, 方便出入。
170. 政府將請區議會選定合適的主要行人通道加建上蓋, 預計工程可於後年展開, 亦將研究應用資訊科技, 增加長者及有需要人士過馬路的綠燈時間。運輸署的「香港乘車易」應用程式也將加入方便長者使用的新介面和功能。
增設戶外座椅和其他設施供長者使用
171. 政府將在現有公共設施如街市、游泳池、體育館等, 加設座椅或長者優先座, 亦將在規劃和新建公共空間或設施時,加入更多方便長者的設計。
172. 除了按現行設計標準, 在公共廁所設有防滑地面、自動感應水龍頭、扶手等, 如情況許可, 政府也將加設方便長者的設施,並考慮在新建的公廁提供面積較大的長者優先廁格。
為長者提供安全和舒適的家居環境
173. 目前約四成長者居於公屋, 新建的公屋多年來已全面引進「通用設計」, 包括擴闊單位大門、廚房門和浴室門, 和採用防滑地磚等較安全的物料, 住戶年老後, 仍可安居於原有單位。房委會將因應需要, 為居住在舊式公屋而合資格的年老租
戶改裝單位設施。
174. 房協正在灣仔、油尖旺、深水埗等5 區推行「長者住安心」計劃, 為居住私樓的長者提供改善家居安全建議。房協職業治療師將探訪長者, 評估家居環境及身體情況並提出建議。計劃費用全免, 業主可自行決定是否聘請承建商施工。未能負擔維修費用的合資格長者可向「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申請最多4萬元的津貼。
175. 房委會亦計劃為較多長者的公共屋邨增加長者康樂設施, 或按居民需要, 改動屋邨內公共空間用途或設計等, 檢討成效後,再將計劃擴展到其他屋邨。

注二:
《設計手冊》和長遠規劃回應長者需要
176. 上述大部分顧及長者能力和日常生活的硬件設施, 已專章列於《設計手冊》中, 作為法例以外的指引, 鼓勵私營發展商協力為長者創建更舒適安全的環境。屋宇署將不時檢討並建議更新《設計手冊》供各界參考。


注三:
立法會十四題:《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
  以下為今日(五月八日)立法會會議上羅致光議員的提問及規劃地政局局長曾俊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建築事務監督於一九九七年修訂《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規定建築物須為殘疾及其他類別人士提供適當通道和設施,其中包括建築物須有至少一個無障礙的入口;及在平面高度有所變動的地方須設置兩旁均備有扶手的斜道。最近有復康機構對本港各區建築物進行了一項調查,發現一些建築物的設計不符合該等規定,例如在唯一的入口通道上有障礙、沒有設置應該設置的斜道、又或建築物的負責人在取得入伙紙後才將不合乎規定的設施改建為合乎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評估出現上述違規情況的原因?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們在一九八四年發出《設計手冊:傷殘人士使用的通道》,規定私人樓宇必須為行動不便的人士提供適當的通道和設施,包括在平面高度有所變動的地方設置兩旁有扶手的斜道。上述規定當時並不適用於住宅樓宇,而部分樓宇(例如酒店和公眾娛樂場所)則獲准提供有限度的設施。
  我們在一九九七年擴大《設計手冊》的適用範圍以涵蓋聽覺及視覺受損的人士,並加強有關提供設施的規定。新手冊載列的規定適用於所有新建或經重大改建的私人樓宇,除非遵從規定會對業主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例如地盤面積極小,提供有關設施會令整項發展計劃不可行),或這些規定因實際限制(例如現有樓宇有結構地梁,不能加建斜道)而無法遵從。
  有些樓宇沒有為殘疾人士提供設施,一般原因是:
(a) 樓宇在《設計手冊》公布之前落成;或
(b) 設施獲得豁免,例如在十分特殊情況下因遵從規定會對業主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的新建樓宇,或進行改建但無法提供有關設施的現有樓宇;或
(c) 業主/使用人未經批准而拆除有關設施。遇有這種情況,屋宇署可採取執法行動。
  在若干情況下,樓宇是在入伙紙發出後才提供通道設施。這些情況包括:
(a) 在《設計手冊》公布前落成的樓宇進行重大改建或加建工程,業主須根據現有規定提供此類設施;以及
(b) 樓宇業主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主動提供此類設施。
  雖然一九八四與一九九七年的《設計手冊》載列的規定只適用於私人樓宇,但所有在手冊公布後設計及建造的政府及房屋委員會轄下樓宇,都已盡量符合這些規定。一些較舊的政府及房屋委員會樓宇,也已經為殘疾人士提供足夠設施。我們會繼續推行這方面的工作。
二○○二年五月八日(星期三)


注四:
立法會十二題:無障礙環境
  以下為今日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國柱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屋宇署去年推出《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2008》(手冊),給予建築物設計指引以方便殘疾人士出入,但部分指引的適用範圍並不包括食肆。本年六月,香 港大學的調查發現,大部分本港連鎖快餐店設有梯級或門檻的入口,未有附設斜道;亦有不少食肆使用固定的座椅,忽視殘疾人士的需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為何手冊並不強制食肆在大門提供合適的斜道讓殘疾人士進出及提供專為殘疾人士而設的座椅;及
(二) 會否研究何時將第(一)項的規定加入手冊內,以照顧殘疾人士的需要?
答覆:
主席:
(一) 《建築物(規劃)規例》(《規例》)附表三第14段及《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2008》(《設計手冊》)第四章第14段已規定在非住用處所, 在任何平面高度有改變之處(包括處所的入口),若未設有適合的升降機或升降器械,均須設有斜道,讓殘疾人士可享有平等機會進入處所及使用處所內的設施。有 關設有斜道的規定不單適用於食肆,也同樣普遍適用於其他非住用處所(如商場、百貨公司等)及住用處所的公用地方。上述有關非住用處所設立斜道的規定,在一 九八五年已列入當時的《規例》和《設計手冊》中,此規定適用於其後新建的樓宇和在現存樓宇的改建及加建工程。由於《規例》和《設計手冊》沒有追溯力,因此 不適用於此規定生效前落成的樓宇內的食肆。不過,位於此規定生效前落成的樓宇內的食肆,在進行改建或加建工程(即包括結構性改動的工程),有關工程亦會受 此規定的規管。
   現行的《規例》和《設計手冊》主要是規管樓宇的設計,對食肆的傢俱包括座位設計並無特別規定。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26條第(1)款,任何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不論是否為此而收取款項)的人,如在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的條款或條件上或方式上歧 視殘疾的另一人,即屬違法。如殘疾人士因為某食肆的通道設施不足或未有提供方便殘疾人士使用的座位而未能使用該食肆提供的貨品、服務或設施,可向平等機會 委員會投訴。不過,《殘疾歧視條例》第26條第(2)款指出,如提供有關的貨品、服務或設施會對須提供該等貨品、服務或設施的人造成不合理的困難(須考慮 的情況包括:向任何殘疾人士作出的處所提供的合理程度、可能帶給任何有關人士的利益或令其蒙受的損害的性質、有關人士的殘疾的影響,以及聲稱有不合情理的 困難的人的財政情況及其所須付出的估計開支款額),第26條第(1)款則不適用。
(二) 現時《設計手冊》內的規定,乃經過二○○二年展開的全面檢討和廣泛諮詢持份者的意見後而達致的最大共識,其中包括由二○○六年一月至六月進行為期六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期間,相關持份者未有就食肆的座位設計提出具體意見和深入討論。我們會繼續聽取殘疾人士和持份者的意見,致力推動各界(包括食肆) 一同建設一個無障礙環境,讓殘疾人士有平等機會接受服務和享用社區設施。


注五:
《設計手冊》第一章
前言
1.1                 香港在 1995 8 月通過了《殘疾歧視條例》,其中訂明如建築物未能為殘疾人士提供適當通道進入一些任何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有權或獲許進入或使用的地方,或拒絕提供適當設施予殘疾人士,便屬歧視,一律予以禁止。不過,如因建築物的設計或建造而未能讓殘疾人士進入,而改動該等建築物以提供符合規定的通道,又會對須提供這種通道的人士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則不構成歧視。任何人如相信他/她在有關通道或設施提供方面遭到歧視,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或向法庭提出訴訟。有關人士在考慮提供這類通道或設施的要求是否合理時,可視乎情况參考本手冊。

注六:
第六章 長者及體弱長者的設計指引
6.1 引言
本設計手冊中的強制部分,已為殘疾人士制訂不同的設計規定。事實上,該等設計亦可同時應用於所有建築物及樓宇的室內、室外設計上,以方便長者使用。本章的指引,旨在提供進一步的設計建議,期望能為長者創造更舒適、健康及安全的建築環境。
“老有所屬” 已是全球先進房屋設計的基本理念。要達至健康老年的目標,便須創建長者樂於居住的房屋與環境,使他們自行享受生活。
老化是一個漸進過程;隨着年紀漸大,能力亦逐漸衰退。以下所建議的設計指引,已考慮到大部分長者日常的慣性動作及能力漸減的情況,以減低受傷及意外的潛在風險。
6.2 設計考慮要點
長者日常的慣性動作
建議


注七:
修訂對照表

http://www.bd.gov.hk/chineseT/documents/code/bfa2008/corrigendum2015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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