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9日 星期五

高鐵3月死線、政府講大話

    高鐵3月死線、政府講大話
泛民議員只顧追問一地兩檢等搶眼球的題目,而忽略了政府在3月死線上講大話的問題。
港鐵的預託開支至2016331日應為(432.4+61.7+75.3+18.5)=587.4億;而港鐵現有的核准工程預算費應為(118+550.17)=668.17億,尚餘80.77億,應足以應付16/17年度的分期開支(56.54+24.19)=80.7億。
那麼政府為何表示,若本年度3月不獲追加款項,工程便有可能停工,甚至爛尾呢?(6)
7月耗盡和為何3月死線的詳細政府解釋是為張炳良在119日工務小組的發言。(7) 但政府從來沒有交代高鐵項目在20159月後的資本開支情況(注九)。資本開支基本上跟隨工程進度支付,地鐵在去年九月後,尚有650-499=151億,工程開支根本為線性,它每年開支約80億。綜合看來,預託費用應在今年年尾才用完。

張炳良有能力預簽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二章,管制人員對於緊急開支有進一步權限(2) (3),但他「須負上個人責任」。而由於高鐵撥款屬財委會職責(1) ,因而第二章適用。又因高鐵項目為預算案內容(4),因此,張炳良可以行使其特權。根據預算案,高鐵應尚餘112億,而不是74億。

後記

政府若真心要說服公眾,它必須公開其賬目,將高鐵的所有承建商(超過5千萬)的按合同資本開支公開,從而計出「高鐵項目的650億元委託費用將於今年7月耗盡」。否則,政府只是講大話。那麼,張炳良:你運用《公共財政條例》第15條,為超支簽保,負上個人責任吧!













附注

注一
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
職責
      財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是立法會屬下一個常設委員會,並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71(1)條而成立。委員會的職能為根據《公共財政條例》(2)、其他法例及議事規則所授予的職能,以及由立法會不時委予的其他職能[議事規則第71(4)]1。該委員會的職能包括-
(a)    審核當局根據議事規則第67條提交,並由立法會主席根據議事規則第71(11)條交付予委員會的開支預算案;及

(b)    核准修改核准開支預算的建議,而有關的修改建議是由財政司司長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8(1)條的規定而提出的。

《公共財政條例》        憲報編號:    L.N. 362 of 1997
條:        15    條文標題:    管制人員對於緊急開支的進一步權限        版本日期:    01/07/1997
(1)    凡因有緊急需要而須承付開支,而該項需要乃─
(a)    須就第8(2)(b)(d)條所指的事項修改核准開支預算的;及
(b)    管制人員認為若要避免對公眾利益造成損害,有關開支是不能遞延至待按第8條作出必要的修改的,
則管制人員可在預期的修改作出前承付該開支,但該管制人員須負上個人責任。
(2)    管制人員根據第(1)款承付開支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有關事項向財政司司長報告,以便對核准開支預算作出必要的修改。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3)    凡未按照第8條對核准開支預算作出必要的修改,已承付的開支不得記在政府一般收入上,而仍須由承付該開支的管制人員負上個人責任。




《公共財政條例》        憲報編號:    L.N. 362 of 1997; 68 of 1999
條:        8      條文標題:    對核准開支預算作出修改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8號第3
(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核准開支預算不得修改,但在財政司司長建議下由財務委員會核准的,不在此限。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有關修改可對以下全部或其中任何事項作出規定─

(a)    開立新總目或分目;
(b)    在經核准的分目或新分目中的追加備付款項;
(c)    變更職位編制;
(d)    提高對並非是每年經常出現的開支的承擔限額。
(3)    財務委員會可將核准修改的權力轉授財政司司長,並在該項權力轉授中指明規限核准修改的條件、例外情況及限制。
(4)    如在財務委員會根據第(3)款所作的權力轉授中,規定財政司司長可進一步將其核准修改的權力轉授任何公職人員,財政司司長可如此行事,惟須符合該項轉授所指明的條件、例外情況及限制。
(5)    根據第(4)款對任何公職人員所作的權力轉授,須符合財政司司長指明的進一步條件、例外情況及限制。
(6)    (1)款不得解釋為局限或影響─
(a)    行政長官向立法會提出建議或准許或指示他人提出建議的權力,而提出該建議的目的或作用 是要求修改核准開支預算;或 (1999年第68號第3條修訂)
(b)    任何成文法則對開支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撥支所作的規定。
(7)    財政司司長須就以下事項,安排對核准開支預算作必要的修改─
(a)    根據第(1)(3)(4)款作出的核准;
(b)    依據第(6)(a)款所指建議而作出的開支;或
(c)    6(b)款所指的規定,而該項規定並未為根據本條所作的核准包括在內。
(8)    財政司司長須在有關財政年度的每一季度終結時,或在終結後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a)    向財務委員會報告在該季度內,於財政司司長或於任何公職人員依據第(3)(4)(視屬何情況而定) 所指的權力轉授而給予的核准下, 對核准開支預算所作的修改;及
(b)    將根據本條在該季度內對核准開支預算所作的修改的撮要提交立法會省覽。 (1999年第68號第3條修訂)
(9)    在不損害第9條規定的原則下,任何開支即使撥款條例沒有對之作出撥款,但若核准預算因該開支而須根據本條修改,則該項開支亦須記在政府一般收入上。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706-公路




立法會財委會在220日加開四節共八小時的會議,審議高鐵追加撥款申請,多名議員關注一旦未能實施一地兩檢,會否採用兩地兩檢,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重申,當局會積極爭取落實一地兩檢。

高鐵香港段一百九十六億元的追加撥款。據運輸及房屋局的最新評估,高鐵香港段項目的六百五十億元撥款,至今已支出五百七十六億元,開支下月將進一步增至停工「警戒線」的六百零二億元,本月底一旦未取得額外撥款,政府將要決定是否停工。
運房局的文件顯示,高鐵香港段的六百五十億元委託費預料於七月用盡,若要暫停工程甚至終止合約,牽涉的額外開支保守估計約四十八億元。為了要預留資金確保委託費不超出六百五十億元,當項目開支接近六百億元時,便須考慮是否暫停工程。

6
高鐵為何必須在3月前得到追加款項?

據申請追加款項的立法會文件PWSC(2015-16)5013頁表示,其與鐵路建造工程相關的資本開支為:



PWSC(2015-16)5112頁表示,其與非鐵路建造工程相關的資本開支為:



119
工務小組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
---高鐵項目的650億元委託費用將於今年7月耗盡,但這並不代表我們6可以等到7月時才取得額外撥款批准。原因是,暫停或終止高鐵工程合約,也會招致額外的項目支出。只要我們一日尚未獲得財委會批准額外撥款,作為負責任的項目管理人,港鐵公司在某個日子需要發出暫停工程通知,以確保最後的費用總額(包括暫停以至終止工程所涉的費用)不會超出政府的委託費用額,即650億元。政府與港鐵公司正在密切注視工程費用支出的進展。視乎進展,我們或須於今年2月底左右便要考慮是否作出暫停工程的決定。
港鐵公司評估暫停工程所涉的費用約為每月2.33億元。若是如此,部分本應用於建造高鐵的費用,將用作暫停工程的開支。港鐵公司與承建商簽訂的高鐵工程合約容許工程暫停最長180(約為6個月)。如果因為在本屆立法會餘下期間最終不獲額外撥款,導致高鐵工程合約終止,將牽涉另外一筆約34億元的款項,用以支付工程終止費用,包括支付過去申索的費用及保護工程的費用。
路政署的監察及核證顧問認為,港鐵公司的估算已屬保守,如果真的要暫停或終止工程,承建商對於已完成工程的部分可獲發放的費用的看法,可能會與港鐵公司有所不同,因而可以引發很多爭議,最終或導致更高的額外費用。無論如何,因暫停及最後終止高鐵項目所牽涉的額外費用的總額最少為48億元,即每月2.33億元乘以6個月,約14億元,再加上34億元。這至少48億元的費用,必須在高鐵項目現時委託費的650億元之內承擔。
合約終止後,政府只能等待新一屆立法會選出後,新會期開始,再重新申請額外撥款,但屆時無論工期或所需完工的費用均會有變。首先,可能需要兩至三年時間才能完成重新招標,安排新的承建商完成餘下的工程。在這段期間,仍然需要對尚未完成的工程提供最少程度的保護。此外,屆時勞工和物料價格可能上升。再者,由於新承建商需要在未完成的工程上進行工作,增加了工程的難度及風險,工程的投標報價亦可能因此而大幅增加。再加上覆核設計、工程管理、保險和在等待復工期間,保養現有工程所需要的額外費用等,監核顧問評估,重新啟動工程至完成工程的費用會高達282億元。即是說,最後完成整個高鐵項目前後共需約932億元,而且工期會進一步推遲,這個結果會對社會帶來非常沉重的代價。政府絕對不會建議放棄高鐵項目,即俗稱"爛尾",因為這樣的話,等於高鐵工程的設計及未完成的工程將會全部報廢。
這個情況下,不單650億元的委託費用將會白費,而且,還須進行必須的善後工程,以策安全及理順道路交通安排,例如西九龍總站大部分的土木及結構工程,包括大樓內挖掘工程、結構柱、地台和上蓋的建造,以及西九龍總站一帶的永久道路網絡等。監核顧問估計完成這些必要的工程,所需費用將不少於106億元,加上白費了的650億元委託費用,總支出起碼約為756億元。這還未計及保養這些工程,直至能確定新的用途為止。粗略估計,保養費每年需要1億元。額外款項仍然需要向立法會申請批准。所以我們面對的實際情況,不是以損失650億元"離場"便算。工程費用方面損失之外,如果高鐵"爛尾",那高鐵原先可帶動的周邊發展及對本港對外運輸、經濟及社會效益等皆會一掃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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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鐵路事宜小組委員會
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
建造工程的進展和財務狀況
(截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為止的季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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