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3日 星期二

港珠澳大橋會否成為白牌車天堂?



港珠澳大橋即將通車。大橋廿四小時通關,三地政府各自於自己屬地設立口岸。政府估計2030年車流量為29100架次、2037年為4萬架次。
大橋通車後,旅客來往三地每日有300班穿梭巴士,另外,香港口岸私家車泊位將有不少於650個。澳門口岸停車場設3千個私家車泊位,方便港私家車使用。
民建聯要求將香港人工島泊車位650增加至5000。柯創盛124日立法會上作"泊車轉乘"的提問(1)
所謂"泊車轉乘"的想法是因為澳門口岸停車場方便過境旅客轉乘往市內的交通工具。珠海沒有類似安排。香港私家車雖然可以停在香港口岸私家車泊位,但設計上不預計旅客在那裡進行大量的公共交通具轉乘。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陳帆在會上清楚地表明三地政府為港珠澳大橋共識的交通安排和設計原意,並無"泊車轉乘"的構思。
由此可見,所謂"泊車轉乘"是民建聯一廂情願的鬧劇,目的為呃選民。
建制派議員在會上進一步追問香港的士可否直接載客到澳門口岸停車場。這提法更加荒謬,陳帆在會上直接拒絕。這裡引申出一個問題,未來的澳門口岸停車場可能成為白牌車天堂。

白牌車天堂

同是民建聯的蔣麗芸曾作白牌車質詢(註二)。政府答覆為:“《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2條,任何人如使用輕型貨車或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即屬違法。”
可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2條(註三),若白牌車在澳門口岸停車場收錢,它發生在香港境外,就不受香港的《道路交通條例》規管。而且,走白牌不是重罪,不會啟動三地政府之間的有關通緝犯的協調機制。





全文完

 

備註

註一

2.            柯創盛議員問:據報,為更好地發揮港珠澳大橋(下稱"大橋")的效益,港珠澳三地當局正研究推行"泊車轉乘"安排:三地居民如取得一次性許可證,可駕駛未獲發目的地車牌的私家車經大橋出境,然後把車輛停泊在目的地口岸禁區範圍內的停車場,再與車上其他乘客在辦理入境程序後轉乘當地的公共交通工具。關於便利私家車使用大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        當局就上述安排與珠海和澳門當局進行的磋商有甚麼進展,以及在入境後許可逗留期限、許可證的配額及申請資格等方面至今取得的共識;

()        會否考慮在大橋的香港口岸設置入境私家車停車場,以配合上述安排的實施;是否知悉珠海和澳門當局會就上述安排推出甚麼措施以作配合;如果知悉,詳情為何;及

()        過去3年,每年同時持有粵港兩地車牌的過境私家車數目;有否與澳門當局磋商,向本港私家車簽發澳門車牌;如有,詳情(包括配額及申請資格)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註二

立法會十七題:打擊非法載客取酬
***************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蔣麗芸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年透過手機應用程式(應用程式)召喚的士的做法大行其道,因而吸引不少客貨車及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的車主經營載客取酬業務(俗稱「白牌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因經營白牌車而被檢控及定罪的總人數,以及他們所受到的處罰為何;

(二) 當局會否加強執法,遏止利用應用程式經營白牌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 當局有否評估現行法例能否有效打擊利用應用程式經營白牌車;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 當局會否加強宣傳工作,使市民了解經營白牌車屬違法,以及乘搭該類車輛需承擔的風險;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蔣麗芸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 警方檢控非法載客取酬的個案,在二○一二及二○一三年各有四宗,而在二○一四年有九宗。警方並沒有備存有關個案被定罪及判刑的記錄。

(二)及(三)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2條,任何人如使用輕型貨車或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即屬違法。此外,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的輕型貨車及私家車,亦屬違法。任何人干犯上述任何一項罪行,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五千元和監禁三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一萬元和監禁六個月。現行法例對以任何形式(包括利用應用程式)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的輕型貨車或私家車等行為,已有明確的規範和罰則。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出租汽車許可證須展示在獲發許可證的私家車內,以便查閱。因此,市民擬使用出租汽車服務前,可向營辦商查詢或檢視有關私家車是否已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

  警方一直留意有關的違規行為。警方會因應情况,派出便衣警務人員進行「放蛇」行動。此外,警方亦會透過日常巡查行動搜集情報及證據,打擊相關違規行為。警方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情況,如有需要,會加強執法行動。

(四) 運輸署一直透過不同渠道進行宣傳和教育工作,包括播放政府宣傳信息,清楚向市民說明使用輕型貨車以取酬方式載客屬違法行為;並且提醒市民,使用這種非法運輸服務的乘客未必得到所需的保障,有關車輛購買的第三者保險或會在非法載客的情況下失效。此外,運輸署會繼續透過定期會議,與運輸業界保持溝通,提醒司機切勿以身試法。

  另一方面,警方過往曾在打擊非法載客取酬的拘捕行動後,舉行新聞發布會,讓市民及相關人士更清楚了解法例的規定及違法的後果。警方會繼續按實際情況作出相關安排。

  總括而言,政府會繼續透過執法、宣傳和教育三方面工作,以打擊非法載客取酬的活動。

2015年4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30分

註三


6
車輛的使用、出售及出租
52.車輛使用的限制
(1)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 ——
 (3)任何人不得 ——
 (b)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
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 ——  (1984年第100號法律公告修訂)
(i)該車輛獲發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牌照;

(5)任何人不得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的獲發以下牌照的車輛 ——
(a)私家車;
(b)私家小巴;
(c)私家巴士;
(d)輕型貨車;
(e)中型貨車;或
(f)重型貨車。
(6)任何人不得允許或容受獲發私家車、私家小巴或私家巴士牌照的汽車,為了出租或取酬而停車候客或來回兜客。
 (10)任何人 ——
(a)違反本條的規定((2)款除外),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b)違反第(2)款的規定,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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