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8日 星期四

“公共交通策略研究報告”、垃圾!


政府在1976年開始第一次整體運輸研究,第二次在1989年完成,第三次在1999年完成。20149月,政府公布了《鐵路發展策略2014》,重申鐵路作為公共交通系統骨幹的政策,並勾劃了直至2031年重鐵網絡的發展和規劃藍圖。

政府自2014年年底開展《公共交通策略研究》,進行了8個指定的課題進行檢討。這些課題包括:
1.          專營巴士的服務水平;
2.          校巴服務;
3.          公共小巴座位數目;
4.          公共小巴數目的限定總數;
5.          的士供應;
6.          的士燃料附加費;
7.          渡輪服務檢討,以及如何能更方便;
8.          殘疾人士使用公共交通服務。

現時公共交通角色定位
2016年,全港共有11條重鐵綫(包括機場快綫),每日為共近470萬人次提供服務,佔本地公共交通乘客人次約37%

5間專營巴士公司下6個巴士專營權的車隊共有約5900輛巴士,營運約580條巴士線,每日提供約73000個班次,為共近410萬人次提供服務,與10年前的數目相若,現時佔公共交通乘客人次約33%

輕鐵共有12條路綫,每天服務約49萬乘客人次,相對10年前的數目有所上升,現時佔全港公共交通乘客人次約3.9%

全港共有4350輛公共小巴,分為綠色專線小巴(3254輛)及紅色小巴(1096輛)兩類。專線小巴提供指定路線服務,現時有共約530條路線。公共小巴每日接載超過180萬乘客人次,與10年前的數目相若,佔公共交通乘客人次約15%

全港共有約7000輛非專營巴士,當中提供的居民服務每日接載超過23萬乘客人次,較10年前的數目有所上升,現時佔公共交通乘客人次約1.9%

全港共有18163輛的士,當中15250輛為市區的士、2838輛為新界的士及75輛為大嶼山的士,每日平均接載超過93萬乘客人次,相對10年前的數目有所下跌,現時佔公共交通乘客人次約7.4%

全港共有164輛電車,共提供7條路線,平均每天為約18萬人次提供服務,相對10年前的數目有所下跌,現時佔公共交通乘客人次約1.4%

全港有一個專營小輪營辦商和13個持牌小輪營辦商,經營合共21條定期載客渡輪航線、兩條載危險品車輛的汽車渡輪航線以及兩條特別渡輪航線。2016年,渡輪平均每天接載約13萬乘客人次13,與10年前的數目相若,佔公共交通乘客人次約1%

報告的主要建議:

專營巴士

路線進行重組、提供轉乘服務、長途巴士服務、中型單層巴士服務、小恩小惠的補貼。

輕鐵

洪水橋新發展區及元朗南發展區發展輕鐵、購置無足輕重的10輛額外輕鐵車輛、沒有多大意義的路綫重組。

公共小巴

維持現有上限(即4350輛);座位上限由現時16個增加至19個;小恩小惠的轉乘優惠(實質益港鐵)

非專營巴士

「採購要求」(數目)維持不變,只豁免學校私家巴士。

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

推出600輛優質的士,即為全港18000多輛的士數目的3%左右。

的士燃料附加費

不宜引入。

電車

基本上維持不變。
渡輪
不會公營。

無障礙公共交通服務

港鐵增加垂直升降台;在巴士站安裝實時到站資訊顯示屏及座椅(完全落後於各大城市);一些整色整水的小意思。

後記

歷時3年,才交出這份垃圾。報告全無宏觀遠景,它的核心是維護港鐵和專營巴士等集團的利益不受侵犯。例如輕鐵,它佔去大幅珍貴土地資源,其成效不彰,若將其全部改為單車徑,可能更利綠色交通;同樣地電車,香港路面交通嚴重不足,政府應收回,迫令其發展高效(啟德)單軌鐵路;例如小巴,它有香港人特色的靈活性,應讓其發展為24座,甚至28(反之,政府則熟視不覩無客大巴佔路);例如的士,其現有問題是司機良莠不齊,政府只會保障車主利益,無視司機受壓榨,服務質素甚至安全駕駛能力成疑,市民因之而支持Uber。事實上,香港的Uber確是白牌車。但白牌車反比正規車服務更佳,其解決的責任當然在政府身上。
又例如非專營巴士,有些走長途白牌,方便了市民需要,其因是巴士的規則修改要由行政局(註一, 註二)拍板,完全與社會脫節。
全香港人都明白,香港的公共交通策略主要問題是路面不足。政府不限制私人車輪,不加紅隧費用,不進行道路收費,任何措施都是杯水車薪。
這份《公共交通策略研究》需要零蛋重作。它如何政府的其他各類報告,都只能增加香港的堆填區的壓力,也反證了香港公務員的才能。

附錄


註一

2017 2 24 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公共專營巴士公司路線表令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公共專營巴士公司路線表令小組委員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背景
2.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 230 )("《條例》 ") 5(1)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向任何註冊公司批予權利,以藉命令(即路線表令)指明的路線經營公共巴士服務。這些指明的路線組成各個巴士專營權的專營巴士路線網絡。

註二

230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5.專營權的批予

(1)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向已根據《公司條例》(622)或在《公司條例》(622)附表92條的生效日期**之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32)註冊的公司批予權利,以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指明的路綫經營公共巴士服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