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6日 星期一

強積金「對沖」的補貼是否足夠?


今屆政府於其最後任期推出取消強積金「對沖」新方案,表示:

『方案設十年過渡期。政府會撥出79億元,在過渡期內補貼僱主額外開支,而僱主為長期服務金撥備可以扣稅,估計政府收入在過渡期內因此減少180億元,即政府十年內共承擔近260億元。』

它將成為下任政府無可推卸的責任。由於林鄭月娥不會連任,而其真正劃線預計在3年後,假若下任政府又是諮詢再諮詢,勞資協商再協商,它有可能要趕在林鄭政府下台前完成,這便是最諷刺的了。現在爭論的是強積金條例第12A(1)

並非自動執行

12A條列明,僱主動用對沖需要申請。這表示,一些良心僱主或十分疏爽的,可以不進行進沖。

長期金和遣散費的分別

長期金和遣散費座落在另一條例,第57章的《僱傭條例》裡。兩者的計算金額相同,為:“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的三分之二,或$22500的三分之二,兩者以較小款額為準。”

遣散費的定義為(2):連續性做滿2年、解僱;而長服金(3)的為:連續性做滿5年、解僱、在職期間死亡、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工、65歲或以上辭職。因而,長服金帶有恩恤和退休的因素,與遣散費不同。

是否足夠?

260億是否足夠補貼企業過渡10年呢?
2015-16年度稅務局的整體稅收為2,913億元。薪俸稅收入為579億元,利得稅收入為1,402億元,當中非法團業務(4)46.5億。1516年間的對沖遣散費為18億,對沖長服金為16億。以此計,34億的對沖只及整體利潤的0.04%((1355/0.165+46/0.15)/34=0.004)

理論上,新建議不會增加僱主支付遣散費/長服金的次數。由於建議將月薪的3分之2減至2分之一,因此,新建議下的遣散費/長服金開支可估算為25.5((18+16) *0.5/0.6666=25.5)。政府願意每年補貼26億,足以應付10年開支。
新建議不設追溯期,在劃線後有一段時期新舊並存,僱主的過渡是漸進的。又因為它是針對所有行業的,它不會做成競爭不公。其效果有若通脹,必然地反映在價格上,並很快地被消化。

會否對小企業帶來嚴冬?

在立法會的公聽會上,小型修車工場、飲食業、的士商表示,取消對沖令中小企及個體戶經營艱難。

統計處,表090:行業主類為進出口貿易、批發及零售業以及住宿及膳食服務業的所有機構單位的選定統計數字



若簡單地將僱員薪酬增加24分之1,則盈餘減少15%。但這是十多年後的賬面數。膳食業的員工流動很大,一旦制度常規化,工資設定也會消化在其中。

後記

筆者認為,十年後的生態會有很大轉變。整個社會的流動性會越來越強。《僱傭條例》中的長期金和遣散費的相對重要性可能越來越弱。

附錄

1

485 12A      某些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有關的款項須從累算權益中支付


(1) 如—
(a) 僱主已按照《僱傭條例》(57)向某僱員支付或就某僱員而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或支付部分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及
(b) 在某註冊計劃中有累算權益就該僱員而被持有;及
(c) 該等權益的某部分是可歸因於僱主按照本條例支付予該計劃的供款的, 則僱主可向該計劃的核准受託人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支付第(2)款所指款項。

(2) 在接獲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後,有關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如信納僱主具有獲付本款所指款項的權利—
(a) 而支付予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不多於該僱員的累算權益中可歸因於該僱主的供款的部分的款額,則該核准受託人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一筆相等於該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款額的款項從該等權益中支付予該僱主;或
(b) 而支付予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多於該僱員的累算權益中可歸因於該僱主的供款的部分的款額,則該核准受託人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一筆相等於該部分的款額的款項從該等權益中支付予該僱主。 本款受第(5)款規限。

(3) 如—
(a) 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57)的規定向某僱員支付或就某僱員而支付全部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及
(b) 在某註冊計劃中有累算權益就該僱員而被持有;及
(c) 該等權益的某部分是可歸因於僱主按照本條例支付予該計劃的供款的, 則該僱員可向或可就該僱員而向該計劃的核准受託人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支付第(4)款所指款項。

(4) 在接獲根據第(3)款提出的申請後,有關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如信納僱主未有支付規定須向有關僱員支付或就有關僱員而支付的全部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a) 而未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款額,不多於該僱員的累算權益中可歸因於該僱主的供款的部分的款額,則該核准受託人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從該等權益中向該僱員支付或就該僱員而支付一筆相等於該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款額的款項,但以該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中未付部分的款額為限;或
(b) 而未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款額,多於該僱員累算權益中可歸因於該僱主的供款的部分的款額,則該核准受託人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從該等權益中向該僱員支付或就該僱員而支付一筆相等於該部分的款額的款項。

(5) 如─
(a) 已向某僱員支付或就某僱員而支付的只是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一部分;及
(b) 該僱員的累算權益中可歸因於僱主的供款的款額,多於該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未付部分,但少於規定須作出的付款的總額, 則僱主有權根據第(2)款獲付該等累算權益的款額,但只以該等累算權益中超逾該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未付部分的部分的款額為限。


(6) 如—
(a) 某人受僱於某業務,而該業務的或該業務一部分的擁有權出現變動(不論是因出售或其他的處置或因法律的施行而出現變動),而且—
(i) 該人的僱傭合約(由該業務的新擁有人取代之前的擁有人)已獲該名新擁有人續訂;或
(ii) 該人獲該名新擁有人根據一份新的僱傭合約重新聘用;或
(b) 某人為某公司所僱用,而該公司是緊接該人被其僱用之前僱用該人的另一公司的有聯繫公司, 則本條適用於該名之前的擁有人所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或供款,猶如該等款項是由該名新擁有人或該有聯繫公司所支付的一樣。不論之前的擁有人是否已按照《僱傭條例》(57)67條終止該僱員的合約,本款仍然有效。


(6A) 凡—
(a) (6)(a)(b)款適用於某人;
(b) 新擁有人或有聯繫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新僱主)承擔之前的擁有人或公司(前僱主)在該人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方面的法律責任;
(c) 新僱主同意就該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承認該人受僱於前僱主的僱用期;及
(d) 並未有在註冊計劃中就該人而持有的累算權益按照本條支付給該人或前僱主, 則新僱主可按照《規例》選擇將該人於該計劃的供款帳戶內持有的累算權益,轉移入新僱主指定的註冊計劃內的帳戶。 (2002年第29號第7條增補)

(6B) 如新僱主根據第(6A)款作出選擇,則就該選擇而言—
(a) 7A(7)條不適用於新僱主;及
(b) 在第7A(10)條中,供款期的定義的(b)段須在猶如該段措詞如下的情況下予以解釋—
(b) 就受僱於某僱主並獲或應獲其就某段期間支付有關入息的有關僱員(臨時僱員除外)而言,指每一段該等期間;及”。 (2002年第29號第7條增補)


(7) 就第(6)款而言,如某公司是另一公司的附屬公司,或兩者同是一間公司的附屬公司,則該兩間公司須視為是有聯繫公司。

註二

部: VA 遣散費

條: 31B 關於領取遣散費權利的一般條文 30/06/1997
(1) 凡僱員在有關日期前,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一段不少於24個月的期間─ (1985年第76號第5條修訂)
(a) 因裁員而遭僱主解僱;或
(b) 被停工(31E條所指的停工)
除本部及第VC部另有規定外,僱主有責任付給該僱員一筆遣散費,款額按照第31G條計算。 (1988年第52號第5條修訂)
(2) 就本部而言,僱員如完全或主要歸因於以下情況而遭解僱,須視為因裁員而遭解僱─
(a) 僱主已停止或擬停止經營─
(i) 僱用該僱員所從事的業務;或
(ii) 在僱員受僱工作地點從事的業務;或
(b) 該業務對僱用僱員從事某類工作的需求,或該業務對僱用僱員在其受僱工作地點從事某類工作的需求,已告停止或縮減,或預期會停止或縮減。 (1992年第62號第4條代替)
(3) 為使本部適用於受僱為家庭傭工,在私人住戶工作或其受僱的工作是與私人住戶有關的僱員,在引用本部(31J條除外)時,須猶如該住戶是一種業務,而維持住戶即僱主經營該業務一樣。

條: 31IA 在某些情況下須從酬金或利益或權益中扣除遣散費的款額L.N. 120 of 2000 01/12/2000
(1) 如—
(a) 因為某僱員的僱傭合約的施行,該僱員有權獲付按服務年資支付並且可歸因於其服務年數的酬金,或獲付可歸因於其服務年數的有關職業退休計劃利益;或
(b) 在某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中有有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權益就該僱員而被持有,而該僱員已根據本部獲付一筆遣散費,則須從該等酬金或利益或權益中扣除該筆遣散費的總款額,但以該筆遣散費或利益或權益中可歸因於上述服務年數的部分的款額為限。
(2) 即使有關酬金或利益或權益可歸因於某服務年數,而所支付的遣散費所基於的服務年數超逾該服務年數,第(1)款仍然有效。
(3)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426)70A條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485)12A條就本條而具有效力。


註三

條: 31R 僱員領取長期服務金權利的一般條文 L.N. 203 of 2006 01/12/2006

(1) 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
(a) 在有關日期,其服務年數不少於5年─ (1997年第74號第10條修訂)
(i) 遭解僱而其僱主無須因解僱他而付給遣散費;或
(ii) 在符合第(3)(5)款的規定下,是在第10(aa)條所指明的情況下終止其合約;或(1993年第61號第5條修訂)
(b) 終止合約,以及他在有關日期已不少於65歲,並已根據該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者,則除本部及第VC部另有規定外,僱主須付給該僱員長期服務金,款額按照第31V(1)條計算。

(2) (1997年第74號第10條廢除)
(3) 如僱員已在第10(aa)條所指明的情況下,在被證明為永久不適宜擔任某種工作後終止其合約,僱主可要求該僱員接受身體檢查,以就該僱員是否永久不適宜擔任該種工作而獲得另一意見,該項檢查的費用須由僱主負擔。 (2006年第16號第6條代替)

(3A) (3)款所提述的身體檢查須由僱主指名的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進行,不論為第10(aa)(ii)條的施行就僱員而簽發的證明書是由註冊醫生或是由註冊中醫簽發的。 (2006年第16號第6條增補)
(4) 僱主須遵從以下規定,否則喪失根據第(3)款作出選擇的權利─
(a) 僱主安排在收取根據第10(aa)條所發出的證明書的副本後不超過14天,進行身體檢查;及
(b) 僱主在該次身體檢查的進行不少於48小時前,以書面通知僱員有關該次身體檢查預約的詳情。 (1993年第61號第5條增補)
(5) (3)款所提述的僱員,如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接受身體檢查,即喪失根據本部領取長期服務金的權利。 (1993年第61號第5條增補)
(6) 凡僱主根據第(3)款所獲得的另一意見,與根據第10(aa)條所發出的證明書有相反結論,僱主須向處長呈交該證明書及另一意見,而處長在諮詢其認為所需的醫學專家之後,須決定該僱員是否有權根據本部獲得長期服務金。 (1993年第61號第5條增補)

註四

A commercial enterprise that is owned privately by one or more people. One disadvantage of owning an unincorporated business is that it results in unlimited liability for its owners since it has not been formally registered as a corporation.

註五

根據稅局年報,15-16年的納稅人數目為179萬,入息總額為9000億,而從可課稅的月薪從1萬至28千的入息總額為2780億。全數“向認可退休計劃支付的供款為”(即退休金供款免稅)144億。15_16年的強積金年供款款額為678.4億,所涵蓋的僱員數目為255萬,當中強制性為521億;職業退休計劃為198.9億,所涵蓋的僱員數目為37.8萬。由此看,約有3(179/255)的強積金供款人士為低收入人士。


以有限公司的稅率16.5%計,180億的撥備扣稅相當於(180/0.165/10= 109)每年的109億利潤。由於長服金的建議計算方法為每年最後一個月月薪的一半,這相當於(109*2*12) 2618億的每年人工。

註六

章: 485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條: 7A 僱主及有關僱員須向註冊計劃作出供款

(5) 就第(3)(a)(4)(a)款而言,訂明百分比為百分之五,如《規例》訂明其他百分比,則為該另訂的百分比。《規例》可為該等目的訂明不同的百分比。


附表: 3 *每一供款期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
1. 有關僱員(屬行業計劃成員的臨時僱員除外)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
(a) 在該僱員是按月獲付酬金的情況下,為每月$3000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